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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集体就业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3-05 08:14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集体就业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3月5日

北海市集体就业用地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目的

    集体就业用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我市较多集体就业用地长期闲置、荒废、乱搭违建,严重影响城市形象和造成土地浪费。为保障村民权益和增加收益、促进和引导集体就业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加强建设管理、发挥土地经济效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海城区(不含涠洲镇)、银海区行政区域属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就业用地。

    第三条 集体就业用地规划管理

    集体就业用地只允许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含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商业服务业和旅游设施、工业仓储、市政设施、公园绿地、农业设施等,不允许建设住宅、服务型公寓等建筑。

    集体就业用地依据本暂行办法开发建设的项目建成后,不再受理调整用地性质和建筑使用功能的申请。

    合理控制集体就业用地开发强度,须符合《北海市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技术规定》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且集体就业用地容积率上限不超过3.0。

    第四条 集体就业用地开发程序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提交集体就业用地的土地权属证明、就业用地批准界线图,以及村民会议决议、辖区人民政府意见,向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和确定规划用途,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确认就业用地并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批复文件,明确集体就业用地建设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涉及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

    集体就业用地建筑设计方案经村民会议同意后,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

    第五条 集体就业用地不动产登记管理

    集体就业用地不动产登记只允许登记在集体经济组织名下,不得转让,不得分割登记。

    集体就业用地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已经将土地使用权证登记为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方共同名下的,尊重历史延续办证,但集体经济组织不得退出,由集体经济组织和合作方共同申请办理开发建设程序。如合作方申请退出或更改名称的,可以予以重新办理登记。

    第六条 集体就业用地经营管理

    集体经济组织须依法依规开发建设,按照批准建筑功能使用。项目代建、房产出租等必须经村民会议同意,逐级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人民政府批准。

    各辖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督集体就业用地的使用。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国家法律法规及市人民政府在本暂行办法实施之后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北海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