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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北政发〔2019〕3号
发布时间:2019-02-02 08:35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8〕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桂教规范〔2018〕8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分类管理、公益导向,优化环境、综合施策,依法管理、规范办学,鼓励改革、上下联动的基本原则,以实行分类管理为突破口,完善支持政策,加强规范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在巩固和牢牢把握基础教育和公办教育的主体地位基础上,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尤其是高端水平的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加强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

    (一)切实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委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部署,落实民办学校党建工作责任,全面加强民办学校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民办学校党组织坚持应建必建,凡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民办学校,都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开展“三会一课”和党章规定的各项工作,并按期进行换届。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可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派入党员教师单独组建等形式建立党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要通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要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实现党的组织和工作全覆盖。民办学校党组织要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行政审批局,各县区党委。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党组织决策和监督机制。党组织建设有关内容要纳入学校章程,明确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保证党组织在重大事项决策、监督、执行各环节发挥作用。完善民办学校党组织设置,理顺民办学校党组织隶属关系,健全各级党组织工作保障机制,选好配强民办学校党组织负责人。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建立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学校党组织要支持学校决策机构和校长依法行使职权,督促其依法治教、规范管理。积极做好民办学校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坚持党建带群建,加强民办学校工会、共青团、妇联、教代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学生社团建设。民办学校应为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审批机关、登记部门要把民办学校党组织建设、党对民办学校的领导作为民办学校设立审批的重要条件和督查、年度检查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行政审批局,各县区党委)

(三)加强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深入推进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教书育人各环节,不断增强民办学校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要强化思想引领,牢牢把握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民办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话语权,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确保民办学校按照党的要求办学立校、教书育人。要掌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阵地,强化校园环境建设,民办学校要认真研究主流价值观的实现形态和现实载体,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国传统文化、学校优良传统等浓缩固化,并用雕塑、标语、校训、文化墙、宣传栏、校史展等形式表现出来,在校园、教室、饭堂、运动场、宿舍楼宇等场所张挂,使学生在充满主流价值观的环境中受到熏陶、接受教育。要严格课堂管理,教师在课堂教学时必须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要求,决不允许散布与此相违背的错误言论,以此作为民办学校教师的根本要求和课堂纪律。民办学校应当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要加强对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背景审查及监督,抵御和防范宗教活动向民办学校渗透。加强网络宣传思想教育工作,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占领校园思想文化阵地。充分发挥校园网、官方微博、官方微信等媒体新闻宣传、舆论引导、氛围营造的作用,加强正面宣传,严格审核审查制度,杜绝各种违法和有害信息在网上传播。深入开展“拒绝网吧 拒绝网游”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学生文明上网、绿色上网,拒绝网游、远离网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加强民办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领导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是民办学校党组织的首要政治责任。民办学校党组织要坚持对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的领导,牢牢把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主导权。要把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纳入学校事业发展规划,把思想政治和德育工作队伍建设纳入学校人才队伍培养规划,按要求配齐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干部队伍,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干部队伍培养培训,全面提升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水平。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课程、教材、教师队伍建设,严格按照中央宣传部、教育部统一要求使用指定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和德育教材,落实规定的学时学分。丰富教育形式和内容,提高思想政治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切实加强理想信念、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文化、民族团结教育。实施地方德育课程计划,通过使用北海地方性德育读本,突出北海本土历史典故教育、励志教育等内容,提高学生人文素养。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大力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抓好学校教室、寝室和网络等思想文化阵地建设与管理,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全面提高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积极稳妥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

    (五)落实分类管理制度。落实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民办学校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举办者自主选择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依规办理登记,但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2016 年 11 月 7 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依法修改学校章程,继续办学,履行新的登记手续;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土地、校舍、办学积累等财产的权属并缴纳相关税费,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明确分类登记过渡期。2017年9月1日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需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分类登记,分类登记之前,根据其法人属性予以管理。超过期限仍不进行分类登记的民办学校,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2017年9月1日起申请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批准设立时必须明确登记为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不存在过渡期。已按照分类登记程序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的民办学校,不得再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选择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可以转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同时实施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非义务教育阶段登记为营利性法人的,必须与义务教育阶段分设,分别登记为不同类型的法人主体,严格区分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的产权属性,财务资产分别入账、独立核算。分类登记办法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桂教规范〔2018〕8号)执行。(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编办、民政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明确民办学校退出办法。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终止时,清偿后剩余财产统筹用于教育等社会事业。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经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优先清偿受教育者缴纳的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以及教职工应发的工资、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依法清偿债务后有剩余的,根据出资者的申请,综合考虑举办者出资、取得合理回报情况、办学效益以及有利于引导社会力量投资教育领域等因素,给予出资者相应的补偿或者奖励,其余财产继续用于其他非营利性学校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终止时,民办学校的财产依法清偿后有剩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处理。2016年11月7日后设立的民办学校终止时,财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和学校章程处理。(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工商局、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四、完善民办教育扶持政策

