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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9-06-19 来源: [字体大小:  ]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北海市公安局 行政许可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九条: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一条:申请设立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从事武装守护押运业务的保安服务许可证或者在已有的保安服务许可证上增注武装守护押运服务;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保安员资格证核发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自然人
行政许可 民用枪支、弹药配购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狩猎场配置猎枪,凭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十条: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申请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或者特许捕猎证和单位营业执照,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猎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和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牧民申请配置猎枪的,应当凭个人身份证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审查批准后,应当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于本法的有关规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许可 民用枪支持枪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下列单位可以配置民用枪支:(一)经省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门从事射击竞技体育运动的单位、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的营业性射击场,可以配置射击运动枪支;(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狩猎场,可以配置猎枪;(三)野生动物保护、饲养、科研单位因业务需要,可以配置猎枪、麻醉注射枪。第八条:….配置射击运动枪支时,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发给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第十一条:...配售猎枪、麻醉注射枪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配购枪支后三十日内向核发民用枪支配购证件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民用枪支持枪证件。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许可 枪支、弹药运输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许可,不得运输枪支。需要运输枪支的,必须向公安机关如实申报运输枪支的品种、数量和运输的路线、方式,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的,向运往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的,向运往地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枪支运输许可证件。
    第三十一条:运输枪支必须依照规定使用安全可靠的封闭式运输设备,由专人押运;途中停留住宿的,必须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第四十八条:制造、配售、运输枪支的主要零部件和用于枪支的弹药,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法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二00五年八月二十六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17日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申请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第8.1: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许可证的单位,应向所在地省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许可 爆破作业人员许可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爆破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爆破作业人员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 自然人
行政许可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41项: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第十二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令第455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部门提出申请。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     【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09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62号)第三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使放射性物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通过道路运输核反应堆乏燃料的,托运人应当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批准。通过道路运输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报启运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商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制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许可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审批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许可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自然人
行政许可 机动车临时通行牌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一十三条:境外机动车入境行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应当根据行驶需要,载明有效日期和允许行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申请临时通行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许可 机动车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许可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修改) 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许可 非机动车登记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自然人
行政许可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4月5日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二十三条: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自然人
行政许可 普通护照签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四条:普通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和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五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一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自然人
行政许可 内地居民前往港澳通行证、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规章】《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三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往来港澳通行证从指定的口岸通行。
    第六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澳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每次前往香港、澳门均需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一次往返签注。经公安部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自然人
行政许可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签注签发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的旅行证件系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第二十五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实行逐次签注。签注分一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自然人
行政许可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发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的,向下列有关机关申请办理旅行证件:(一)从台湾地区要求直接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二)到香港、澳门地区后要求来大陆的,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香港、澳门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
     第二十三条: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系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自然人
行政许可 外国人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二十九条:需要延长签证停留期限的,应当在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经审查,延期理由合理、充分的,准予延长停留期限;不予延长停留期限的,应当按期离境。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自然人
行政许可 外国人停留证件签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四条:免办签证入境的外国人需要超过免签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外国船员及其随行家属在中国境内停留需要离开港口所在城市,或者具有需要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停留证件。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自然人
行政许可 外国人居留证件签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三十条: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拟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一条: 符合国家规定的专门人才、投资者或者出于人道等原因确需由停留变更为居留的外国人,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
    第三十二条: 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申请延长居留期限的,应当在居留证件有效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五条:外国人入境后,所持的普通签证、停留居留证件损毁、遗失、被盗抢或者有符合国家规定的事由需要换发、补发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自然人
行政许可 港澳台居民定居证明签发     【规章】《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八条: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1991年12月17日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七条: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自然人
行政许可 出入境通行证签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50号)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第十四条:不经常来内地的港澳同胞,可申请领取人出境通行证。申领办法与申领港澳同胞回乡证相同。
    第二十三条:港澳同胞来内地,遗失港澳同胞回乡证,应向遗失地的市、县或者交通运输部门的公安机关报失,经公安机关调查属实出具证明,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一次性有效的入出境通行证,凭证返回香港、澳门
自然人
行政许可 外国人旅行证签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第四十四条:未经批准,外国人不得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
自然人
行政许可 外国人出入境证签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公布)第二十四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签证或者其他入境许可证明,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入境。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出境,应当向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交验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履行规定的手续,经查验准许,方可出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月12日国务院令第637号)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主席令第40号,2013年10月26日修正)第三十六条 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生产、销售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公安机关警戒带使用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4号)第十条 对非法制造、贩买、使用警戒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七条 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穿着、佩戴仿制警用制式服装、标志的处罚     【规章】《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57号)第十八条 穿着和佩戴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聚众)扰乱单位、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上秩序,(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破坏选举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强行进入场内的;
