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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0-22 10:52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10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

联合监管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精准监管、提高效能”的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机制,形成联合监管强大合力,提高行政监管效能,推动北海矿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办发〔2022〕2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4·27”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次代表大会和中国共产党北海市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精神,提高政治站位,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落实到“两统一”职责上去,以更严格的要求、更严肃的态度、更严厉的举措加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从严从重从快打击整治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根治我市矿产资源领域的行业乱象,构建和谐有序可持续的矿业发展新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有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突出重点领域联合监管、创新联合监管方式方法,进一步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属地管理责任和相关部门责任,形成齐抓共管、联合执法、联合监管的长效机制,有效遏制新增违法开采矿产资源问题,维护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良好秩序,遏制矿产资源各类违法行为滋生蔓延,进一步巩固生态环境建设成果,确保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有序安全。
    三、建立机构
    建立联合监管长效机制,成立北海市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协助分管自然资源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担任,成员由一县三区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综合执法局、海洋局、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北海海事局、北海海警局、北海供电局,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铁山港(临海)工业区管委会、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管委会等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北海市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监管办)设在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落实指挥部决策部署,制定和执行联合监管工作计划,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工作会商和信息共享等相关工作。
    四、具体工作措施
    (一)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
    1.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是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监管工作。各县(区)政府参照市本级做法成立联合监管指挥部。
    2.实行分级联合检查。各级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检查,适时开展矿业秩序、矿山安全生产、矿山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税费缴纳、打击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地及林地等专项整治行动。市监管办负责协调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监管重大问题,制定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细化联合监管工作流程,对所辖县(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对重点矿山进行检查。各县(区)指挥部须将年度联合检查工作计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研究部署联合检查工作,对本县(区)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开展联合检查,每季度向市级指挥部上报联合监管工作情况。
    3.加大联合查处力度。对联合检查发现的涉矿违法违规问题,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依规责令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产整顿等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要提前介入,配合收集证据,依法做好案件接收、侦办、处置等工作。对检查发现或者信访举报的矿产资源领域涉黑涉恶问题,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部门职责依法依规处置,严厉打击“砂霸”、“矿霸”,坚决铲除涉矿黑恶势力。各级指挥部要协调检察院、法院做好案件审查起诉、公益诉讼、审判和执行等工作,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该移送不移送、以行政处罚(处理)代替刑事处罚等行为。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融资信贷等方面依法实施行业性约束和惩戒。
    4.强化会商协同处置。各级指挥部每年至少组织1次工作会商,分析联合监管工作形势,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对需要专项会商的问题,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发起,同级监管办召集研究。对于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相关的突发事件、上级转办交办事件,各级监管办应及时组织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协商处置。
    5.加强信息交换共享。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将日常工作中涉及的采矿许可、用地许可、安全许可、林地许可、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矿山企业主体资格登记等审批登记信息,以及重要湿地、自然保护地、红树林林地、纳税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监管办;对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和案件线索,应及时报送同级监管办,监管办通过适当方式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涉嫌违纪或犯罪的,按规定将有关线索移送相应机关处理。
    (二)突出重点领域联合监管。
    1.加强重点环节联合监管。严格依据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水土保持等方案,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安全设施设计、矿业权出让合同等,重点对矿山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土地复垦、水土保持、侵占破坏自然保护地及林地、落实安全及环保设施等方面进行联合监管,对矿山企业实施机械化施工、工厂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现代化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2.加强露天开采矿山监管整治。对露天开采矿山,重点监管不按照自上而下阶梯式开采、超量越界开采、破坏耕地、水土流失、扬尘污染、污水废水乱排放、废石废渣乱堆放、毁林占林,以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履行不到位等问题。对存在“半边山、一面墙”开采、水土流失危害、“三废”排放污染环境等问题的,按照“一矿一策”制定整改方案,通过安全隐患整治、矿业权整合、矿业权退出等方式进行整改。
    3.加强矿山生产经营综合监管。各县(区)监管办组织对矿山爆破物品购买、运输、流向以及爆破作业安全、矿石及矿产品运输、矿山企业依法纳税和经营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查处矿山车辆超限超载,企业偷税漏税、非法销售矿产品,非法建设和使用尾矿库,非法转包分包、出租、挂靠资质证书,以工程建设、生态修复等名义违法采矿等行为。
