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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山青主持召开市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

审议2016年度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等事项

发布时间:2016-04-13 00:10     文章来源:北海日报 网络编辑:陈红光     作者:蔡志军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4月12日下午,市长林山青主持召开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2016年度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等事项。会议经研究确定,北海市区2016年度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分别为13200元/年/人和4800元/年/人,并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合浦县2016年度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由合浦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并公布。
    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50%确定;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40%-50%确定。具体标准由设区市或县(县级市)人民政府制定并于每年第二季度向社会公布。
    会议指出,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是认定低收入家庭的重要条件。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涉及廉(公)租房分配及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的住院医疗救助准入条件,标准越高,覆盖面就越大,受益的人数就越多,财政投入就越大。符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条件且符合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专项社会救助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经专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后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救助。
    经过科学合理的测算,2016年度市区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分别确定为13200元/年/人和4800元/年/人,各占我市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729元)的47.60%和农民人均纯收入(9923元)的48.37%。我市的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城市11400元/年/人,农村4000元/年/人)已经连续执行两年,如继续沿用此标准,则相应的占比将下降到41.11%和40.31%,均接近自治区规定的下限。另外,2015年1月我市提高了城乡低保标准,按照自治区脱贫攻坚总体部署,今年我市仍需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因此,常务会议研究并同意,与低保标准相关联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相当于低保标准的1.5-2倍)也应当作相应的提高。标准提高后,城乡住房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法律援助等专项社会救助制度和临时救助制度将得到更加有效的实施。
    会议还研究了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