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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功人员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20〕15号
发布时间:2020-07-27 10:30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功人员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0年7月27日                                 

                         

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功人员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

    为了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加快推进体育强国建设,重振广西体育雄风和建设西部强区”的战略部署,促进我市竞技体育持续发展,建设现代特色体育强市,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以及有功人员的积极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1〕14号)《自治区体育局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优秀运动队运动员、教练员参加年度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桂体字〔2010〕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奖励实施范围

    (一)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以下简称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以下简称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亚洲运动会(以下简称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以下简称亚锦赛)、全国运动会(以下简称全运会)、全国锦标赛(以下简称全锦赛)、全国青年运动会(以下简称青运会)、广西壮族自治区运动会(以下简称区运会)等重大体育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功人员的奖励及其管理。

    (二)对运动员、教练员及有功人员的奖励,应当根据比赛、培训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贡献具体评发。

   第二条 申报立功、授予荣誉称号及其他行政奖励,由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另文申报。

   第三条 运动员名次奖励标准

    (一)运动员奖励金额按如下标准进行

    1.运动员在奥运会比赛中获得1-8名的,分别奖励人民币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4万元;

    2.运动员在亚运会比赛中获得1-8名的,分别奖励人民币30万元、20万元、10万元、8万元、6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

    3.运动员在世锦赛、世界杯(总决赛)比赛中获得1-5名的,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4万元;

    4.运动员在全运会比赛中获得1-8名的,分别奖励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8万元、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

    5.运动员在亚锦赛、全锦赛、青运会中获得1-3名的,分别奖励人民币2万元、1万元、0.8万元;

    6.运动员在区运会比赛中获得1-8名的,分别奖励人民币1万元、0.8万元、0.6万元、0.5万元、0.4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

    7.运动员在比赛中破(创)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纪录,该级别比赛每破(创)一项记录按第一名发放1份奖金。

    运动员可按照实际获奖的名次和数量累积获得奖金。集体项目和团体(接力组)项目的队员,原则上按上述奖励标准每人获得1份奖金;集体项目的非主力队员、团体(接力组)项目的替补队员,原则上按主力队员奖金的60%给予奖励。

    (二)运动员中考升学办法

    运动员的升学奖励,应根据比赛成绩并结合政治思想、赛风赛纪等方面情况综合评定。

    凡参加自治区级及以上运动会(各项目全国、全区锦标赛、青少年锦标赛)获得前三名或二级以上(含二级)运动员,经市体育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优先录取升入市直高中学校就读。

    第四条 教练员奖励

    (一)教练员(现任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所培训的运动员获得奖励名次或破(创)纪录的,现任教练员获得奖金与获奖运动员的奖金相同,输送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的奖金50%发放。

    (二)个人项目的现任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金标准发放1份奖金。

    (三)团体(组)项目的现任教练员按获奖运动员奖金标准发放1份奖金。

    (四)集体项目的现任主教练按所执教运动队所获成绩名次及数量按运动队奖金标准发放1份奖金,助理教练按主教练奖金的60%发放。

    (五)涉及多位输送教练或现任教练的,按照所培训运动员的时间和实际贡献分别在各自有关教练员奖励金额标准中进行分配,分配办法视具体情况另定。

    第五条 对直接为运动员取得优异成绩做出贡献的市、县体校、学校、协会、俱乐部、企业,按照运动员、教练员奖金总额的10%给予奖励,按实际贡献情况具体分配。奖金安排到有功单位用于支持体育事业发展项目,实行专项经费管理。

    第六条 参加少数民族运动会的运动员、教练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奖励根据本办法对应赛事等级,按奖励标准的50%发放,具体申报工作由市民族宗教侨务局办理。

    第七条 参加残疾人运动会的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功人员的奖励,参照对应赛事奖励标准执行。具体申报工作由北海市残疾人联合会办理。

    第八条 运动员、教练员、有功人员的奖励以及对相关单位的奖励申报工作,由市旅游文体局按规定办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中有关用语的含义

   运动员是指我市培养或者输送的,经市级体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北海籍运动员。

   现任教练员是指负责运动员训练,带领运动员参加比赛,并获得名次的教练员。

   输送教练员是指亲自对运动员进行选材,经指导和训练后,将其输送到上级体育训练单位的教练员。

   集体项目是指整支队伍参赛,获奖时不分上场队员或替补队员,无论是否上场都有奖牌,如足球、篮球、排球等。

   团体项目是指2人以上的合作项目,半决赛和决赛上场的队员才有奖牌,如田径接力、体操团体项目、乒乓球团体项目等。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办法所称的破(创)纪录须经国家体育总局核准。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运动员教练员和有关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通知》(北政办〔2010〕120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中所有奖金均包含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文体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