    (八)建立差别化支持政策。积极鼓励和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调整完善制度政策,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政策措施给予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扶持。对营利性民办学校,要求其突出高端,吸引优秀人才来经营管理。各县区、各部门要参照企业的优惠政策,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落实税收优惠、优先保障供地等方式给予支持。针对我市民办学校办学层次主要集中在学前教育的情况,重点考虑支持民办中小学、民办职业学校和办学地点在乡村、生源主要来自乡村的民办学校,补齐民办中小学和民办职业学校发展短板,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协调发展。(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民政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九)调整办学准入管理。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不加以限制。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法制定民办学校的办学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体球网,足球比分网的社会资源投入教育领域。积极支持鼓励国内各类知名民办高校、中小学、幼儿园以及教育集团在北海设立分校或校区,发挥名校名师效应,吸引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人来北海投资办学。对优质民办教育资源来北海兴办各类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从项目争取、硬件设施、资金扶持、师资培训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教育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法依规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市级财政要通过既有资金渠道,支持全市民办教育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也应安排专项经费扶持民办教育发展,在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后,财政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资金要纳入预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政府补贴制度,明确补贴的项目、对象、标准、用途。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落实自治区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政策。参照《广西高等学校财政投入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加大财政奖补力度,市、县两级可出台本级民办教育奖补实施方案,依据此方案可设立民办教育专项奖补资金,经市、县(区)政府批准后,由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用于支持民办学校发展,重点支持民办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验室和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等,表彰和奖励为民办教育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按照国家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支持成立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开展各类有利于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一)拓宽办学筹资渠道。创新教育投融资机制,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扩大办学资金来源。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进入教育领域举办学校或者投入项目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开发适合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特点的金融产品,提供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租赁等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探索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教育设施之外的附属产业进行抵押融资。探索营利性民办学校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通过引入风险投资、上市(挂牌)、发行债券、贷款等方式融资。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允许民办学校利用捐赠资金和办学结余设立教育基金会(基金),收益用于学校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捐赠。(责任单位:北海银保监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教育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二)落实同等资助政策。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按规定同等享受助学贷款、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和费用减免等国家和地方资助政策。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学生全面享受“两免一补”政策。各县区应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助学贷款业务扶持制度,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资助的比例。民办学校要建立健全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管理机制,应从学费收入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落实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面向民办学校设立奖助学金,加大学生资助力度。(责任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三)落实税费优惠等激励政策。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捐资建设校舍及开展表彰资助等活动的冠名依法尊重捐赠人意愿。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排污,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民办学校开展科研项目获得的财政拨款,符合企业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规定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民办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民办学校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教育服务,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减免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四)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民办学校建设用地按科教用地管理。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建设用地可按划拨等方式供应。营利性民办学校应以出让、租赁等有偿方式使用土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协议方式供地。土地出让合同应明确约定,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全部或者部分土地用途的,由政府收回申请改变用途的土地,重新依法供应。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将民办学校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障民办教育发展用地需求。全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土地供应、不动产权证办理等相关工作。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校舍及附属性设施建设在报建立项、规费减免、水电气供给、环境保护等方面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民办学校迁建、扩建可以依法依规对旧校区进行盘活处置。在民办学校新建、扩建的征地过程中,占补平衡指标和增减挂钩指标的取得应由政府统筹安排。民办学校新建、扩建基础设施(不包括附设营业性设施),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费等相关费用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五)实行分类收费政策。规范民办学校收费。