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 广西钰翼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50502MA5MWPMJ47 |
工商注册号 | |
组织机构代码 | |
税务登记号 |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马元平 |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 *** |
证件类型 | |
证件号码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北综执环罚〔2021〕1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
违法事实 | 2021年4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北海市海城区马栏村委老吉车后背洞交西南大道路口的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自2020年9月开工建设、11月投产至今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及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 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以及你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2020年9月开工建设、11月投产,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桂环规范〔2017〕8号)中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序号1-1第3档(建设项目编制报告表的,属较重违法情形的,即项目已投入生产,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二点五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你公司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违法行为处八万六千六百元(?86600.00)罚款(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33万元的2%)。
(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桂环规范〔2020〕17号)之规定,对你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处以六十万七千一百五十元(?607150.00)罚款。
以上合计共处六十九万三千七百五十元(?693750.00)罚款。根据国家及广西“六保”“六稳”政策,你公司沥青混凝土搅拌站项目为市政工程原材料供应项目,其服务的背街小巷项目为政府民生工程,结合你公司整改情况、配合调查情况、改正态度、疫情影响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对你公司“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行为的处罚金额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执行,即处四十八万五千六百二十五元(?485625.00)罚款。 |
罚款金额(万元) | 48.5625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2-22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期 | 2022-12-22 |
处罚机关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500MB1980987N |
数据来源单位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450500MB1980987N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