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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7-07-03 17:53     文章来源: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根据国务院和自治区政府的要求,我市按要求整合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从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全广西统一的《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我市今年参加原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的居民自7月1日起便享受一样的医疗保险待遇。
    一、参保缴费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收缴下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新生儿出生后3个月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医保待遇。除了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以外,每年的6月30日之后不能再参加当年的城乡居民医保。
    二、参保人员的门诊待遇
    (一)普通门诊
    参保人员在选定的门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报销。门诊每年每人支付200元,乡镇(社区)级单次(或每日)门诊费用≤60元报销65%,村级单次门诊费用≤30元报销75%。
    (二)门诊特殊慢性病
    门诊特殊慢性病有29种,每种慢性病每年支付限额不同,从2000元到30000元不等。慢性病在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85%,二级报70%,三级报55%,自治区三级报50%,
    肾透析、各种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抗排斥免疫调节剂治疗、重型和中间型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等5种门诊特殊慢性病报销比例适当提高。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
    三、参保人员住院的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
    床位费支付标准:20元/床•日。年度内在三、二、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第一次住院报销起付标准分别为600元、400元、2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每次报销起付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是:一级90%,二级75%,三级60%,自治区三级55%,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报销比例相应提高5%。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住院发生的生育、产科并发症等医疗费按住院规定比例报销,在市外住院的按异地就医的规定执行。
    四、参保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医疗待遇
    在校参保学生在本校校园内或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上下学途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年度内发生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5000元报销80%;住院治疗的,按住院规定比例支付。
    五、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人员在参保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年1月1日前统计部门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2017年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5.8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