    (三)创新联合监管方式方法。
    1.实行方案联合编审。新建露天非金属矿山新立登记和已建露天非金属矿山延续或变更时,实行地质报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联合编制联合审查;鼓励上述方案与安全设施设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实行“多方案合一”编制和审查,统一技术规程和编制要求,降低方案编制成本,优化程序,提高效率。
    2.加强技术服务指导。规范矿产资源开发保护管理相关中介技术服务事项,确定中介技术服务项目清单,依法向社会公布,为矿业权人选择技术服务单位提供参考。组织开展矿业权人业务培训,大力推广应用开发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保、生态修复等先进适用技术,指导矿山企业高质量生产。县(区)指挥部建立由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监测、安全生产等专业人员组成的督导员队伍,督导员通过对口帮扶方式,为矿山企业提供政策咨询、生产经营技术指导和服务,协调解决矿山企业生产建设有关问题。
    五、各相关单位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北海市矿产资源保护条例》、《北海市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建立联合打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北政发〔2016〕3号),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一)一县三区政府、各园区管委会: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定具体行动方案,组织做好辖区内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加强对辖区河道、海域、陆地管控,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应控制现场并及时上报市职能部门,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做好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负责落实非法查获的矿产资源堆放点;负责建设工程、河道和航道疏浚无证矿产品的监管和处置。
    (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规范采矿权出让工作,严格按照要求出让砂矿采矿权;严格批后监管,将违法线索移交行政执法部门;对接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做好鉴定报告评审和认定工作;配合开展打击、查处非法采矿(砂)企业、个人的相关工作。
    (三)市发展改革委:协助做好相关涉案矿产资源的价格认定,对相关矿产品出具价格审核意见和价格结论。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我市矿产资源相关企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竞争力;加强对工业企业使用矿产资源情况的监管,对涉嫌违规使用矿产资源的,及时移交线索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理。
    (五)市公安局:负责日常执法检查活动,打击非法运输矿产资源行为,防止和打击暴力抗法活动;排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犯罪线索,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
    (六)市财政局:负责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相关工作经费。
    (七)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并督促有关部门按职责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修复、保护等工作。
    (八)市应急局:负责依法监督检查矿山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九)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整治运输矿产资源车辆超载、超限及违法改装车辆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为。
    (十)市水利局:负责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配合开展打击、查处非法采矿(砂)企业、个人的相关工作。
    (十一)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矿产资源销售市场监管,依法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查处擅自收购无采矿许可证开采的矿产品,擅自收购和销售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违法行为,查处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许可经营项目除外),吊销相关部门通过行政处罚程序查实的、属于严重违法且有依据必须吊销执照的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负责吊销无船舶登记证和采砂许可证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工商营业执照。
    (十二)市林业局:负责做好开采加工矿产资源占用林地项目的审批工作,配合查处违法违规占用林地开采加工矿产资源等行为。
    (十三)市综合执法局:依据职责严厉打击非法堆矿、非法洗矿、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行为,对非法洗矿排污造成水环境污染的要严厉处罚;对涉案的工具车辆、机具进行扣留;负责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
    (十四)市海洋局:牵头组织开展海上联合执法、重点区域的巡查工作;依据职责查处非法开采海砂行为,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北海海警局和市公安局立案查处;负责海砂出让海域使用论证工作。
    (十五)市行政审批局:承办各相关成员单位划入的涉及勘查开采运输销售使用矿产资源各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府服务事项。
    (十六)市税务局:负责查处矿产资源销售环节的偷税漏税行为。
    (十七)北海供电局:负责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企业及场所停止供电。
    (十八)北海海事局:参加日常海上执法、检查等活动,依据职责查处从事非法运输海砂船只,对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移送北海海警局和市公安局立案查处;安排人员、船艇参加海上联合执法行动。
    (十九)北海海警局:负责开展日常海上执法、检查等活动,对相关部门移送的非法开采海砂涉刑案件依法立案侦察;依法查处妨碍相关部门执法的违法犯罪活动;深入排查非法采砂违法犯罪线索;安排人员、船艇参加海上联合执法行动;负责委托相关资质单位对非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工作。
    六、联合监管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人民政府要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切实把联合监管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全力抓好各项工作的推进、落实和督促检查,务求实效。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科学统筹谋划,要全力配合,加强协助、支持和指导各县(区)政府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
    (二)落实人员经费。县(区)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开发保护联合监管工作,及时成立指挥部和监管办,安排精干力量负责联合监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应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强化考核激励。县(区)人民政府要将联合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纳入年度考核体系,联合监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应通过通报表扬、项目指标倾斜、政策扶持等方式予以激励;对联合监管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提高矿业权人依法勘查开采、诚信办矿的主体责任意识。持续宣传绿色矿山建设、生态环境保护、矿山生态修复等典型经验做法,曝光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监督,不断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