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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的通知

北政规〔2019〕5号
发布时间:2019-09-05 09:05     [字体大小:  ]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5日                                              

北海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辖区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均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前款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政府全额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以项目或者土地等资源融资,或者在市政设施配套、基础设施配套等方面依法给予政策优惠和接受国际组织、外国政府、组织、企业、公民捐赠并委托政府部门实施管理的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政府接受使用社会资金的重点基础设施、社会公共工程项目。

  法律、法规、规章和北海市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市审计机关是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机关,依法对管辖范围内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市政府投资审计中心是审计机关的下属机构,在审计机构的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能开展审计工作。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和程序,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建设项目的监管工作。

  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第四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党委、政府、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建设项目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计划项目,报本级党委审计委员会批准,有计划地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条 审计机关、财政部门和建设项目相关主管部门应建立建设项目审计工作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内审机构,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和本系统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监督,建立送审项目管理制度,不属于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必须完善相关手续,严格履行审核职责;在项目送审之前须自行审核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并对审核差错率、超合同工程款及审核费用进行严格管理。审计机关视项目工程结算审计情况,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分类处理或追责。

  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具有建设项目审计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应当接受审计监督。

  第七条 对项目实施审计时,可根据需要从审计专家库或社会公开聘请有相应资格审计专员、审计助理,或经政府采购聘请有资质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审计。按照有关规定给付报酬,聘用审计人员薪酬不低于本地行业平均标准,政府采购中介服务费用符合市场行情,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审计机关在聘请人员或中介机构审核的基础上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和项目建设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资产权属关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和项目立项管理级次确定审计管辖范围。

  单个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建设项目,由对主要投资主体有审计管辖权的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投资比例相等的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审计机关审计;对审计管辖范围不明确的建设项目,由上级审计机关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所管辖的建设项目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实施审计监督。

  在审计方式上,主要采取专项调查、竣工决算审计、跟踪审计等多种模式,亦可将建设项目审计与经济责任、预算执行、扶贫资金等其他审计项目相融合。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直接对建设单位实施审计,也可以对直接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第十条 审计机关进行建设项目审计时,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报送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在调查了解建设单位及其相关情况的过程中,可以选择下列标准作为职业判断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国家有关方针和政策;

  (三)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

  (四)国家和行业的技术标准;

  (五)预算、计划和合同;

  (六)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七)被审计单位的历史数据和历史业绩;

  (八)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九)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意见;

  (十)其他标准。

  审计人员在审计实施过程中需要持续关注标准的适用性。

  第十二条 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审计时,应根据需要及项目进度、具体审计事项进展情况,分阶段、分事项开展审计监督,提出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审计机关送达的工程概(预)算书、工程结算书审计核对稿,应当及时组织核对,并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审计机关;逾期不反馈即视为无异议,审计机关将按规定程序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根据建设项目审计的结果,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并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以及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书面报告审计机关。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建设项目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由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不属于审计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接到审计移送处理书后,要及时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及时反馈审计机关。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不配合审计,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审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理,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合浦县、海城区、银海区及铁山港区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北海市审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