    (二)违反规定,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的;
    (四)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
    (五)向场内投掷杂物,不听制止的;
    (六)扰乱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其他行为。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虚构事实、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扬言实施放火、爆炸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寻衅滋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冒用宗教、气功名义危害社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会道门活动或者利用邪教、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危险物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第四十九条第(三)、(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三)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有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携带民用爆炸物品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公共场所,邮寄或者在托运的货物、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民用爆炸物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没收非法的民用爆炸物品,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4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二条第(一)、(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13年12月4日修订)第八十条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第八十八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  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的;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条  未申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擅自购买、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已经购买了剧毒化学品的,责令退回原销售单位;对已经实施运输的,扣留运输车辆,责令购买、使用和承运单位共同派员接受处理;对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利用骗取的许可证件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质被盗、被抢、丢失不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未按规定报告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隐瞒不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未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或者故意隐瞒不报的;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使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企业,丢失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的,由公安部门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丢失的物品予以追缴。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第八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盗窃、损毁公共设施,移动、损毁边境、领土、领海标志设施,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非法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盗窃、损毁油气管道设施、电力电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水利防汛工程设施,或者水文监测、测量、气象测报、环境监测、地质监测、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二)移动、损毁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以及其他边境标志、边境设施或者领土、领海标志设施的;
    (三)非法进行影响国(边)界线走向的活动或者修建有碍国(边)境管理的设施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违规安装使用电网,不设置或故意损毁移动道路施工安全防护设施,盗窃、损毁路面公共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
    (二)在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对沟井坎穴不设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或者故意损毁、移动覆盖物、防围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损毁路面井盖、照明等公共设施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违规举办大型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公共场所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旅馆、饭店、影剧院、娱乐场、运动场、展览馆或者其他供社会公众活动的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违反安全规定,致使该场所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经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组织、胁迫、诱骗进行恐怖、残忍表演,强迫劳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或者非法搜查身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胁迫、诱骗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主席令第28号)第九十六条第(一)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第九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胁迫、诱骗、利用他人乞讨或者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威胁人身安全,侮辱,诽谤,诬告陷害,威胁、侮辱、殴打、打击报复证人及其近亲属,发送信息干扰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号)第九十六条第(二)项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猥亵或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虐待或遗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54号,1998年11月4日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强迫交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或者在出版物、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刊载民族歧视、侮辱内容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冒领、隐匿、毁弃、私自开拆或者非法检查他人邮件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财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紧急状态情况下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阻碍特种车辆车辆通行,冲闯警戒带、警戒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2008年10月28日修订)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有价票证、船舶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三)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的;
    (四)伪造、变造船舶户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户牌,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管制的水域、岛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船舶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法以社团名义活动,以被撤销登记的社团继续活动,未获公安许可擅自经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被取缔后,仍进行活动的;
    (二)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仍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按照国家规定需要由公安机关许可的行业的。
    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予以取缔。
    取得公安机关许可的经营者,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可以吊销许可证。
    【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1987年9月23日国务院批,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发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造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设立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申请从事保安培训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申请书以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受理的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15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核发保安培训许可证;对不符合
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保安服务、保安培训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  煽动、策划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不听劝阻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旅馆工作人员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六条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不予制止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旅馆业的工作人员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公安机关通缉的人员,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屋犯罪不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八条  违反体球网,足球比分网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典当业违反治安管理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妨碍司法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保外就医等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五条  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协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一条  协助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偷越国(边)境或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  为偷越国(边)境人员提供条件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偷越国(边)境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坏文物、名胜古迹等违法实施危及文物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偷开机动车,无证驾驶或者偷开航空器、机动船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偷开他人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破坏污损坟墓、毁坏丢弃尸骨骨灰、违法停放尸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听劝阻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卖淫、嫖娼、拉客招嫖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物品或传播淫秽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组织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为淫秽活动提供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
    (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
    (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
    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苗,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罂粟壳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法持有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吸毒或胁迫、欺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持有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三条  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人员通风报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四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饲养动物干扰正常生活、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九条 担保人应当保证被担保人不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 
