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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1-20 08:39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现将《北海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11月20日                                                

北海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管理工作,推进“蓝色海湾”整治行动的顺利实施,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全面竣工,发挥其应有效益,结合我市项目实施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北海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三条  加强“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成立北海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通过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两个层面对项目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四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项目建设重大事项、协调解决重大突出问题,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领导小组的其他日常工作实施方案。领导小组各成员按照各自部门职责牵头推进整体项目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局。
    第五条  各项目业主应相应成立子项目推进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立健全项目推进管理机制。
第三章  中央资金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项目业主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中央资金加强资金管理,保证专款专用,及时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市级财政部门审批,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各项目业主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正确设置和使用基本建设会计科目,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切实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保证会计核算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各项目业主要按照《会计法》规定建立和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合理设置财务管理岗位,配备熟悉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业务的财务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九条  根据《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要求,市海洋局、财政局及项目承担单位做好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市海洋局负责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资金,并在收到资金后及时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市财政局收到市海洋局资金申请后应严格审查,及时拨付资金,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做好项目财务管理工作,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  市海洋局会同市财政局每月对中央资金的拨付情况做统计报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  子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子项目的前期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各子项目应按规定程序完成前期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使用中央资金的子项目,其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可以大于《北海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中所确定的内容,子项目必须包括但不限于《北海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中确定的建设内容,项目投资必须包括中央资金预算资金并在项目资金来源方面进行明确。
    第十三条  “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子项目分两期以上(含两期)建设的,项目前期工作原则按总体实施情况组织并开展。
    第十四条  “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子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建设内容及投资的,由领导小组牵头编制项目变更实施方案,明确变更原因、变更理由、建设内容和投资调整事项,方案获得国家自然资源部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认真按《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对“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组织工程竣工验收。中央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进行专项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专项工程验收由国家自然资源部组织进行,其验收之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指导验收准备工作并进行预验收。验收工作按工程验收有关管理规定进行,主要针对中央资金所支持的建设内容和投资进行验收。 
第六章  项目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应委托监理单位对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理,并开展子项目建设前的现状资料和各工作环节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报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项目业主应指定专人负责,适时更新归档资料,每月报备一次。 
    第十八条  项目进展情况实行月报制度。项目业主每月应向领导小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成员的各部门应积极配合,优化项目审批环节,推进并联审批,开辟审批绿色通道,对“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做到随到随办,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应根据工作进展情况,适时召开工作协调会议,并做好会议纪要或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开展项目实施区域的跟踪监测,编制评估报告。
第七章  项目检查督查
    第二十二条  “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检查督查工作具体由领导小组派出督查工作组实施。
    第二十三条  检查督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审批和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进展情况、整改落实情况、资料收集整理归档报备情况、领导小组布置的其他工作的落实情况等。
    第二十四条  检查督查方式:主要以现场检查和查阅工作台账资料为主。
    第二十五条  检查督查工作完成后应形成督查报告报领导小组。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根据检查督查情况和领导小组意见,对未能按规定时间节点和事项要求完成相关工作的,对项目业主或责任履职部门实行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受到两次以上(含两次)通报的,拒不整改和未整改到位的,实行问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北海市“蓝色海湾”整治行动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