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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1-01-07 11:05     文章来源:北海市科学技术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制定目的

为推动北海市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大行动的全面实施,激励企业发挥科技成果引进转化的主体作用,加快北海市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先进科技与产业发展的深度融合,制定《北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经费的主要用途

由于在申报补助前,企业已自筹经费完成了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该后补助经费实为奖励。因此《办法》赋予了企业更大的经费使用自主权,《办法》中第六条规定:“补助经费属于奖励性质,申报单位可自主统筹安排用于研究开发或科技服务活动”。

三、申请北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条件

本暂行办法中的后补助需获得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才可申请,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认定范围和标准,按照自治区科技厅上一年度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核验标准”对照执行。

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类型及标准

根据自治区科技厅现行“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核验标准”,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主要分以下三类:

一是鼓励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对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给予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1.对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予以补助,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对购买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并获得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的,根据科技厅后补助项目类别给予补助。

Ⅰ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 500万元以下的项目),补助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20%予以补助,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

Ⅱ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 500万元(含)至1000万元的项目),补助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30%予以补助,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40万元;

Ⅲ类项目(指购买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实现年新增销售收入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补助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40%予以补助,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补助额度不超过50万元。

已获得第一项补助支持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再申报第二项补助,但只补助差额部分。

二是鼓励企业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对将自有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并优先给予市本级科研项目资助。

三是鼓励区外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在北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对通过投资在北海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且通过自治区科技厅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认定的,单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一次性给予5万元补助,并择优给予市本级重大专项资助。

五、申报补助的程序

补助采用公开申报的形式,由北海市科学技术局发布年度申报通知,明确申报信息、申报程序和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申请表》,转化工作效益报告、广西企业购买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项目立项证明和相关图片等附件材料。

(二)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时限要求,将纸质材料送至对应的所辖县、区科技局或各产业园区管委会,先进行审查推荐,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交北海市科学技术局。

(三)北海市科学技术局收到申请后,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额度,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结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北海市科学技术局下达补助通知,同时在北海市科学技术局官网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