民办幼儿园、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主确定,并向学生和社会公示后执行。2020年后逐渐放开非营利性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制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费管理办法,加强收费、退费自我管理和自我监督。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完善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规范民办教育收费行为,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责任单位:市物价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六)保障依法自主办学。落实民办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自主权,鼓励学校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和区域产业发展需要,在具备学科专业设置基本条件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实施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民办学校,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完成国家规定课程标准、所选用的教材经国家和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前提下,可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民办幼儿园可依法依规自主、科学开展保育活动。支持民办学校参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当地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对超计划招生、超出自身办学条件招生、招生不规范的民办学校,主管部门应依法作出处理并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七)依法保障学校师生权益。完善学校、个人、政府合理分担的民办学校教职工社会保障机制。民办学校应依法为教职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落实跨地区统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民办学校教师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其缴费年限可按规定连续计算。完善民办学校教师户籍迁移等方面的服务政策,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制度和交流制度,促进教师合理流动。关注民办学校教师身心健康,鼓励民办学校探索建立患重大疾病教师及家庭经济困难教师救助机制。民办学校应当保障教职员工寒暑假期间带薪休假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民办学校兼职从事党务和思想政治工作的人员,应计算工作量。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可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民办学校学生在评奖评优、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险、学籍管理等方面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权利。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保障师生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各县区、各民办学校可探索支持教师发展的新措施。(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八)探索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级管理。教育部门要探索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级管理办法,商有关部门制定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分级管理办法和标准,开展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定级评估工作。试行建立政府分级补助办学经费的制度,对积极招收经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的符合条件随迁子女,且按规定免除学生的学杂费、课本费等费用的民办学校,按评定的等级分别给予小学、初中每生每学年一定标准的办学经费补助,用于发放民办学校的教师工资和改善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在完成各级教育部门统筹招收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招生计划后,如有空余学位可招收其他随迁子女,具体收费标准按分级补助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十九)健全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义务教育办学成本补贴制度。探索和尝试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购买学位,主要是在生源激增、公办教育学位不足、入学矛盾比较突出的县区,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向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购买义务教育学位,作为解决义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的重要补充。相关经费由市、县(区)按照一定比例分担,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减轻进城务工人员经济负担,努力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五、规范民办学校管理工作

    (二十)完善学校法人治理。民办学校要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健全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共同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经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探索实行独立董事(理事)、监事制度。完善校长选聘机制,董事会(理事会)依据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依法保障校长行使管理权。民办学校校长应熟悉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5年以上相应层级教育管理经验和良好办学业绩,个人信用状况良好。学校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和工会制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工商局、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一)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制度。民办学校应当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投入的资产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和评估机构评估后,将出资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未完成资产过户的民办学校不能进行分类登记。存续期间,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会计核算,建立健全第三方审计制度。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登记的法人属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相应的会计制度。登记为事业单位的民办学校,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登记为企业法人的民办学校,按企业规模大小,分别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制度》,其中属于大中型企业的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属于小型企业的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民办学校要明晰财务管理,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台账资料。民办学校应将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探索制订符合本地民办学校特点的财务管理办法,完善民办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预算报告报备制度。民办学校应加强预算管理,年度预算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备案。预算由校长负责执行,并定期向董事会(理事会)、主管部门报告执行情况。各级教育部门要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审计、物价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财务状况的监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审计局、物价局、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恢复北海市民办教育协会,加强民办学校自主管理和行业自律。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办学许可核定的内容办学。民办学校办学条件要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严格办学许可和法人登记制度,凡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和法人证书,面向社会招生的均为违规办学,应依法予以查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依规为民办学校制定办学行为负面清单,全面实施照单管理,督促民办学校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承担规范办学的监督责任,加强对民办学校办学行为和招生行为的监管,对学校的融资、招生、宣传、学籍、收费、证书颁发、举办者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等进行重点监管,要按照以防为主、及时化解,依法打击、稳妥处置的原则,坚决防止民办教育机构非法集资。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促进形成鼓励扶持规范办学、打击取缔不规范办学的氛围。民办学校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严格按审批计划招生,在校学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严禁违规考试,“掐尖”招生。