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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2021年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26 10:48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2021年修订)》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5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2021年修订)

    第一条 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组成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为了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本规定所称的建议包括上级以及市本级人大代表和代表团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意见;经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转为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代表议案。

    (二)本规定所称的提案包括上级以及本级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提案,由市人民政府办理答复,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单位,收集整理相关材料。

    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由承办单位直接办理答复。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分级办理工作机制,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的具体职责,规范办理程序,注重办理质量,加强对办理工作的自查和考核。

    第四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制度。

    (一)主要领导负责制度。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由单位主要领导直接负责,应纳入部门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接到交办任务后,要尽快组织专题研究,认真办理。有条件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尽快研究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今后工作计划或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涉及国家政策规定或超出本单位权限范围确实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向代表、提案者说明情况,作出解释;对于多年多次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与代表、提案者的沟通联系,要将其作为重点研究办理;对于市领导督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批办和督办。

    (二)重点建议、提案上会研究制度。自治区级重点建议、提案,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策;市级重点建议、提案需提交县区政府常务会议或部门班子会议研究决策。

    (三)会办制度。对所提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建议、提案,由交办部门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主办单位要主动牵头,协办单位要积极协同。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任务的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报送主办单位,并抄送交办部门(见格式七、八)。需要现场调查办理的,主办单位应牵头组织现场会办,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办理单位意见不一致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进行综合协调。

    (四)跟踪办理制度。对有领导批示和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逐步解决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跟踪办理,经常对照检查,尽快落实。建议、提案的办理一般应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对个别难度大、涉及面广,三个月内难以办结的,可以先向代表、提案者和交办单位说明情况,抓紧办理答复。答复期限最迟不得超过五个月。

    (五)沟通协商制度。承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应当通过走访、座谈、共同调研以及电话、网络、视频连线等方式直接听取代表、提案者的意见建议,加强与代表、提案者的沟通联系并做好沟通台账。办前沟通,详细了解代表、提案者初衷和具体办理要求,听取办理意见;办中沟通,及时向代表、提案者汇报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存在问题,共商解决办法;办后沟通,汇报后续进展情况,力求彻底解决问题。

    (六)督促检查制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人民政府系统各承办部门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检查。要经常性多形式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掌握办理进度,通报办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承办单位内部也要做好督办工作。

    (七)培训和例会制度。采取各种形式定期对办理建议和提案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定期召开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会议,交流经验、查找差距、沟通情况、部署工作。

    第五条 办理建议、提案的工作程序。

    (一)交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建议、提案的交办,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交办会议,直接交办;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以及重新确定承办单位的,通过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告知单交办。

    (二)承办。建议、提案的办理分为主办、分办、协办三种承办方式。各承办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办理要求,认真分析建议、提案的内容,切实抓好承办落实。承办单位在接到办理任务后,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认真清点分类,逐件登记,核实交办件数是否准确。如发现件数不符,应及时与交办部门对接核实。如有认为确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在收到办理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并提出改办意见,由交办部门重新协调确定承办单位,不得自行改办;

    2.明确具体承办的下属单位(科室)或承办人员,对办结时间和办理要求提出具体要求;

    3.在建议、提案的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应积极争取人大、政协的支持和帮助,主动加强与代表、提案者及有关单位的联系,虚心听取意见建议,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市领导重点督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要主动向督办市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征求办理意见。

    (三)审查。各承办单位的承办人员要在正式作出书面答复前,逐件核查建议、提案内容,修改完善办复意见。承办单位相关负责人要对办复的内容、文字进行审核和修改;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作最后审定并签发。市领导重点督办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答复前须将办理复文呈督办的市领导审定。

    (四)答复。承办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以下要求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提案者并报送有关部门。答复内容涉及秘密的,承办单位应当按保密工作规定办理,书面告知代表、提案者履行保密义务。

    1.答复类别。承办单位应当区别不同办理情况答复,并在答复文件右上角注明答复类别。

    A类: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所提意见建议已经采纳、部分采纳的,应当将解决和采纳的情况答复;所提问题在本年度内能够基本解决,应当明确答复并尽快解决;所提问题已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当明确说明有关情况。

    B类:所提问题已经列入近期工作计划,自交办之日起三年内能够基本解决,应当将解决问题的方案明确答复;所提问题已经列入工作规划的,应当将解决问题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明确答复;

    C类:所提问题暂时难以解决,但是对加强和改进工作具有参考价值,拟在工作中研究参考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和理由答复;所提问题因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或者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当明确答复,并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2.对建议、提案的答复应做到事实准确、内容完整、文字精炼、语气诚恳。答复应按统一规定的格式打印,承办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承办单位印章(见格式一、二)。

    3.承办单位应及时答复代表、提案者,同时抄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送纸质文件1份)和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送纸质文件3份)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直接将文件电子版上传市政协提案管理系统)。

    4.在向代表、提案者寄送答复函时,应同时附《征询意见表》(见格式三),征求其对办理情况的意见。《征询意见表》一式三份,代表、提案者填写后,一份寄回承办单位,一份寄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一份寄回市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或市政协提案委员会。

    5.对在答复代表、提案者之后,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作出补充答复(见格式四、格式五)。

    (五)反馈。承办单位在接到代表、提案者的《征询意见表》后,要认真进行分析研究;对表示不满意的反馈意见,应查明原因,重新办理,并在收到不满意反馈意见的一个月内,将重办情况再次答复代表或提案者,并报送交办部门。

    (六)公开。在完成办理工作后,各承办单位应主动向社会公开办理情况。

    1.公开的内容:建议提案的内容和办理结果。

    2.公开的基本原则:

    (1)能公开的主动公开。

    (2)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

    (3)代表、提案者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3.公开的主体:对于单独办理的建议、提案,单办单位是公开的主体;对于主协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是公开的主体;对于分办的建议、提案,各分办单位是公开的主体。

    4.公开的程序:承办单位在办理建议提案时,应对建议提案是否公开进行同步审查,确定需要公开的建议、提案,公开的情况应写入部门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5.公开的方式:承办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以通过本部门网站进行公开,也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政府公报、政务微博微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开。

    (七)总结。承办单位应在完成年度办理工作后及时进行总结,填写《办理工作情况统计表》(见格式六),并要在办理期限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总结和统计表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为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和向市政协通报提案办理情况提供信息。

    (八)存档。承办单位在建议和提案办结后,应根据文书立卷、归档的有关规定,及时将办文答复、承办原件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和存档。立卷要保证齐全完整,存档要便于查找、使用和保管。

    第六条 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考核奖惩。

    (一)市人大、市政协每年对全市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绩效考评挂钩,并对态度认真、措施得力、效果显著的部门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和奖励。承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市人大、市政协做好考核工作,按照考核内容按时按质报送考核相关材料。

    (二)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通报批评:

    1.对办理工作不重视,制度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的;

    2.互相推诿、搪塞应付,办理质量差的;

    3.办复情况不实或不按承诺兑现落实的;

    4.超过规定办理期限的。

    被市人大、市人民政府、市政协或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点名书面通报批评的承办单位将取消当年度建议、提案办理评优资格。

    第七条 附 则

    1.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北海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的规定》(北政发〔2009〕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