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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8-07-21 16:51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一、修订背景

  《北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于2015年7月2日经北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目前制定该规定时的政策背景与发展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该规定部分条文不适用。

  (一)政策背景变化

  为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16〕19号)和《市委市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北发〔2017〕21号)中“有效化解中心城区商业地产结构性库存,对已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待开发商业用地,在符合规划和有关条件下,根据市场需求经审批可转型为商品住房用地。”的相关要求,需对《北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中对用地性质正方向的规定进行修订。

  (二)市场需求变化

  制定和批准该规定时我市商业服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较缺乏,北海市居住过剩,去库存压力极大。但目前随着万达、宁春城等大量综合商业体的建成,形势已发生重大变化,住宅需求旺盛,房价上涨快速,商业需求低迷。

  二、适用范围

  凡在《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修改经批准的控规,适用于本规定,且局部调整必须限制在1平方公里范围内,如果修改范围大于1平方公里,则属于较大调整,应按控规修编程序办理。

  三、调整的原则

  (一)控规调整必须保障公共利益不受损,具体表现在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公园绿地、市政设施、水系等不得被侵占作为其它用地,即不得逆方向调整原则。

  (二)调整控规要符合总体规划对区域的定位要求,以保证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有对应的实施空间,避免以控规调整来改变总体布局。

  (三)已出让的用地的调整分招拍挂用地、已调整过用地和未调整过的协议出让土地三类,分别在规定时间内不得调整。

  (四)现阶段房地产市场需求量较大,为避免出现商业倾倒性调整为居住的情况,要求已投入使用的商业服务业设施、教育科研等用地,不得调整为居住用地。《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出台后出让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得申请用地性质变更。城市重点控制区域(如冯家江两侧、银滩中区等)出让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得申请用地性质变更。300米控制线范围内出让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得申请用地性质变更。不得调整以《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3—2030年)》(2016年1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批准实施)为编制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特殊情形须专题报市政府研究。

  (五)为有效化解中心城区商业地产结构性库存,将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与居住用地归为同一等级,允许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但北海市商务用地总量较少,虽目前市场需求低迷,考虑未来城市发展,为总部经济等预留用地的情况,需保障商务用地。故将商务用地及便民服务的市场用地除外。

  (六)已出让用地用地性质调整参照本规定调整原则执行,鼓励正方向调整,不得逆方向调整。

  (七)涉及已出让工业用地相关调整待相关政策出台后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申请主体

  (一)申请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主体,须为市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等单位或所涉国有已出让土地业主。受理主体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二)集体就业用地申请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主体为辖区人民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需要,可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

  五、调整程序

  (一)申请调整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集体就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申请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采取公示等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后将以上材料和审核意见专题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方案编制工作,规划方案按程序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相关规划设计条件变更抄告市国土主管部门。

  (二)调整政府储备用地和未征收用地(不包括村民集体就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经公示和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后按程序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三)申请调整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就业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多种用地性质比例和建筑密度指标

  应提交概念性设计方案,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北海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相关条件变更情况抄告市国土主管部门。无需提交专题论证报告。

  (四)未出让的用地调整多种用地性质比例和建筑密度指标

  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北海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要求调整后上报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并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

  (五)申请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绿地率、建筑高度、配套服务设施、交通出入口、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线、地块分割等条件

  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北海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要求进行审批,可以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建筑设计方案报批阶段同步审批,批准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动态维护。无需提交专题论证报告。

  六、其他

  本规定有效期两年,自批准之日算起。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实施,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