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我市现行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自2017年7月开始执行,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520元/月/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420元/年/人。这一年来,我市经济快速发展,脱贫攻坚工作成效明显,为了使城乡困难群众同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应适当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二、制定依据
(一)《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十条规定: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二)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根据2018年3月27日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要求,今年各市城乡低保保障标准要按10%以上的增幅提标。此项工作是今年自治区为民办实事困难群众救助项目任务之一。
(三)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是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脱贫攻坚有关文件要求的措施之一。根据《民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体球网,足球比分网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民发〔2017〕152号)精神,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参考国家扶贫标准科学制定农村低保标准。2018年,自治区扶贫标准线计划调整为3600元/年/人,为做好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工作,对无法通过产业扶持和就业帮助脱贫的家庭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需要提高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四)自治区要求今年在北部湾经济区建立城乡统筹的低保制度。根据全区社会救助工作会议部署,今年拟将在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建立城乡统筹的低保制度。实现城市低保标准及农村低保标准的同城化。南宁市今年拟将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62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提高到4000元/年/人。北海、防城港、钦州三市的城市低保标准也同时要提高到620元/月/人,农村低保标准也同时要提高到4000元/年/人,与南宁市同步并保持一致,实现同城化。
三、主要内容
(一)北海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520元/月/人提高到620元/月/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3420元/年/人提高到4000元/年/人。
(二)新标准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