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丰毓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503MA5NBP4C9D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裴绍东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综执环罚〔2021〕6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1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海市海城区209国道高德庙山广西丰毓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沥青混凝土技术改造项目2019年4月经审批同意建设,2019年5月开始改造,2020年6月改造完毕并投入生产至今,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 |
处罚依据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桂环规范〔2020〕17号)之《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公式计算,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四十六万四千一百四十六元(?464,146.00)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46.4146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23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2-12-23 |
处罚机关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500MB1980987N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500MB1980987N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