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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促进旅游业疫后恢复发展的扶持奖励措施》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0-11-24 17:04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制定背景

自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暴发以来,我市旅游行业遭受重创,景区、星级酒店、旅行社等涉旅企业均不同程度受到影响。为减轻新冠肺炎疫情对我市旅游业的影响,加快旅游业疫后恢复发展,提高旅行社组团积极性和服务质量,促进旅游品牌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二、适用范围

本奖励措施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优秀导游、品牌旅游企业进行奖励,共8条具体内容。

(一)奖励对象。对符合本政策条件且在我市注册登记的企业(导游)。

(二)奖励范围。包括旅行社组织游客总量、高品质旅游团队、优秀导游、品牌旅游企业。

1.对旅行社组织游客总量进行奖励。对组织团队游客到我市旅游且年度游客总量排名在全市前五名的旅行社进行扶持奖励。

2.对旅行社组织高品质旅游团进行奖励。通过不同方式组团来我市旅游,对住宿档次、大交通方式、收费景区(点)等不同情况以不同分值核算,对年度总分排名在全市前五名的旅行社给予扶持奖励。

3.对优秀导游进行奖励。对每年获得 “金牌导游”、 “银牌导游”、“铜牌导游”荣誉称号的执业导游给予扶持奖励。

4.对品牌企业进行奖励。对新获评为景区、高等级酒店、民宿等旅游企业给予扶持奖励。

(三)申报方式。各有关旅游企业(导游)须于次年2月1日前向市旅游文体局申报,3月1日前核验完成并公示,按程序一次性兑现奖励。申报单位(导游)按照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原则提交有关申报表格和资料。

三、奖罚原则

(一)本政策奖励项目与我市其他扶持奖励政策同类型的,而且企业(导游)己申请过奖补的,不重复计奖。

(二)被依法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等有信用不良记录的、项目发生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造成负面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申请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予以奖励。

(三)市旅游文体局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

(四)凡发现弄虚作假套取、欺骗和挪用资金或对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单位或个人,市旅游文体局将追回已发放的资金。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