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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北海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17 08:50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8月17日           
                       
                       
    
                       
北海市高龄津贴发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完善老年人优待政策,提升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和《北海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工作方案》,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高龄津贴发放对象和标准
    第一条  发放对象:凡持有北海市户籍且年龄满80周岁,自愿申请高龄津贴的老年人。
    第二条  发放标准: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不满9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元;90周岁以上(含90周岁)不满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不满11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110周岁以上(含11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鼓励各县区、涠洲岛旅游区结合实际提高高龄津贴标准。
第二章  高龄津贴申请
    第三条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  凡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凭本人居民身份证、银行卡(存折或社保卡)和户口簿,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鼓励通过网络化方式进行申请。
    第五条  高龄老人可以自己提出申请,也可以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作为代理人提出申请。高龄老人委托亲属或其他人员办理申请的,须填写《高龄津贴申请委托书》,并提供本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无民事行为能力高龄老人的津贴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代理申请。
    第六条  无居民身份证,户籍、姓名或年龄信息有异议的申请人,须出具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相关证明。
    第七条  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人,须在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申请并备案留下有效的联系方式。
    第八条  高龄老人从89周岁增龄至90周岁,或从99周岁增龄至100周岁,仅享受津贴标准提高,其他条件没有变化,无须再次提交申请。
    第九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接到个人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资料不齐全或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交材料和提交材料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发放不予受理通知书。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市内需跨县(区)调查核实的,可以顺延7个工作日;需赴外地调查核实的,可以顺延30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时限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审批无误后,将申请材料报当地县(区)民政部门备案,作为发放高龄津贴的依据。
    第十条  在本细则印发实施前已完成申请手续的不需要重新申请。
第三章  高龄津贴发放
    第十一条  高龄津贴按月发放,各县区要在每月底前完成上个月高龄津贴的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  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自申请审批通过的当月起计发,发放至亡故、失踪或户籍迁出的当月止。
    第十三条  因个人原因未及时申请、拒绝申领等导致未申请高龄老人津贴的,不予补发。
    第十四条  因区划调整等原因导致户籍在北海市各县区之间迁移的高龄老年人,不需重复提交申请材料,由迁入地和迁出地所在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做好转接手续,并及时做好发放情况的信息比对,避免漏发或重发。涉及到补发的,迁移以前的高龄津贴由原户籍所在地补发,迁移以后的高龄津贴由现户籍所在地补发。
    第十五条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年人,每月应主动通过网络或现场申报的形式向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有关情况(简称认证),一个月及以上没有认证的,暂停发放津贴。因未认证而暂停发放津贴的人员,再度认证后,经核实停发津贴期间仍符合发放条件的,从暂停发放津贴的当月起补发高龄津贴。
    第十六条 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老人亡故或户籍迁出的,老人亲属应及时报告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登记并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函告县(区)民政部门,从老人亡故后或户籍迁出后的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
    第十七条  高龄津贴统一采用社会化的发放方式,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金融机构发放至服务对象的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服务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高龄津贴的审批、发放、检查与指导工作。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建立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系统;县(区)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发放、使用管理,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批工作,健全享受高龄津贴政策的老人个人档案,确保进出合理有序,切实做到不漏发、不多发。
    第十九条  各县区要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对享受高龄津贴待遇的人员进行一次资格条件复审。复审要通过户籍数据、殡葬数据、失踪人口数据等进行比对,同时要对重点对象通过走访、电话核实、网络验证等方式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人员亡故、失踪、户口迁出等已失去享受高龄津贴条件的情况,要及时办理停发手续。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每月底前将本辖区内当月享受高龄津贴老人的新增、变更(调档、转移、暂停)、注销(亡故、迁出)等情况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准信息后报各县区民政部门;各县区民政部门将本辖区内享受高龄津贴的新增、变更、注销等情况汇总后,形成高龄津贴发放明细表,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发放。
    第二十一条  发放高龄津贴所需经费由市、县(区)和涠洲岛旅游区按照1:1比例负担。县(区)和涠洲岛旅游区自行提高高龄津贴标准的,超出部分由县(区)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承担。
    第二十二条  通过网络化方式申请和审批的,可以通过联网核查和生物识别等技术,留存服务对象信息作为日常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民政、财政、审计、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全面监督。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公布申请和发放程序,并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定期将殡葬收殓数据、火化数据、户口迁移和销户数据等进行比对,提高定期审核效率。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各级民政部门做到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  各级民政、公安、卫健、人社等部门要加强数据共享。公安部门要加强对高龄老人的户籍管理和辨识工作,注意收集高龄老人的户籍迁移和死亡信息。各级卫生健康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注意收集高龄老人的死亡信息。各级民政部门要注意收集殡葬信息。各相关部门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数据交换。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高龄津贴资金的发放工作,应主动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从事高龄津贴工作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廉洁高效地做好发放工作。凡未按规定的标准办理审批的,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津贴的,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高龄津贴的,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享受高龄津贴人员户籍迁出、亡故或失踪的,本人、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共同居住的亲属应当自户籍迁出、亡故或失踪之日的次月底前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报告,从以上变故之日的下个月停发高龄津贴,多发的高龄津贴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督促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予以追回上缴。享受高龄津贴人员、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和共同居住的亲属在老人亡故、户籍迁出或失踪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报告或故意隐瞒信息以骗取高龄津贴的、拒不退还多领取津贴的,将依法纳入社会不良诚信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各县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未按照管理要求开展复审工作,或在老人亡故、户籍迁出或失踪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及时停发高龄津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以前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