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到审批机关履行事后备案手续。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学校,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工作,学校应有专职或兼职的学籍管理员,对招收的学历教育学生,在入学后规定时间内及时为新生建立学籍,学生转入、转出要及时办理转学手续,做到“籍随人走”,严禁出现空挂学籍的情况。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的颁发毕业证书,未达到学历教育要求的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对招收的非学历教育学生,发给结业证书或者培训合格证书。(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三)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安全和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抓好民办学校安全监管工作。民办学校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重视校园安全工作,落实安全教育管理主体责任。学校选址和校舍建筑符合国家抗震设防、消防技术等相关标准。健全校内安全工作领导机制,明确安全工作职责,严格执行学校人防、物防、技防配备标准,确保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建设符合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落实安全教育课,加强学生和教职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定期开展针对上课、课间、午休等不同场景的安全演练,定期组织开展防暴恐、防踩踏、防溺水、防交通事故、防校园欺凌以及地震、火灾等专项应急避险演练,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逃生自救能力。(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十四)引导学校科学定位。积极引导民办学校服务社会需求,更新办学理念,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办学模式,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引导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优质特色服务,坚持科学保教,防止和纠正“小学化”倾向。引导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要注重内涵发展,办出水平。引导支持民办普通高中优质发展,特色办学,提高质量。加快建设职教园区,引进职业院校办学,明确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定位,服务区域经济和产业发展,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提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水平。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继续教育,充分发挥民办教育在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学习型社会中的积极作用,积极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民办学校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任务。要将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师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交流制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交流任教、合理流动,交流任教期间可继续享受原有公办教师一定的待遇。积极推进名校长、名师、名班主任“三名工程”建设。民办学校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宣传、考核、监督与奖惩相结合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全面提升教师师德素养。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应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教师任职条件。加强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加强和重视骨干教师引进培养。加强教学研究活动,重视青年教师培养和职称晋升,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水平。民办学校要在办学收入中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教师培训。民办学校要关心教师工作和生活,提高教师工资和福利待遇,吸引各类高层次人才到校任教,做到待遇留人、事业留人、感情留人,稳定教师队伍。(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六)培育引进优质教育资源。各县区要加大对依法规范办学的优质民办学校扶持力度,促进学校全面提升教学质量。注重优质民办教育资源的引进及其规模、总量的扩大,最大限度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教育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着力体现民办教育的选择性、特色性和开放性等特点。加快形成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存在、共同发展,互相竞争、互相促进的办学格局。支持建设一批民办教育品牌学校,着力培养一批有理想、有境界、有情怀、有担当的民办教育家。鼓励民办学校开展区域间、校际间交流与合作,共享共建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民办职业学校与国内外高水平同类学校在学科、专业、课程建设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开展交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七、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职责,将发展民办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事业整体规划。强化部门协调机制,市政府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市编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规划局、金融办、工商局、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北海中心支行、北海市银监分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办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各县区也应建立相应的部门协调机制。要将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作为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重要内容。(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八)改进政府管理方式。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放管服”改革,适应民办教育改革发展需要,积极转变职能,减少事前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政府管理服务水平。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改进许可方式,简化许可流程,明确申办流程和工作时限,规范行政许可工作,建立首问负责制。探索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提高服务效率,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二十九)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民办教育管理机构建设,强化民办教育督导,完善民办学校年度报告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对新设立民办学校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完善民办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审计监督制度,加强风险防范。推进民办教育信息公开,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健全联合执法机制,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县区及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共同加大对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民办学校第三方质量认证和评估制度。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局、民政局、工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十)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积极培育民办教育行业组织,支持行业组织在行业自律、交流合作、协同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依托各类专业机构开展民办学校咨询服务等工作。支持民办教育协会等行业组织及其他教育中介组织在引导民办学校坚持公益性办学、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发挥作用。民办教育行业组织要遵循市场规律和教育规律,努力提供高质量服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行政审批局、民政局、工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三十一)加强宣传引导。深入推进民办教育综合改革,鼓励各县区和民办学校先行先试,总结推广试点成功做法和先进经验。加大对民办教育的宣传力度,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有关规定奖励和表彰对民办教育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宣传民办教育的先进典型,树立民办教育良好社会形象,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共同支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市教育局、文新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实施方案),推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2019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