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球网,足球比分网

市级部门
信用北海 > 信息公示 > 双公示目录 > 市级部门

市民族宗教侨务局

发布时间:2019-08-10 来源: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北海市民族宗教侨务局 行政处罚  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 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有前款行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其进行整顿,拒不接受整顿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北海市范围内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或者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行政处罚  对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法规】《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北海市范围内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处罚——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北海市范围内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宗教团体或宗教活动场所。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处罚——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北海市范围内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宗教活动场所。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处罚——对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北海市范围内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宗教活动场所。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处罚——对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北海市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宗教活动场所。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处罚——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北海市范围内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处罚——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北海市范围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行政处罚  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拒不接受依法管理的处罚——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处罚  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六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北海市范围内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
行政处罚  对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六条 临时活动地点的活动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活动,撤销该临时活动地点;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北海市范围内开展活动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相关规定的临时活动地点。
行政处罚  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税务等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经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 北海市范围内违反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资产、税收管理规定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北海市范围内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处罚  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建设、教育、文化、旅游、文物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海市范围内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对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
行政处罚  对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条 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海市范围内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的,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处罚  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一条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北海市范围内对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北海市范围内违反《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处罚  对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北海市范围内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组织或个人
行政处罚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对宗教教职人员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北海市范围内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
行政处罚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对宗教教职人员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北海市范围内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宗教教职人员
行政处罚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北海市范围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宗教教职人员
行政处罚  对宗教教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对宗教教职人员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三条 宗教教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暂停其主持教务活动或者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并追究有关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的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二)受境外势力支配,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教职,以及其他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四)组织、主持未经批准的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的宗教活动的;(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北海市范围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宗教教职人员
行政处罚  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处罚 《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第七十四条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海市范围内对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或者骗取钱财等违法活动的组织或个人

主办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

桂ICP备06006473号

承办单位:北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民银行北海市中心支行

桂公网安备 45050202000011号

网站管理:北海市人民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

网站标识码:450500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