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球网,足球比分网

网站支持IPv6

《北海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20 19:42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制定背景和必要性

城市照明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服务于交通安全和人们的生产、生活,美化了城市容貌,特别是城市景观照明营造的城市夜景,是展示城市形象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景观照明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行为,明确景观照明设施建、管的责任单位,推动景观照明管理规范化、精细化,增强景观照明建设的整体性,营造靓丽的城市夜景,结合我市实际北海市市政管理局牵头制定了《北海市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景观照明设计规范》(JGJ/T163)、《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北海市城市景观亮化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办〔2013〕191号)、《柳州市城市景观管理实施细则》(柳政办〔2017〕108号)。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三十一条,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景观照明设置,第三章为照明设施建设,第四章为工程验收及移交,第五章为设施管理和维护,第六章为法律责任,第七章为附则。

(一)总则。一是明确了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城市景观照明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二是明确市市政管理局是景观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城市景观照明工作的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景观照明设置。明确城市景观照明规划编制和城市景观照明设置范围

(三)照明设施建设。一是根据不同范围、性质确定景观照明设施建设单位。二是建设单位须按城市景观照明专项规划要求配建城市景观照明系统,编制景观照明设计方案或在整体方案中增加景观照明设计方案章节,与项目整体方案同时报审。市规划、行政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同时审查配套建设的城市景观照明工程内容。三是严格控制公用设施和大型建筑物装饰性景观照明能耗,采用高光效光源和照明工具以及节能控制技术。

(四)工程验收及移交。一是设置有景观照明的工程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将配建的景观照明设施纳入项目总体验收范围,将竣工验收资料报送景观照明设施接管单位进行景观照明设施专项验收,确保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二是市政公用设施、桥梁、广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市委、市政府有特殊要求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建设,建成后须移交至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的,报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后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维护和管理,所需经费由财政承担。未移交至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建设单位、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负责维护和管理。商业街区沿街商业楼宇、新建二十层及以上建筑、园区景观照明设施由产权或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商业门店经营性广告、牌匾的景观照明设施由商业门店经营户建设,管理和维护费用由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承担。

(五)设施管理和维护。一是接入北海市城市照明智能监控中心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负责控制设施的启闭。二是未接入北海市城市照明智能监控中心系统的景观照明设施,由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按照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规定的启闭时间进行控制,或配置远程控制终端,由市城市照明处统一控制。各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不得私自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启闭的需报景观照明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不按照市照明管理处规定的启闭时间启闭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的,市城市照明管理处协调,辖区政府、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督促其产权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进行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三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景观照明设施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停用、移建、拆除景观照明设施,因特殊情况,如城市建设规划、重大节假日、重大庆典等,需要拆除景观照明设施的、在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挖掘或设置其他设施的,或者临时设置公益宣传或装饰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与市城市照明管理处签订保护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后方可施工。因施工可能影响景观照明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工程竣工后,应当立即恢复景观照明设施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四是因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对城市照明设施采取拆除、迁移、改动等措施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事后应当及时告知城市景观照明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城市照明管理处进行后续处置。

(六)有关法律责任。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及单位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七)附则。规定《管理办法》实施前未配套设置或者现有的城市景观照明设施不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据《管理办法》进行设置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