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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0 09:00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城市景观照明水平,美化城市夜景,提升城市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的景观照明设施。本办法所称的景观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包括建(构)筑物装饰照明、音乐喷泉、广场照明、开放性公园照明、绿地照明、自然山体、沿海沿江装饰照明、公共设施装饰照明等。
  第三条 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景观照明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发展改革委、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辖区政府、综合执法、公安、供电、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设置、维护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景观照明设置
  第五条 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的编制要科学适度布局景观照明,由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北海市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工作,并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置范围
    (一)市区内的大中型建(构)筑物(重点为二十层及二十层以上的建〔构〕筑物)、公共建(构)筑物;
    (二)重点景区、园区、景观视廊;
    (三)重要的市政公用设施、桥梁、广场、开放性公园、自然山体及沿海沿江水岸等;
    (四)主要商业街区沿街楼宇;
    (五)商业门店经营性广告、牌匾和户外广告;
    (六)其他有特殊景观要求的建(构)筑物。
 
第三章  照明设施建设
  第七条 公共建(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桥梁、广场、开放性公园、景区(非民营)、景观视廊(非民营)、自然山体、沿海沿江(市区段)以及市委、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市政府统一安排或批准建设;主要商业街区沿街楼宇和市区内的大中型建(构)筑物(重点为二十层及二十层以上的建〔构〕筑物)、园区的景观照明设施由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建设;商业门店经营性广告、牌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商业门店经营户建设;户外广告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按照本市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建设。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北海市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设计景观照明方案。设计方案须包含景观照明说明、效果图及相关图纸。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时,要把城市景观照明的规划设计纳入审查内容;建设工程的施工图经第三方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在“广西数字化施工图联合审查管理信息系统”完成施工图审查情况线上备案,由市行政审批局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市容市貌标准。在规划、设计、设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和《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要求,设计须包含景观照明效果图、施工图、供电系统、使用负荷及兼容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的监控系统等内容;
    (二)与周围环境及建筑风格相协调,与建筑性质及功能相符;
    (三)科学配置亮度与色彩,图案和造型美观、新颖、清晰;
    (四)不得破坏建(构)筑物、文物、公共设施;
    (五)要注意夜间照明实用性、景观性、科学性,注意节能及避免造成光污染,影响居民生活和身心健康;
    (六)不得有碍市容和城市形象;
    (七)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
    (八)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
  第十条 城市景观照明的建设和改造应根据新技术、新工艺、新光源、新设备的整体稳定性、照明和节能效果、建设成本以及本市财力状况等因素,适度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光源、新设备。
  第十一条 景观照明设施所用材料及工程安装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定和规范,并同时做好防水、防火、防风、防漏电、防爆、防雷击的保护措施,保证设施的牢固和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及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进行设计、审查和建设,不得低于规定标准设计建设。要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采用高光效光源和照明工具以及节能控制技术,选用通过国家论证的高效节能产品,严禁使用高能耗灯具。应采用经国家认证和质量检测合格且在产品目录范围内的灯具、电缆、电器、元件等工程材料。
  第十三条 承担景观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设计资质、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并按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四章  工程验收及移交
  第十四条 市政府统一安排或批准建设的和市区内主次干道重要路口节点建筑楼宇且符合设计及规划要求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成后需接入景观照明供电线路的,应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接电手续。
  第十五条 景观照明项目与功能照明项目分开不同线路供电,景观照明项目装表单独计量,北海供电局应及时为城市景观照明项目提供用电报装服务。
第十六条 申请移交的景观照明工程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移交验收申请(含工程概况、完成情况);
    (二)经审批的景观照明设计、施工图纸,工程合同(包括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三)竣工资料含经项目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的竣工图,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情况(灯具安装、电缆线路、管道敷设);
    (四)隐蔽工程及电气检查记录(电缆敷设、电气接地、防雷接地、绝缘电阻);
    (五)景观照明通电试运行报告(测量、参数、电流、电压、平均亮度值);
    (六)基础工程隐蔽记录;
    (七)兼容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监控系统技术资料;
    (八)所有灯具、电缆及相关设备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其他规范要求资料。
  第十七条 设置景观照明的工程项目,工程竣工时,建设单位须将配建的景观照明设施纳入项目总体验收范围。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将竣工资料报送景观照明设施接管单位审查合格后,由接管单位组织对景观照明设施进行核验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十八条 接管单位划分:
    (一)主要商业街区沿街楼宇和市区内的大中型建(构)筑物(重点为二十层及二十层以上的建〔构〕筑物)景观照明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接管和维护。商业门店经营性广告、牌匾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商业门店经营户接管和维护,所需经费自行承担。
    (二)市政设施、桥梁、海岸线、河流、广场、绿地等城市公共部位建(构)筑物以及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类建筑的城市景观照明,由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接管和维护。
 
第五章  设施管理和维护
  第十九条 接入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监控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统一负责控制启闭,启闭时间根据季节变化和国家有关节能要求调整。没有实行统一控制启闭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协调,辖区政府、市综合执法部门督促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按规定时间启闭。
  第二十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做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管理看护制度,做好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防损、防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保持景观照明设施的完好,出现破(污)损、断亮或者其他影响城市容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清洁或者更换。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景观照明设施规划设计,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移建、停用景观照明设施的,必须经市市政管理部门同意,由申请拆除、移建、停用景观照明设施的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爱护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对损坏景观照明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北海供电局负责做好景观照明的用电报装服务和电力供应工作。
  第二十五条 根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需要,财政部门在本级年度预算中对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第二十六条 公安部门应严厉打击偷盗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及单位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一)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市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据《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其他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城市景观照明工作的行政管理人员及其委托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过错的,按行政过错责任依法追究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按照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应设置但在本办法实施前未配套设置城市景观照明设施,或者现有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其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设置或者改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海市城市景观亮化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办〔2013〕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