    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致使被担保人逃避行政拘留处罚的执行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侮辱国旗、国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主席令第28号)第十九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主席令第41号)第十三条  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国徽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出售、购买、运输假币,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持有、使用假币,伪造、变造货币,故意毁损人民币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二条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第一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四条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持有、使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五条  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条  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第四十三条 故意毁损人民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刑法体球网,足球比分网盗窃罪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2号)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第二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第三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第四条第一款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其他发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主席令第57号)第六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有本决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放任卖淫、嫖娼活动的处罚     【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主席令第51号)第七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卖淫、嫖娼活动,放任不管、不采取措施制止的,由公安机关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其限期整顿、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主席令第20号)第三十条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举办大型活动或擅自变更大型活动时间、地点、内容、举办规模的处罚     【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条  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举办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举办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有发生安全事故危险的,责令停止活动,立即疏散;对组织者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一条  承办者或者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管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治安案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治安管理处罚,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大型活动发生安全事故不处置、不报的处罚     【法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过程中发生公共安全事故,安全责任人不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或者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安全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骗领、出租、出借、转让、非法扣押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使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民身份证的;
    (二)出租、出借、转让居民身份证的;
    (三)非法扣押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冒用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
    (二)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和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由公安机关予以收缴。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泄露居民身份证个人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泄露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公民个人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前两款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登记、报送流动人口信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广西人民政府令第73号)第六条 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发放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设置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点)申报居住登记。在旅馆登记住宿的除外。
    居住地住址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7日内到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聘用无《居民身份证》的流动人口。
    用人单位在聘用和解除聘用流动人口之日起3日内,应当将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的人;
    (二)与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三)如实登记承租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四)督促承租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申报居住登记;
    (五)发现承租人在出租屋内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将房屋出租人的房屋介绍出租给流动人口的,应当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不得将出租房屋介绍出租给无《居民身份证》的人;
   (二)如实登记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
   (三)在完成中介租赁之日起,5日内将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基本情况和出租房的具体地址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照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或者居住地住址变动不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公安机关处5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将聘用的流动人口信息报送公安机关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聘用无《居民身份证》流动人口的,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房屋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三)、(五)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违反第 (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逾期未补办的,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违规制造、销(配)售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15年修订)第四十条  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枪支制造许可证件、枪支配售许可证件:
    (一)超过限额或者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的;
    (二)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
    (三)私自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违规运输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15年修订)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运输枪支未使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设备、不设专人押运、枪支弹药未分开运输或者运输途中停留住宿不报告公安机关,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15年修订)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出租、出借枪支,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出租、出借的枪支,应当予以没收。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标准制造民用枪支,不上缴报废枪支,丢失枪支不报或制造、销售仿真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根据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2015年修订)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从事爆破作业的处罚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四条第四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购买、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或者从事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购买、运输、爆破作业活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购买、运输以及从事爆破作业使用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管理违反规定的处罚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照规定对民用爆炸物品做出警示标识、登记标识或者未对雷管编码打号的;
    (二)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三)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民用爆炸物品交易的;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购买单位的许可证、银行账户转账凭证、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的;
    (五)销售、购买、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登记制度,如实将本单位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流向信息输入计算机系统的;
    (七)未按照规定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
    第四十九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违反规定的处罚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携带《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的;
    (三)违反有关标准和规范混装民用爆炸物品的;
    (四)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路线行驶,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或者在许可以外的地点经停的;
    (六)装载民用爆炸物品的车厢载人的;
    (七)出现危险情况未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报告当地公安机关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爆破作业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罚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
    (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
    第二款  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设置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技术防范设施的处罚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违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行为的处罚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五十条第(一)项、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公安机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许可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违反安全管理制度,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的。
    (三)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民用爆炸物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罚     【法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管理责任,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违反规定的处罚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条  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运输许可事项的;
    (二)未随车携带《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
    (三)运输车辆没有悬挂或者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警示标志的;
    (四)烟花爆竹的装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五)装载烟花爆竹的车厢载人的;
    (六)超过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规定时速行驶的;
    (七)运输车辆途中经停没有专人看守的;
    (八)运达目的地后,未按规定时间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交回发证机关核销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法举办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违规从事燃放作业,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处罚     【法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十二条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储存剧毒、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技防设施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第二款  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三款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规定处罚。
    【法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2004年9月13日国务院第64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备案、报告危险化学品相关情况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的;
