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方案》政策解读
一、信息采集目标
建立建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档案和数据库,推进“互联网+”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等体系建设,建立大数据平台,为中央和自治区决策提供信息技术支撑。
二、采集对象
(一)军队转业干部(含自主择业干部和复员干部);
(二)退役士兵(含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国家供养退役士兵);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四)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
(五)退伍红军老战士(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六)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后经批准复员的人员);
(七)残疾退役军人;
(八)伤残民兵民工;
(九)烈士遗属;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
三、采集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政治面貌、入伍(参加工作)时间、退伍(离、退休)时间、服役期间身份(军官、士官、义务兵)服役部队代号以及户籍信息。
(二)生活状况。包括采集退役安置方式(安排工作、自主择业、自主就业、自谋职业)、现就业状态(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公益性岗位、个体、无业、下岗、离休退休、务农)及工作单位名称、住房情况(有无住房、信房性质、面积)
(三)享受待遇。包括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社会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社会救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残疾人两项补贴等。
(四)主要诉求。包括存在的困难和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
四、采集地点、时间
(一)采集地点: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采集时间:第一阶段2018年12月20日前;第二阶段2019年4月15日前。
五、信息采集需携带的证件或材料
(一)身份证;
(二)户口本;
(三)退出现役证明材料(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证件丢失请到个人档案所在单位复印个人退出现役登记表后加盖档案管理单位公章);
(四)残疾军人证;
(五)烈士证明书;
(六)立功受奖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