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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31 10:57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生态环境领域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广西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20〕73号)精神,为进一步优化市本级和县(区)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优化市级和县(区)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级与县(区)财政关系,形成各级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补齐生态环境短板、建设壮美广西、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定。
    将市级开展的全市生态环境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生态环境规划及其方案编制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1.生态环境监测。将市级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开展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环境质量监测,市级开展的重点污染源监测(含入海入河排污口、辐射类项目)、城市机动车尾气检查抽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放口监测、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环境执法监测、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辐射环境质量监测,以及每年自治区明确为市级生态环境监测事权的监测,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生态环境监测网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县(区)开展的污染源监测、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将市级开展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含北部湾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执法检查),全市重大、跨县(区)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调查处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开展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含北部湾环境污染联防联控执法检查),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环境违法问题调查处理,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3.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将市级配合和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市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配合和落实中央、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查,县(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目标评价考核。将市级开展的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目标评价考核,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落实辖区内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等生态环境治理相关目标责任,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环境行政许可管理。将市级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与《北海市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中生态环境行政许可事项管理,及市级开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开展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和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的事中事后监管,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3.自然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将市级开展的自然生态状况评估,市级开展生态示范区创建,自然保护地、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的监管,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除自治区开展外的,市级开展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开展的自然生态状况评估,县(区)开展生态示范区创建,辖区自然保护地、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的监管,辖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除自治区开展外的,县(区)开展的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4.污染防治监督检查与应急管理。将市级开展的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尾矿库、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检查和应急准备、响应、处置,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监督检查,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开展的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尾矿库、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应急准备、响应、处置,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5.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将市级开展的监管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参与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除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以外的,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开展的监管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6.应对气候变化管理。将市级开展的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协调及实施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开展的应对气候变化、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绿色低碳发展的实施管理,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7.清洁生产监督管理。将市级开展的全市清洁生产行业、企业审核评估的指导和监督及市级清洁生产行业、企业审核评估的实施和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清洁生产行业、企业审核评估的实施和管理,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8.生态环境统计、信息发布与宣传教育。将市级开展的生态环境统计、质量分析和预测预报,市级生态环境信息网建设和管理,全市性环境信息发布,市级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开展的生态环境统计、质量分析和预测预报,辖区环境信息发布、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宣传教育,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9.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将市级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发展,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生态环境科技创新发展,推动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10.生态环境能力建设。将市级开展的生态环境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信息化、科学研究等能力建设,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开展的生态环境人才队伍、基础设施和装备、信息化、科学研究等能力建设,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放射性污染和电磁辐射污染防治。将放射性污染防治,电磁辐射污染防治,除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以外的,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大气污染防治。将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大气移动源、固定源污染防治,秸秆焚烧等大气面源污染防治,除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以外的,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地方性大气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3.水污染防治。将全市重点流域、重点湖库、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跨界流域水污染防治,饮用水(含地表水及地下水)水源地水污染防治,重点海域海湾污染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油气勘探开发和废弃物海洋倾倒的污染防治,除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以外的,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水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4.土壤污染防治。将土壤污染重点防控区、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区的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土壤污染防治,除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以外的,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土壤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5.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黑臭水体治理,除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以外的,确认为市与县(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县(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其他地方性农业农村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6.固体废物等污染防治。将市级开展的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等其他污染防治,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开展的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污染防治,噪声、光、恶臭等其他污染防治,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1.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等制定。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市级层面地方性法规、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研究制定生态环境领域县(区)层面地方性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2.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将市级层面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县(区)层面生态环境领域合作交流事项,确认为县(区)财政事权,由县(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强化各级支出责任。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紧密结合生态环境领域工作特点,加快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领域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着力提高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加强绩效管理监督问责和工作考核,提高生态环境领域预算管理水平和政策实施效果。
    (四)协同推进相关改革。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既是财税体制改革的有机组成,也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与生态环境领域相关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适时修订完善地方法规和管理制度,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五)抓紧修订完善制度。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梳理我市生态环境领域机构改革的现实情况,抓紧修订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今后在推动地方性法规制定和制定政府规章时,要将生态环境领域市、县(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规范予以体现,加强法治化、规范化建设。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过程中,按照中央、自治区改革部署并结合我市实际需要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