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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1-07 11:16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

    《北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12月30日                        
     
 
北海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环办执法〔2020〕8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办发〔2020〕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2019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除本办法第十六条所列人员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以来信、电话、微信、来访等方式,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实名向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行为。
    第三条  实施奖励的主体是北海市生态环境局。
    第四条  有奖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信举报。
    1.收信人: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北海市北海大道198号,传真号码:0779-3039528 ,邮政编码:536000,电子邮箱:hbfg8105@126.com。
    2.收信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地址:北海市四川路58号A区(中国电信北海分公司大院内),传真号码:0779-3203201,邮政编码:536000,电子邮箱:bhzhzfj@126.com。
    (二)电话举报。通过北海市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举报,电话号码:12345。
    (三)来访举报。来访地址:北海市四川路58号A区(中国电信北海分公司大院内)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法规科或北海市北海大道198号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办。
    (四)微信举报。“北海e眼”微信公众号。
    举报人应提供本人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过来信和来访举报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举报的事件应当客观真实,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环境违法行为。有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照相摄像资料、书面材料等线索或证据。相关材料应在举报时提交。
    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举报线索受理和甄别。市综合执法局负责举报线索调查处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奖励条件审核并实施奖励。
    第六条 有奖举报的范围:
    (一)利用暗管、溶洞、天然裂隙、渗井、渗坑、雨水管道、槽车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工业废水、废液(含放射性废液),以及利用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二)非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10 吨以上)、医疗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或放射性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隐患的。
    (三)未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四)实施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对土壤、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的;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进行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开工建设项目的;以及其他污染土壤的行为。
    (五)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业生产项目未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六)排污企业及第三方监测机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含不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七)其他突出环境问题。
    第七条 奖励办法:根据举报线索查实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举报人2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奖励:
    (一)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查实并有效避免造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执法部门对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处以10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或相关人员犯污染环境罪的,为特别重大价值线索,奖励50000-100000元,根据实际,可先按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予以奖励,经法院判决后确属重大案件的,再按本项规定发放其余奖金。
    (二)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如属环境严重污染,执法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多次调查却未能查明排污者,举报人能提供准确排污情况及相应证据的;或者及时向执法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且人民法院判决被举报人犯有污染环境罪的,奖励30000-50000元,根据实际,可先按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予以奖励,经法院判决后确属重大案件的,再按本项规定发放其余奖金。
    举报者及时向执法部门或生态环境部门提供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且公安部门对被举报人实施行政拘留的,奖励10000-30000元。
    另外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的为一般价值线索,奖励5000-10000元。
    (三)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每起奖励2000 -5000元。
    (四)举报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符合原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相关规定,每起奖励30000元。
    第八条 获得奖励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北海市范围内(跨市范围的环境违法行为则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给予奖励);
    (二)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给予奖励;
    (三)举报人提供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主体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以及能够清楚说明违法情况的影像、书面材料(如用于污水偷排而埋设的暗管图)等证据或者重要线索;
    (四)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生态环境部门掌握;
    (五)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九条  经综合行政执法作出生效行政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奖励标准进行确定,告知举报人奖励决定,并根据举报人奖励意愿启动奖励程序。
    第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告知奖励决定之日起60日内(重、特大案件以实际办理天数为准),由本人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及与举报姓名相符的银行账号,可通过银行转账或发放现金的方式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领取奖金时,举报人应提供银行转账相关信息,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经验证无误后签字领取。
    第十一条  被举报对象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按就高原则对应最高的一项发放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共同第一举报人或联合举报的,奖金按人数平均分配或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同一违法行为分别向自治区、市和县区举报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给予奖励。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企业或个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二条  实施奖励的生态环境部门将举报奖励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依法使用举报奖励经费,接受纪委监委、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有奖举报受理、查处、兑奖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及与举报有关的情况。当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在职责范围内予以保护;对泄密单位或个人,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12345政府服务热线、“北海e眼”平台的工作人员在举报受理和查处过程中存在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泄露举报人信息,以及违规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挪用、侵吞举报奖励经费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应当真实客观。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单位索要财物,严重扰乱举报奖励工作程序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和新闻媒体工作人员,以及生态环境系统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部门、12345政府服务热线、“北海e眼”平台、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实施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对举报奖励工作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
    第十八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内的环境违法举报,按国家、自治区和北海市信访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