    (二)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不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三)储存剧毒化学品的单位未将剧毒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不如实记录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所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用途,或者保存销售记录和相关材料的时间少于1年的;
    (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销售企业、购买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所销售、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以及流向信息报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的;
    (六)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将有关情况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报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出借、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四条第三款  使用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的单位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或者向个人转让其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八条  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经由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违反规定及未经许可运输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过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装载危险化学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术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三)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的区域的;
    (四)未取得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剧毒化学品运输途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九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八十九条第四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9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或使用伪造、变造的剧毒化学品许可证件的处罚     【法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许可证的,分别由相关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关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法获取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的处罚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采取其他欺骗手段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发证的公安机关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更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件回执填写错误的处罚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者《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回执第一联、回执第二联填写错误时,未按规定在涂改处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予以确认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携带许可证、违反许可事项经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处罚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四条  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未随车携带《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提供已依法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证明,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除不可抗力外,未按《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准载明的运输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装载数量、有效期限、指定的路线、时间和速度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交、作废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相关证件的处罚     【规章】《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77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发证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回执交原发证公安机关或者销售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二)除不可抗力外,未在规定时限内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交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存查的;
    (三)未按规定将已经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存根或者因故不再需要使用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四)未按规定将填写错误的《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注明作废并保留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核查存档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违反规定的处罚     【法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  通过道路运输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运输车辆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的;
    (三)未配备押运人员或者放射性物品脱离押运人员监管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四条  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四十二条  娱乐场所实施本条例第十四条禁止行为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业整顿3个月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娱乐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的处罚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照明设施、包厢、包间的设置以及门窗的使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
    (四)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安全检查设备或者未对进入营业场所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配备保安人员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设施设备,以现金、有价证劵作为娱乐奖品或非法回购的处罚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公安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的;
    (二)以现金、有价证券作为奖品,或者回购奖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指使、纵容娱乐场所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处罚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五条  娱乐场所指使、纵容从业人员侵害消费者人身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娱乐经营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备案娱乐场所营业执照的处罚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六条  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公安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按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发现违法犯罪行为不报的处罚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四十九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名簿、营业日志,或者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娱乐场所未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处罚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五十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悬挂警示标志、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县级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变更、拒不补齐备案项目的处罚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七条  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要求娱乐场所保安人员从事非职务活动、未按规定通报保安人员工作情况的处罚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二十九条  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四十三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建立、使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规章】《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03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第四十四条  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制止、报告有非法内容的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法规】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营业性演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违反宗教政策的;
    (四)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五)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六)宣扬淫秽、色情、邪教、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八)表演方式恐怖、残忍,摧残演员身心健康的;
    (九)利用人体缺陷或者以展示人体变异等方式招徕观众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情形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同时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第二款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举办单位发现营业性演出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情形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报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未定印制、出售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处罚     【法规】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根据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演出举办单位印制、出售超过核准观众数量的或者观众区域以外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印刷非法印刷品的处罚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条  印刷业经营者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讲求社会效益。
    禁止印刷含有反动、淫秽、迷信内容和国家明令禁止印刷的其他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
    第三十六条  印刷业经营者印刷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禁止印刷内容的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或者其他印刷品的,或者印刷国家明令禁止出版的出版物或者非出版单位出版的出版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停业整顿,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印刷经营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未报告、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未备案的处罚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印刷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二)在印刷经营活动中发现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及时向公安部门或者出版行政部门报告的;
    单位内部设立印刷厂(所)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没有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保密工作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法定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印刷业经营者违反印刷业有关规定的处罚     【法规】《印刷业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没收印刷品和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一)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印刷企业没有验证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公安部门的准印证明的,或者再委托他人印刷上述印刷品的;
    (二)不是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擅自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的;
