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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政发〔2019〕10号
发布时间:2019-04-25 08:16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北海市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4月25日

北海市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妥善解决我市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着力发展壮大民营经济的意见》(桂发〔2018〕29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是指由于政策变动,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未按原规定和承诺等办理相关事项,或者其他非企业原因致使企业的生产、建设和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尚未得到解决的问题。

  第三条 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多措并举的原则,尽最大努力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支持企业发展壮大。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处理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成员由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审批、发展改革、财政、投资促进、司法等部门和各园区管委会及北海市非公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公办)领导组成,负责统筹协调、研究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

  工作组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问题。工作组会议视具体情况可与营商环境工作组会议合并召开。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分别通过调研走访、梳理来信来访及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等方式,收集整理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汇总后反馈给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对于营商专员反馈给市委组织部、营商环境监督员反馈给市非公办的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由市委组织部、市非公办于2个工作日内分别转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处理,并抄送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企业也可以直接向工作组办公室反映有关历史遗留问题,工作组办公室备案后,根据不同情形于2个工作日内转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第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接到各方面反映的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后,于2个工作日内与企业对接沟通。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于20个工作日内提出工作方案,明确处理办法、处理时限、处理责任科室等,并妥善处理;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接到反映问题后的2个工作日内与相关部门对接沟通,相关部门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提出会签意见,反馈给牵头部门。

  有关职能部门提出的工作方案应报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重大、疑难以及责任部门不明确的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有关职能部门提出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方案报工作组会议协调解决。工作组会议无法解决的,由有关职能部门按程序报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七条 企业取得土地权属证书后,因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对企业造成损失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不同情形,采取折算容积率补偿、土地等值置换、按照有关规定评估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或其他合法合规方式与企业协商处理。

  第八条 对企业已经缴纳土地款但未在2004年8月31日前取得土地权属证书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与企业沟通,制定还款计划,按计划退还有关土地款等。有关款项可以列入财政预算资金安排退还,也可以由企业参加我市土地招拍挂并按规定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按照收支两条线另行安排资金予以退还。

  第九条 企业缴纳土地预申请保证金但因市场竞价等原因最终没有取得用地使用权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预申请协议的约定退还相应的款项。

  第十条 企业依法取得项目用地使用权后,因为不可抗力、政府及所属职能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如征地拆迁、规划调整等导致项目用地长期无法动工开发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宗地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安排临时使用、等值置换、有偿收回等方式进行处置。在等值置换、有偿收回时,剩余使用年限的核算应扣除因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原因造成不能开发的年限。

  企业不按原规划条件建设申请调整耽误开发时间的不在此列。

  第十一条 拟出让土地周边市政配套不完善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配套设施建设要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纳入市政道路年度建设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财政部门在所得土地收益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土地周边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已出让土地周边道路不完善的,纳入当年年度市政道路建设计划予以解决。20米以上的城市道路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市政府纳入年度建设计划推进建设,20米以下(含20米)城市道路由辖区政府纳入小街小巷年度建设计划推进建设。

  城中村改造项目周边道路不完善的,由项目所在地的辖区政府负责督促项目业主优先建设道路,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道路建设的相关条款督促项目业主履行合同义务,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道路建设质量。

  第十二条 因企业原因未办理竣工验收但已向大部分购房者交付房屋的,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在符合批准方案和满足消防、建设质量等安全需要的前提下,由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质量达标检测报告、验算评估报告,各相关验收部门可以适当简化、优化验收程序,办理相关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与有关职能部门或园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建设协议后,因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有关职能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在自身职权范围内无法履约的,有关职能部门或园区管委会应当与企业积极沟通,于10个工作日内提出解决方案,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妥善解决。

  第十四条 对于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司法机关的书面通知协助执行查封、过户等手续。

  第十五条 工业仓储用地变性为经营性用地以及司法裁判涉及国有划拨用地过户的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由有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办法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职能部门在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涉及法定程序或市委、市政府规定程序的,应当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全市具有普遍性、共通性的企业历史遗留问题,有关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起草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审定后印发执行。

  第十八条 有关职能部门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具体情况纳入市纪委监委和市委市政府督查绩效考评办的督查范围,重点督查近年来列入全市开竣工的重大项目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在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中发现有关部门、有关人员存在乱作为、不作为、慢作为等现象的,由市纪委监委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机构改革后,涉及机构合并、职能划转的,由接收划转职能的部门承担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的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对本规定中未涉及到的历史遗留问题、或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应运而生的历史遗留问题,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另行报市政府予以专门解决,或在本规定修订时,增加相应内容或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2年。本规定实施前已处置的问题,按原处置方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市级审批的海域历史遗留问题、合浦县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