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在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时缺少XXXX,特申请先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后补齐相关材料,现已知晓北海市行政审批局告知的容缺办理事项全部内容并承诺如下:
(一) 于本承诺书作出之日起X日内提交所缺材料。
(二) 若有违反以上承诺的行为,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北海市行政审批局有权撤销该行政审批决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单位自行承担。
(三) 以上陈述真实、合法,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述。
承诺人(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