    (三)印刷业经营者伪造、变造学位证书、学历证书等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文、证件的。
    印刷布告、通告、重大活动工作证、通行证、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票证,委托印刷单位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证明的,或者没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印刷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准印手续的,或者未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旅馆变更登记未备案的处罚     【法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8号)第四条第二款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租赁房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处罚     【规章】《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第九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废旧金属收购有关规定的处罚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四条第一款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第七条  在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序等如实进行登记。
第九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未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六)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处罚   【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法赠与、转让或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处罚   【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二条  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自行拆解报废汽车。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将报废汽车出售、赠予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给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或者自行拆解报废汽车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零配件的处罚   【法规】《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承修、回收报废机动车不如实登记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四条  承修机动车或回收报废机动车不按规定如实登记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按照《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处罚。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承修非法改装机动车,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不报,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十六条  承修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车辆变更、改装审批证明更换发动机、车身(架)、改装车型、改变车身颜色的车辆或明知是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未向公安机关报告而修理的,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回收无报废证明的机动车的,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处5000元以上30000以下罚款。
对前款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更改机动车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第十七条  对更改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的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处5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      【规章】《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8号)第三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的治安管理,由所在地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负责。
    第十九条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对机动车修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规定不予改正的,会同有关部门吊销有关证照。
    【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国务院国函〔1996〕69号)第五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法拼(组)装的汽车、摩托车(依法罚没处理的除外),一律不予核发牌证,并予以没收。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收禁当财物的处罚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六十三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记录、统计、报送典当信息的处罚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三十五条  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
    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
    第五十一条  典当行应当如实记录、统计质押当物和当户信息,并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要求报送备查。
    第六十五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典当行发现禁当财物不报的处罚     【规章】《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二十七条  典当行不得收当下列财物:
    (一)依法被查封、扣押或者已经被采取其他保全措施的财产;
    (二)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四)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五)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其管理的财物;
    (六)国家机关核发的除物权证书以外的证照及有效身份证件;
    (七)当户没有所有权或者未能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财产;
    (八)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禁止流通的自然资源或者其他财物。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发现公安机关通报协查的人员或者赃物以及本办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其他财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十六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屡教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再生资源回收从业备案的处罚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八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存生产性废旧金属登记资料的处罚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十条第三款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中发现赃物、有赃物嫌疑物品不报的处罚   【规章】《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处罚   【法规】《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21号)第十九条  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公安部令第93号)第十一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三)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四)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五)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六)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第十二条  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三)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四)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
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五)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工作,发现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使用存在治安隐患的,应当立即责令限期整改,并依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不按规定备案审核,违法招录保安员、超范围开展服务等行为的处罚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的;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的;
(四)招用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
(五)保安服务公司未对客户单位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进行核查的,或者未将违法的保安服务要求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六)保安服务公司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保安从业单位泄露秘密、侵犯隐私等行为的处罚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保安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二)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四)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保安员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处罚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保安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保安员证;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
(四)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
(五)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
(六)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保安员培训、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处罚   【法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10月13日颁布,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保安培训单位未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法获取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处罚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第三十三条 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擅自设立保安培训机构,开展保安培训业务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安培训许可证》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该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的公安机关撤销《保安培训许可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保安培训机构变更手续的处罚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第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成立后,需要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校长(院长)、投资主体或者培训类型的,应当在变更后的二十日内到发放《保安培训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保安培训机构学员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向社会提供保安服务或者以实习等名义变相提供保安服务。
    第二十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在学员入学时与学员签订规范的培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如实告知可能存在的就业风险。保安培训合同式样应当报保安培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发布招生广告,不得夸大事实或者以安排工作等名义诱骗学员入学。
    第三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退还学员全部学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法传授侦察技术手段的处罚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第十六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传授依法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专有的侦察技术、手段。枪支使用培训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法律、法规对培训内容和学员有其他特殊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取消教员授课资格,并对保安培训机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保安培训、管理违反规定的处罚     【规章】《保安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5号)第十四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培训内容和培训计划,对学员进行两个月以上且不少于二百六十四课时的培训。
    第十七条  保安培训机构对完成培训计划、内容和课时且考核合格的学员,应当颁发结业证书。
    第十八条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学员档案管理制度,对学员成绩、考核鉴定等基本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学员文书档案应当保存至学员毕业离校后的第五年年底。
    保安培训机构应当将学员、师资人员文书档案及电子文档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保安培训机构收取培训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商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保安培训机构不得以转包形式开展保安培训业务,不得委托未经公安机关依法许可的保安培训机构或者个人开展保安培训业务。
