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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行政审批容缺办理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政发〔2017〕29号
发布时间:2017-08-16 09:28     [字体大小:  ]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行政审批容缺办理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7年8月11日

  北海市行政审批容缺办理承诺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容缺办理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在基本条件具备、主要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能够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允许容缺的材料,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审批决定的办理方式。

  第三条 本市行政审批部门以容缺办理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网上申报的事项,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审改办”)负责本市容缺办理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县、区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容缺办理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节约能源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可以实行容缺办理。

  实行容缺办理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审改办会同法制部门、审批部门确定,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根据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规定,市审改办对实行容缺办理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对实行容缺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制作容缺办理承诺书。

  对实行容缺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把容缺办理承诺书格式文本在北海市政府门户网站办理窗口公布。

  第七条 对实行容缺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申请人阅读行政审批部门的容缺办理承诺书格式文本后,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九条 申请人将签章后的容缺办理承诺书和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行政审批部门。行政审批部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时,容缺办理承诺书视为生效。行政审批部门应将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期限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行政许可决定书上标注。审核后的容缺办理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与申请人各执壹份。

  行政审批部门作出不予行政审批决定的,视为不同意承诺申请,容缺办理承诺书不生效。

  第十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容缺办理承诺书的约定,一次性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容缺办理承诺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市审改办会同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行政审批部门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容缺办理承诺书以及容缺办理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属即办件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并将证件副本或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送达申请人。

  属承诺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申请人在办理期限内补齐全部容缺材料的,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人未能在办理期限内补齐全部容缺材料的,向申请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副本或行政许可决定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行政审批相对人在容缺办理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行政审批相对人从事相关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行政审批相对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行政审批部门撤销相关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建立申请人失信档案。

  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者在审查、后续监管中被发现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失信档案。

  记入失信档案的申请人不再适用容缺办理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 对实行容缺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审改办负责解释。

  附件1:容缺办理承诺书.doc 

  附件2:容缺办理承诺提交材料告知单(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