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球网,足球比分网

网站支持IPv6

北海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规〔2019〕3号
发布时间:2019-07-05 08:49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7月5日                                                       

北海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爱国卫生工作,改善城乡环境卫生,提高市民健康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6号)《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爱国卫生工作是指为改善卫生环境,倡导健康行为和生活方式,减少危害健康因素,预防和控制疾病,提高全民健康水平而开展的社会性、群众性卫生活动。

  第三条 爱国卫生工作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园区管委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参加爱国卫生活动是每个单位和全体市民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爱国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保障爱国卫生工作经费,使爱国卫生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

称爱卫会),爱卫会是同级人民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负责协调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

  市、县(区)爱卫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同级爱卫会的办事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爱卫会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需按照《北海市爱卫会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委员工作规划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北爱发〔2018〕1号)规定的各自职责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第七条 爱卫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实施爱国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规划、计划、规范和标准;

  (三)开展爱国卫生监督、考核工作;

  (四)动员、指导、协调爱国卫生工作;

  (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制定突发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对策;

  (六)组织开展其他爱国卫生运动。

  第八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健全爱国卫生工作机制,常态性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当发生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自然灾害时,各级爱卫会应当组织动员各单位和群众参加爱国卫生工作,落实群防群治措施。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兼)爱国卫生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居(村)委会应当确定其成员分工负责爱国卫生工作。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资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农村改水改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等项目建设;

  (二)开展爱国卫生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技术;

  (三)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第三章 任务与管理

  第十一条 爱国卫生工作依据“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绩效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城乡统筹的要求,加强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和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健全环境卫生管理制度,提高城乡环境卫生整体水平。

  制定实施城乡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兼顾爱国卫生工作需求,将环境卫生治理基础设施建设的内容纳入规划,加强环境卫生治理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单位等活动,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

  市、县(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以普及科学卫生知识、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改造厕所、治理环境卫生、除害防病为主要内容的卫生村建设。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实施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加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治理,健全水质卫生安全和监测监督管理体系,保障城乡生活饮用水安全。

  第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整洁、优美,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

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情况,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主城区无卫生死角,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禁止车辆乱停放和占道经营。

  第十六条 市区和县城的单位和个人均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本市规定的标准,搞好室内卫生和规定范围内的室外环境卫生,禁止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垃圾、废弃物、粪便和污水。

  乡镇居民、村民则应努力搞好村镇的室内外卫生,改善村容镇貌。

  任何个人都应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污损公共卫生设施。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生物制品厂、屠宰场等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经过集中无害化处理或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不得混入居民生活垃圾。

  第十八条 市、县(区)爱卫会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与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有关的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专业培训和监测工作。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保障人身安全,避免和减少环境污染。

  第十九条 市、县(区)爱卫办应定期组织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清除四害孳生场所,有效控制老鼠、苍蝇、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的密度,使病媒生物的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

  各单位和市民都有参加杀灭各种病媒生物的义务。

  第二十条 废品收购站、建筑工地、集贸市场、禽畜饲养场、花卉市场、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场、公共厕所、粮库等容易招引或者孳生病媒生物的场所,其经营管理者或者开办者应当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完善和落实防范、杀灭病媒生物的制度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设置相应的防蝇、防鼠等设施,并采取措施消除苍蝇、老鼠、蟑螂等病媒生物及其孳生条件,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标准范围内。

  第二十二条 县级爱卫办应当建立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公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为委托人提供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

  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卫生专业培训。

  接受委托的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机构,应当与委托人订立服务合同,对药物使用、服务质量、安全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第二十四条 公民饲养犬、猫等宠物的,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做好宠物的疫病防控,防止宠物伤害他人、影响他人生活、污染公共环境。携带犬、猫等宠物外出的,应当及时清除宠物粪便,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犬、猫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园、广场等人员密集的室外公共场所。导盲犬、工作犬除外。

  第二十五条 积极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禁止在下列场所吸烟:

  (一)托幼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学校、活动中心、教育培训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娱乐场所、青少年活动中心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室内、室外区域;

  (二)除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妇产医院以外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室内区域;

  图书馆(室)、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宫)、规划馆、美术馆、展览馆、影剧院、音乐厅、文化馆(宫)、体育馆以及其他科研、文化、艺术场所的室内区域;

  (三)宾馆、饭店等服务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工作区域和禁烟的客房;

  (四)会议室;

  (五)公共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

  第二十六条 下列控制吸烟场所应当设立吸烟区或者设置吸烟室,吸烟者应当在指定的吸烟区或者吸烟室吸烟:

  (一)商场、书店、餐馆、娱乐场所;

  (二)公共汽车站、地铁站、火车站、客运码头和机场的候机区域;

  (三)办事大厅、营业厅等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场所;

  (四)企业生产车间、科研场所;

  (五)其他控制吸烟的公共场所或者区域。

  第二十七条 禁止吸烟场所的业主或者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

  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任何人有权要求吸烟者停止吸烟。

  第二十八条 实行以下爱国卫生制度:

  (一)每年4月为全民爱国卫生活动月;

  (二)每年春、秋季全市开展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等除“四害”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除“四害”频次;

  (三)市区、县城、乡镇驻地内的单位均实行包卫生、包绿化、包秩序的“门前三包”制度。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健康教育网络,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普及爱国卫生和健康知识,提高全民卫生保健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卫生公德。

  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人人都应接受健康教育。

  学校应当开设健康教育课程,学前教育机构应当进行卫生保健常识教育,培养健康良好的行为习惯。

  报刊、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网站等媒体应当通过发布公益性健康广告,开展多种形式的卫生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配合做好相关健康教育工作。

  娱乐场所、宾馆、机场、车站、码头、公园、广场、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应当通过设置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宣传栏,开展健康教育宣传。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疾病、意外伤害等的防治知识进行宣传,开展技术培训。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对职工、青少年、妇女等组织开展健康教育。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条 违反本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爱国卫生管理办法》《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爱卫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