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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9-20 10:50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9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变更,维护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的严肃性,防止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随意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变更管理活动。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包括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国债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等的项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项目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至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的调整、修改和完善(包括: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重要材料及设备、技术标准、结构型式等)。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因主材价格、人工工资上涨引起工程价款变化的,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工程变更范围。
    第三条  项目招标后,必须严格执行经审查合格并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出现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工程变更。
    1.因自然灾害、国防战备、应急抢险等不可抗力原因需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
    2.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现场已发生改变,若继续按原勘察、设计文件实施会出现质量和安全隐患的;
    3.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决定对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规划条件进行调整的;
    4.勘察、设计存在缺陷(含勘察资料不能准确反映地质情况或设计深度不足)并经原勘察、设计单位书面认可的;
    5.为节约工程造价优化设计的;
    6.因政策调整、征地拆迁等原因须调整设计文件的;
    7.有关部门检查作出整改要求的,市委、市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作出要求的,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领导调研视察作出要求并形成会议纪要或备忘录的;
    8.工程存在非施工单位造成的质量及安全隐患的;
    9.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的其他允许变更的情形。
    第四条  工程变更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准确的原则,且必须同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变更必须依据工程实际,对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充分论证。工程变更应该遵守“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实施”的程序。
    第五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的管理,成立北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审批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变更审批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工作。变更审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变更审批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成立北海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变更核验专家库,负责变更现场核验工作。
    第六条  工程变更分类
    工程变更分为Ⅰ类、Ⅱ类和Ⅲ类。
   1.Ⅰ类变更是指单次变更增加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且累计变更次数不超过3次(含3次)、单次或累计增加金额不超过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
    2.Ⅱ类变更是指单次变更增加金额50—300万元(含300万元)、累计变更次数超过3次、单次或累计增加金额超过签约合同价10%的变更;
    3.Ⅲ类变更是指单次增加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变更。
    同一分部分项工程变更同时涉及费用增加和减少的,按照增减费用抵扣后的增加金额划分变更类别;不同分部分项工程变更中的增减费用不可以抵扣,按照增加部分金额划分变更类别;同一工程的变更不得化整为零规避审批。
    第七条  工程变更程序
    (一)工程变更提出。
    1.工程变更建议提出后,由建设(业主)和监理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相关单位对变更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论证,同意变更的,编制工程变更申请报告,由建设(业主)和监理单位报工程变更审批领导小组审查或备案。
    2.工程变更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变更原因、变更依据(含有关的会议纪要、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明材料)、变更内容、比选方案,变更对工程规模、安全、工期、生态环境、投资的影响,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合同价款的增减,必要的图纸文件和计算书,工程概、预算书等。
    3.工程变更涉及规划调整的, 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后再申请工程变更。
    (二)工程变更审批。
    1.Ⅰ类变更由建设(业主)单位加强内控制度管理,依法依规完善变更程序后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应当分项目建立工程变更台账,并及时将工程变更情况报变更审批领导小组备案。
    2.Ⅱ类变更由建设(业主)和监理单位向变更审批领导小组提出变更申请后,变更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3名及以上的专家,会同建设(业主)、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负责人到现场核验。现场核验通过的变更,由变更审批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可根据项目情况邀请相关单位领导和专家,对工程变更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审查同意后,由建设(业主)和监理单位报行业分管副市长和分管财政副市长审批,经批准后按程序变更。
    3.Ⅲ类变更由建设(业主)和监理单位向变更审批领导小组提出变更申请后,变更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3名及以上的专家,会同建设(业主)、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负责人到现场核验。现场核验通过的变更,由变更审批领导小组组长或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可根据项目情况邀请相关单位领导和专家,对工程变更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审查同意后,由建设(业主)和监理单位报请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后按程序变更。
    4.对Ⅱ类和Ⅲ类变更中涉及紧急情况、必须连续施工等情形的工程变更,建设(业主)和监理单位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形成明确变更意见,报请行业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可采取动态设计,在施工的同时对原设计进行调整和完善,并及时报告变更审批领导小组,按程序完善审批手续。
    (三)工程变更实施。
    工程变更申请经批准或备案后,由建设(业主)单位组织设计单位完成施工图设计变更工作,并发出工程变更通知书。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应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要求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并完成备案。
    第八条  工程变更经批准或备案后,变更造价由建设(业主)单位暂定,在结算时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作为结算依据。变更内容的中期计量支付比例为完成工程量的60%。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结算”,强化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控制,提倡、推广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投资概算、预算、建设标准和初步设计文本等委托施工图设计和组织建设。对超概算、超标准、超规模委托施工图设计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实施前按北海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批准。
    第十条  工程变更增加的投资,原则上在项目概算内调剂解决。累计增加的投资无法在项目概算中调剂解决,按照北海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规定及程序申请调整概算。
    第十一条  工程变更责任  
    1.负责工程变更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对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建设(业主)、监理、施工单位未按本办法办理工程变更手续的,市财政局可不予核拨变更部分工程款,造成损失的,由建设(业主)、监理、施工等单位承担相关责任。
    3.勘察单位未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深度要求进行勘察,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文件,造成工程变更造价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同追究勘察单位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设计深度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或设计失误、缺陷造成工程变更造价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同追究设计单位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审图单位履职不到位,对勘察设计存在虚高标准或有漏项未严格审查、己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形,造成工程变更造价增加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同追究审图单位责任,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予以查处。因勘察、设计、审图单位责任造成累计变更造价超过合同价10%的,建设单位应停止下一年度同类业务的合作关系。
    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不予办理工程变更
    1.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标准,擅自改变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内容的;
    2.施工组织、材料和设备配备不合理等施工单位责任造成工程量增加的;
    3.合同文件中未明确约定,因红线范围内施工便道增加工程量的;
    4.因现场施工排水组织不畅造成软土处理、积水排放等增加工程量的;
    5.工程量清单中已有土石方综合单价,施工过程中申请变更土石比例的;
    6.未取得县、区征拆部门书面证明材料,以征地拆迁原因申请工程变更的。
   第十三条  交通、水利、林业、风景园林、照明等政府投资项目及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投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之处,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变更审批领导小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的工程变更,已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无约定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