    第三十六条  保安培训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者第二十一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保安培训机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处罚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未经批准而擅自施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施工并按照本办法报批,同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处罚     【规章】《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公安部令第86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报批,并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可以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规章】《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第十四条第(一)、第(二)项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一)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擅自生产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
(二)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逃匿,隐瞒、谎报、拖延不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遗弃婴儿或出卖亲生子女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主席令第10号)第三十一条  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办理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条 下列特种行业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四)印刷业;
    (五)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
    (六)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业;
    (七)开锁业;
    (八)寄卖业;
    (九)二手机动车交易业;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特种行业。
    第十条第一款  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 从事本条例第二条第(四)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颁发营业执照时,应当告知特种行业经营者到公安机关备案。  
前款规定的特种行业经营者变更名称、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等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自变更或者歇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办理变更、注销、备案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规章】《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16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行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保存和管理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 从事旅馆业、典当业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场所的出入口、营业厅、保管库房、停车场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录像资料应当保存六十日以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非法透露有关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不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或者未实时将旅客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传报公安机关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第一项  从事旅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对住宿的旅客,核对其身份证件,如实登记其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以及住宿时间等信息,实时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传报公安机关;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未如实或实时将旅客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传报公安机关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经营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为无准刻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第一项  从事公章刻制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核对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准刻证明,按照规定的名称、式样、规格和数量刻制并逐项登记,办理印鉴备案。同时对委托单位名称、地址以及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进行登记。登记材料至少保存三年;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为无准刻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九条第三项  从事公章刻制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不得自行留样、仿制;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为无准刻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或者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刻制公章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业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作或者传授开锁技术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2014年9月2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一条 从事开锁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六)禁止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者传授开锁技术。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向未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业从业人员出售、出借专用开锁工具或者传授开锁技术的,由公安机关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印铸刻字业经营者违反规定的处罚     【规章】《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批准一九五一年八月十五日公安部发布)第三条凡经营印铸刻字业者, 须先向该管市 (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或分局申请登记,办理以下手续:
一、详细填写特种营业登记表两份,附申请人最近二寸半身免冠像片三张,并觅具可靠非同业铺保两家。
二、造具该业股东、职工名册, 建筑设备及四邻平面略图 (露天刻字摊免缴平面略图)。
三、将填妥之申请登记表,连同像片、略图、名册等送公安局或分局,经核准发给许可证后,须另向该管工商机关申请,领得营业执照后始准营业。
    第七条  营业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得缴销其特种营业许可证,停止其营业。
一、假借他人名义者。
二、领取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两月以上未开业者。
三、无故休业超过一个月以上者。
四、营业者行踪不明逾两月者。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处罚     【规章】《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1号)第四章(二)  对社会团体非法刻制印章的,由公安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对其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其主管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志指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警告标线指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运载危险物品未经批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第三款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客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或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四)违反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依照规定投保后,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以外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  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一)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一)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仍驾摩托车、拖拉机、营运载客汽车以外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一)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八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3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500元罚款。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机动车驾驶人1500元罚款;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二)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把机动车交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人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的人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把机动车交给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的人驾驶的,处2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四)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四)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人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证丢失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证损毁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违法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五)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期间以及记分达到十二分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五条第(四)项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五条第(四)项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五条第(四)项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随车携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二)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五条第(四)项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三)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上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四)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四)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三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实习期内未粘贴或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六)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或者悬挂实习标志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未按规定鸣喇叭示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七)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未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八)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九)驾驶摩托车在车把上悬挂物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依次待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十)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十)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时未减速慢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上下渡船时,不低速慢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十)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十)机动车行经渡口不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不按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或者上下渡船时未减速慢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低速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十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十一)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不避让行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十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十一)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未低速行驶、不避让行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