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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6-29 09:57     文章来源:北海市国土资源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为更好的推动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现就群众普遍关心的一些政策问题解读如下:
    一、哪些不动产需要统一登记?
    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所有不动产都要统一到一个部门登记。不动产登记对象包括:1.集体土地所有权;2.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水塔、桥梁、隧道、纪念碑等)所有权;3.森林、林木所有权;4.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5.建设用地(工业、商业、城市住宅、交通、水域等)使用权;6.宅基地使用权;7.海域使用权;8.地役权;9.抵押权;10.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等。
    二、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3.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4.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5.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6.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不动产登记需哪些人前来办理? 
    因买卖、设定抵押等申请不动产登记须由双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四、不动产登记手续办理时限?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需要注意的是,审查时限并不包括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的时间,即有的不动产登记如果需要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公告、权籍调查、补正资料的时间不计算在30个工作日之内。
    五、哪些登记类型需要到实地查看?
    一是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二是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三是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四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六、继承房屋也必须登记吗?
    经过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权利,肯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并不是所有的权利必须在登记之后才拥有。比如,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不登记也有效力。但是,如果继承的房屋要出卖,就必须先登记到继承人的名下后,才能过户。
 
    七、哪些情形下,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凡是申请登记的事项存在根本性缺陷而且无法补救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是申请登记的事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或正在争议中;
    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了规定期限;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八、伪造、娈造不动产证书、证明,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要想掌握不动产登记知识,应该学习哪些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法律有:《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
    2.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行政法规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森林法实施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3.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的规章有:《土地登记办法》《房屋登记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北海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