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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会议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政发〔2018〕5号
发布时间:2018-02-11 09:10     文章来源:北海市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2018年第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2月5日                                                          

北海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海洋)审批管理行为,提高土地(海洋)审批管理工作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长为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主任,常务副市长为常务副主任,分管国土、规划、城建、海洋和工业的副市长为副主任,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协助分管国土、海洋的副秘书长,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海洋与渔业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规划局、审计局、物价局、国资委、土地储备中心、土地房屋征收管理办、房地产交易中心、辖区政府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单位的调整由市长(委员会主任)审定。

  第三条 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或分管国土的副市长召集和主持。

  第四条 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负责制定和修改《北海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会议工作规则》;

  (二)审议土地(矿产)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成果;

  (三)审议基准地价、基准海价更新成果;

  (四)审议年度土地储备、出让计划;

  (五)审议国有建设用地供地方案;

  (六)审议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方案;

  (七)审议土地使用条件变更涉及补交出让金方案;

  (八)审议重大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九)审议土地收储补偿方案;

  (十)审议项目用海报批:包括工程建设填海项目、围海10公顷以上用海项目、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100公顷以上的用海项目;

  (十一)审议市人民政府用海审批权限的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

  (十二)改变海域用途和因企业合并、分立或者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等变更海域使用权人的项目用海;

  (十三)审议用海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十四)审议涉及国土、海洋、城建管理的历史遗留问题处置规定及现实管理规定;

  (十五)其他需要提交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会议审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提请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会议研究审议的议题,由协助分管国土、海洋的副秘书长协调,分管国土、海洋工作的副市长确定。

  第六条 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由市长(委员会主任)决定临时召开。

  第七条 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负责整理需提交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会议的议题材料,并做好会议签到、录音等会务工作。

  第八条 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成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须书面请假报市政府同意,并委托单位副职领导出席会议。

  第九条 国土、海洋、住建部门负责记录本部门提交议题的会议讨论情况,并撰写会议纪要,各部门对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的真实性负责。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汇总,市政府分管国土、海洋的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分管国土、海洋的副秘书长会签后呈常务副市长签发,或由常务副市长委托分管国土工作的副市长签发。会议纪要不作为对外行政行为的批准文件,相关职能部门须按照会议纪要的内容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决定。

  第十条 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会议审议议题由申报单位介绍议题内容及审查意见等,成员单位发表意见。审议过程中不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对议题有较大分歧的,可通过表决方式进行,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会议可根据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和议题涉及的相关单位列席。

  第十一条 参加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将会议情况对外传播。对违反保密纪律的人员,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会议材料(含音像材料)由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及时归档。未经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同意,不得向他人直接、间接传送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土地(海洋)审批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