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球网,足球比分网

网站支持IPv6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红树林巡护检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6-05 15:34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红树林巡护检查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年6月4日                 
 
  北海市红树林巡护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红树林资源保护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领导,将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森林资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组织协调解决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结合实际在辖区范围内实施红树林巡护检查网格化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辖区红树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资源行为。村(居)委会应当在村规民约或居民公约中规定红树林资源保护措施,协助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市、县(区)林业部门负责辖区内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红树林资源巡护检查工作,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旅游文体、海洋、广播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树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巡护检查分一般区域和重点区域进行,一般区域是除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外的其他红树林区域(包括自然保护小区),重点区域是自然保护区和湿地公园等设有专门机构管理的红树林区域及项目工程建设区域周边的红树林区域。
    第五条 一般区域由县(区)林业部门会同当地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巡护检查工作。县(区)林业部门应当会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利用红树林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或其他渠道在乡镇设立红树林专职护林员岗位,专职护林员由乡镇林业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 当地乡镇政府应当加强乡镇林业部门的建设管理,配备必要的巡护装备,确保巡护检查工作正常开展;乡镇林业部门应当加强专职护林员管理,明确职责,划分责任区,将巡护任务落实到具体斑块地块。
    第七条 专职护林员巡护工作的重点是检查责任区域内生态敏感地带红树林人为破坏、侵占情况和自然灾害(包括病虫害)受损情况,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报告;专职护林员巡护责任地块原则上每周不少于1次。
    第八条 重点区域由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及县(区)林业部门会同当地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巡护检查工作。
    第九条 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组建专门巡护员队伍,明确责任区和巡护检查线路。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地,可将巡护检查和资源监测结合起来,采用卫星定位、无人机等手段,提高巡护检查的效率。
    第十条 巡护员每次巡护检查应当填写巡护检查记录表,记录责任区红树林资源实时状况,巡护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处理、报告;巡护员巡护检查重点区域内责任地块每周不少于2次;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定期收集、汇总巡护员巡护记录资料,建立自然保护地巡护检查资源库。
    第十一条 县(区)林业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每年组织开展一次以上专职护林员和巡护员技术培训,提高专职护林员和巡护员的巡护检查水平。
    第十二条 县(区)林业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定期开展专职护林员的考核,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结合实际加强巡护员考核管理,对考核合格的专职护林员或巡护管理员,予以继续使用,对表现优秀的予以适当奖励;不合格的,予以诫勉或辞退。
    第十三条 明确红树林人为破坏、侵占和自然损害等重大问题报告制度。乡镇专职护林员发现红树林受人为破坏、侵占或自然损害等重大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所在乡镇林业部门,乡镇林业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初步核查,并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林业部门,并抄报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县(区)林业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进一步核查,并于48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林业部门,并抄报市生态环境部门和海洋部门。
    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地巡护员发现红树林受人为破坏、侵占或自然损害等重大情况的,应当立即报告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立即组织开展初步核查,并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区)林业部门,县(区)林业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一步核查,并于48小时内报告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林业部门。
    第十五条 红树林人为破坏、侵占和自然损害等重大问题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查处。
    第十六条 市、县(区)林业部门应当加强辖区红树林资源巡护检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可以通过专项监督检查和常规抽查方式开展巡护检查工作,原则上,市林业部门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和常规抽查总数不少于2次,县(区)林业部门每年组织专项监督检查和常规抽查总数不少于4次。
    第十七条 县(区)林业部门、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当每年6月20日前、12月20日前分别向市林业部门报送辖区巡护检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八条 市林业部门每年定期通报县(区)及自然保护地巡护检查情况。有关巡护检查情况作为县(区)和自然保护地目标责任考核的红树林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县(区)林业部门及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巡护管理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