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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财政局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北海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10-18 16:43     文章来源:北海市财政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为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开展,201710月,根据《广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桂政办发〔201742号),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北海市出台了《北海市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创新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预算安排、分配、绩效、监管等管理方式,对着力构建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财政扶贫资金管理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概念及使用方向如何? 

《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市、县各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具体包括中央和自治区发展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国有贫困农场扶贫资金、国有贫困林场扶贫资金,市级产业开发扶贫资金及“一帮一联”扶贫资金及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使用方向应当围绕《北海市脱贫攻坚大会战方案》及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的总体目标与要求以及市委提出“新九有”,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在分配与使用方面有什么规定? 

市、县(区)财政应当根据本地脱贫攻坚需要和财力情况,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用于支持全市扶贫开发工作,并按照客观因素指标、政策因素指标和绩效因素法切块分配下达。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发展生产及村集体经济,支持贫困地区和扶持对象改善生产生活设施条件;支持扶持对象提高技能;支持向扶持对象提供金融服务;扶贫规划编制和项目实施管理的必要支出等。 

三、为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在这方面有什么新的要求? 

一是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各县(区)可根据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按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级财政解决。市本级不再另行安排项目管理费或工作经费补助。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扶贫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等项目实施和管理发生的费用。 

二是严格规范资金不得使用范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及项目管理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购买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开支。 

三是简化项目审批手续。在确保安全规范的情况下,各县(区)应尽量简化项目审批和实施程序,降低项目实施成本。总投资规模低于100万元的项目,不再开展财政评审,相关评审权限下放至项目主管部门,采取财政评审备案形式。 

  四、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拨付方面采取怎样的措施? 

为切实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级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级下达资金文件,市级财政部门要在15日内完成资金下达。如果需要相关主管部门提出分配方案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在接到市级财政部门书面通知20日内提出书面分配方案,市级财政部门要在30日内完成资金下达。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五、《办法》在简化报账手续方面有什么新的规定? 

1. 项目实施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采取工程竣工决算后一次性报账或按工程进度拨付(预拨)工程款。按工程进度分次申请拨付资金的,单个项目申请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 

2.县(区)财政部门可预拨部分项目启动资金,预拨比例根据实际自行确定。预拨和按进度拨付的资金总额合计原则上不超过应付该项目补助总额的80%,对屯级道路、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易地扶贫搬迁、扶贫产业开发等4类脱贫攻坚项目,竣工后可拨付至项目监理部门审定完成投资的90%(不超合同价),剩余部分待项目验收合格并经县(区)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再按照有关程序结算拨付。 

  六、怎样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和监督?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形式公开,并作为自治区、市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重要因素。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实行通报约谈制度。市级财政部门负责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定期通报各县(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和支出进度。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成效差、支出进度滞后的县(区),由市人民政府直接或委托扶贫、财政部门对其政府分管负责人和相关主管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通报和约谈情况作为县(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 

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配合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各县(区)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将扣减其当年绩效考评分数及次年市本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额度。各级财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从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