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球网,足球比分网

网站支持IPv6

北海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19 10:45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办法(修订)》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质量强市品牌亮市战略,规范北海市市长质量奖励(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工作,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工程、服务和人居等领域质量水平,全面推进北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实施质量强桂战略的决定》(桂政发〔2016〕50号)和《北海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实施质量强市品牌亮市战略的决定》(北政发〔2018〕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长质量奖励是北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励,由市政府授予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有广泛的社会知名度与影响力、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质量管理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在国内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我市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或组织。
    第三条 市长质量奖励的推荐、评审考核和授予,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科学、公正、公平、公开;
    (二)企业或组织自愿;
    (三)总量控制,好中选优。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励每两年评审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一等等次和二等等次,设一等等次2名、二等等次2名。如申报企业或组织均未达到评审考核要求,则当年等次空缺。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标准采用国家标准 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和 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最新版本。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长质量奖励的申报、受理、评审考核、奖励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北海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推动、指导和监督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通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公示评审考核结果,提请北海市政府审定市长质量奖励等次名单。
    第八条 北海市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强市办)承担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标准、评审考核工作程序等规范性文件;
    (二)负责受理市长质量奖励的申报、组织评审考核、公示、上报、宣传推广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三)受领导小组委托,组织建立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专家库,组成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组(以下简称评审组);
    (四)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励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其他地区质量奖评审标准和评审工作的跟踪研究;
    (五)组织考核、监督市长质量奖励评审人员职责履行情况;
    (六)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调查、核实候选企业或组织的质量业绩及社会反映;
    (七)向市政府和领导小组报告市长质量奖励各专项评审组的评审考核结果,提请审议建议名单;
    (八)承担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强市办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成各相关专项评审考核组。各专项评审考核组由3—5名评审员组成,专项评审考核组实行组长负责制。评审考核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建议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对企业或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交现场评审报告,提出建议考核等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条 涉及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市强市办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的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 市直主管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系统、本辖区和本行业申报市长质量奖励的培育、发动、推荐;负责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先进经验、成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励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北海市行政区域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消费、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等要求。
    (三)具有先进的质量理念和明确的质量发展目标,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行业的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均取得突出成效。
    (四)认真贯彻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国家标准,实施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质量效益突出,近3年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从事非营利性业务的企业或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区内同行业前列。
    (五)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国家级、自治区级品牌或质量奖奖项的企业或组织,以及服务品牌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列入评审范围。
    (六)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和劳资纠纷,无涉税、走私等违法行为,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七)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八)已获得过市长质量奖励的企业或组织,需自获奖励之日起满5年后才能再次申报。
 
第四章 评审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由市强市办发出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通知,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受理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的申请。
    第十四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形成自我评审报告,按要求填写申报表,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性材料,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至市强市办。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企业或组织所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出具书面推荐意见,并签字盖章。
    第十六条 市强市办组织对申报企业或组织的基本条件、申报表及相关的证实性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七条 市强市办组织市长质量奖励各专项评审考核组按照评审考核标准,对资格审查合格的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考核,形成资料评审考核报告,并遵循好中择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考核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八条 市强市办组织各专项评审组按照评审考核标准,对进入现场评审考核的企业或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形成现场评审报告和建议等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十九条 市强市办综合各专项评审组的建议后,提出提请审议的候选等次企业或组织名单,并将企业或组织的申报材料、资料评审报告、现场评审报告等材料提交领导小组会议集体审议,表决确定初选等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二十条 市强市办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市级新闻媒体及网络对初选等次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由市强市办负责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核实情况报告,书面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通过公示的企业或组织,由市强市办报市政府审核,经分管质量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最后由北海市市长审定签署,由市政府发文公告。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对获市长质量奖励等次的企业或组织分别给予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其中:一等等次30万元,二等等次10万元。
    第二十三条 质量发展扶持资金的拨付、奖励、评审考核管理和推广费用由市财政保障,经费管理情况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质量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提升质量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市长质量奖励的评审考核不向申报企业或组织收取任何费用,不增加企业或组织负担。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励的企业或组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发现采用不正当手段谋取市长质量奖励的,取消其5年内申报市长质量奖励的资格。对已获市长质量奖励的,由市强市办提请市政府批准撤销其市长质量奖励等次,收回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七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励的企业或组织应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员工的创业积极性,深入推进再创业工作,进一步加强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努力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健康发展作出新的贡献。
    第二十八条 建立获奖企业或组织定期巡访及动态管理机制。企业或组织在获评审考核等次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强市办提请市政府撤销其评审考核等次,收回质量发展扶持资金,并向社会公告。
    (一)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的;
    (二)产品、工程、服务发生重大质量问题,被监管部门查处或群众投诉并查证属实的;
    (三)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等次的企业或组织在企业形象宣传中需注明获评审考核等次年份,并不得用于产品和服务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 参与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工作的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廉洁,保守企业或组织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格遵守评审考核的有关规定和程序。与申报企业或组织存在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对违反评审考核纪律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或取消评审考核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除本办法规定的市长质量奖励评审考核机构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进行市长质量奖励的评审考核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4年12月31日印发的《北海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北政发〔2014〕41号)同时废止。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政策做出调整的,本办法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