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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31 16:33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广西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9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自然资源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健全充分发挥市和县(区)积极性的体制机制,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和县(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为维护北海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市级自然资源(含海洋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组织实施,市级基础性和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测量标志保护,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国性、全区性和全市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组织实施,全国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中除由上级承担支出责任以外的,确认为市和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和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自然资源调查和监测、基础性和公益性地质调查、基础测绘、地理信息管理、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测量标志保护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中央政府委托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政府部门负责和上级交办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中央政府委托县(区)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县(区)政府部门负责和上级交办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工作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法律授权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海洋经济发展和运行监测等事项,除由上级承担支出责任以外的,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法律授权县(区)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全市性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及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需要市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以及各类海域保护线的划定和监督实施,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中除由上级承担支出责任以外的,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县(区)级落实的任务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全市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和具体实施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受全国性、全区性、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中除由上级承担支出责任以外的,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县(区)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县(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市级开展的国土综合整治,对市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或生态损害责任明确、由市政府承担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市直属管理的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对全市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国土综合整治,对跨区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建立以前关闭的和因中央、自治区、市产业政策与规划关闭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非市直属管理的市级以上自然保护地建设与管理,海域海岸带和海岛修复,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业科技推广示范及天然林以及县级以上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草原禁牧与草畜平衡工作,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县级以上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救护),根据建立国家公园体制试点进展情况推进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等事项,除由上级承担支出责任以外的,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和县(区)开展的国土综合整治,对县域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集中的,或生态损害责任明确,由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的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因县(区)产业政策与规划关闭的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地方公益林保护管理,非市级以上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救护)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市级负责的矿业权出让和管理,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和钟乳石管理,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盘活存量土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地图监管及国家版图教育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重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疫情)、跨区域特别重大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防控,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中除由上级承担支出责任以外的,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负责的矿业权出让和管理,绿色矿山建设、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质遗迹和钟乳石管理,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盘活存量土地,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地理信息安全监管、地图监管及国家版图教育等事项,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中型地质灾害应急测绘、调查评价、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市本级应急测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应急能力建设及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综合防治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隐患调查评价、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列入自治区重点区域地质灾害防灾综合防治体系和防治能力建设,林业草原防灾减灾,跨国境跨区域和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自治区级以上自然保护地等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区域毗邻海域的海洋观测预报、灾害预防、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等事项中除由上级承担支出责任以外的,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应急测绘、调查评价、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综合治理及县(区)其他地质灾害防灾减灾综合防治工作,县(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培训演练及应急能力建设,确认为县(区)级财政事权,由县(区)级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市级自然资源领域行业监管、宣传、培训、军民融合,对县(区)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等事项,市级自行建设的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县(区)自然资源领域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执法检查、案件查处,行业监管、宣传、培训、军民融合,县(区)自行建设的自然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强化责任落实。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强化各级财力保障。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保障自然资源领域财力支出,统筹做好预算安排,确保职责履行到位。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紧密结合自然资源领域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自然资源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建立健全有关制度。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推动地方性法规制定和制定政府规章时,要将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结合中央和自治区改革部署,以及我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