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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24 10:19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1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
 
第一章 调查范围和权限
    第一条 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强化火灾事故责任追究,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西深化消防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相关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和生活中发生的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三条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责任调查。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在火灾发生之日起五日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及时按照下列规定组成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对火灾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火灾事故;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车站、港口、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以上的火灾事故;
    (四)建筑物过火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火灾事故;
    (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
    (六)政府或消防救援机构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处理的火灾事故。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作为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等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当事人过错或者意外直接导致燃烧的;
    (四)森林火灾;
    (五)本市铁路、交通、民航和军事设施的火灾。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一)一次死亡一人的一般火灾事故;
    (二)一次重伤三人以下的,或者一次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下的,或者直接财产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车站、港口、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等发生一般的火灾;
    (四)原因直接明确,且具有普遍教育意义的典型火灾事故;
    (五)建筑物过火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的火灾事故;
    (六)市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的火灾。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由市人民政府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一)一次死亡两人以上三人以下的,或者重伤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或者直接财产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一般火灾事故; 
    (二)一次死亡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或者重伤十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的,或者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较大火灾事故;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标志性建筑、车站、港口、政府重点建设工程等发生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提级调查的火灾。
    第九条 自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另行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
    跨行政区域的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调查方案或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
    第十条 发生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成立
    第十一条 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廉洁、高效的原则。
    根据火灾事故的具体情况,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公安机关、纪委监委、司法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邀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派人参加。
    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专家应当从市级专家库中抽取或聘请更高级别专家库成员。
    第十二条 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火灾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三条 调查组组长按规定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可由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担任,或者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职责
    第十四条 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火灾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
    (二)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及间接经济损失;
    (三)认定火灾事故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提交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火灾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和有关人员在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离开本市,并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期限。
    调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调查工作。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确定调查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除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应组织在更大范围内征求意见或听取权威专家建议,也可根据需要报组织成立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决定;
    (五)需要向组织调查组的人民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
    调查组各小组及其成员应当服从组长的调度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组等工作小组,每个小组配备相关业务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八条 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查,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技术组组长由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九条 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行职责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政府安全责任落实情况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调查组审议;
    (四)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及处置情况,按照有关要求,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五)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由公安、消防救援、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管理组组长由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二十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一般由牵头调查的部门负责,应急管理部门配合。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调查组成立、召开调查组相关会议等各项工作;
    (二)负责调查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做好各项工作保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查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调查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根据需要,对需要补充调查的事项进行调查;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组负责对属地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方面开展调查。责任追究组由纪检监察、司法、检察机关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成立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组成员在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恪尽职守,遵守调查组的纪律,保守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秘密。
    未经调查组组长允许,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在各类媒体或向非调查组成员发布有关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信息。
第四章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四条 调查报告应包含如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火灾事故发生经过和救援情况;
    (三)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火灾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
    (五)火灾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五条 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复。
    批复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批复主送调查组牵头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抄送调查组有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单位,通报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应明确结案一年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要求。一般火灾事故是否需要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评估,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复意见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监督落实整改措施,督促调查组相关单位将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火灾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监督。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外,火灾事故的责任处理情况,由负责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消防救援机构及时向社会公布。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有关材料应当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为长期。
    第二十八条 较大火灾事故责任调查报告自人民政府作出同意批复之日起一年后,调查组应当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除依法应当保密外,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组织及开展情况;
    (二)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三)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火灾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调查组应当在调查期间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的举报;对受理的举报应当及时组织核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者保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如施行期间国家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对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