不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一)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一)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六)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二)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在道路右侧靠中心线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道路中心线的道路上不在道路中间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三)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同车道行驶中,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四)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上行驶,未按规定与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保持安全距离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五)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未依次交替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五)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遇到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未按规定依次交替通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六)通过铁路道口时不按规定通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六十三条第(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八)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九)不避让盲人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一)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五条第(一)项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路口遇有交通阻塞时未依次等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二)遇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未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而进入路口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一)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三)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或者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五)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车门、车厢没有关好时行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五)在车门、车厢未关好时行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时观看电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六)驾驶时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六)驾驶时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二)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六)驾驶时拨打或者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二)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七)下陡坡时熄火或者空挡滑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八)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六十三条第(十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九)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行经漫水路或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二十)项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二十)行经漫水路或者漫水桥时未低速通过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从前车右侧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 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前车左转弯时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前车掉头时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前车超车时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超越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铁路道口、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地点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款第(九)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倒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会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五条第(二)项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掉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掉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掉头时妨碍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一)违反会车、超车、掉头、倒车规定的,但在超车、会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二)通过交叉路口和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 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七)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二)通过交叉路口和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但在通过交叉路口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七)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警报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使用标志灯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路线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五)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学习驾驶人不按指定时间上道路学习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条第二款 在道路上学习驾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进行。在道路上学习机动车驾驶技能应当使用教练车,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练车。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五)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六)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二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八)载货汽车、挂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安装侧后部防护装置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五)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五)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五)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五)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三)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四)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七)逆向行驶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二)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九)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1元罚款:(九)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未取得通行证件驾驶机动车在限制、禁止通行的区域、路段通行、停靠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或未按规定使用警示灯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未按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一)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一)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非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二)使用非教练车在道路上学习驾驶的;
    有前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的,由教练员承担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学习驾驶人在教练不随车指导下上道路驾驶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四)学习驾驶人员没有教练人员随车指导单独驾驶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三)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没有教练员随车指导或者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有前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的,由教练员承担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教练车时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二款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三)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机动车没有教练员随车指导或者有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乘坐教练车的。
    有前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的,由教练员承担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四)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四)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四)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四)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四)实习期内驾驶不准驾驶的机动车或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七)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十)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连续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十七)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十)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七)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15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款第(一)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三)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三)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3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30%以上4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40%以上5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员,未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第四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客,三人以下的处500元罚款,超过三人的处1500元罚款。
    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2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未经批准载物超过长、宽、高规定的;行驶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150元罚款。违反规定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十)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三)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4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40%以上5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六)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款第(六)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1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3人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货车违反规定载客3人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三)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4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40%以上5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11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三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的,处500元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六)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一)不能出示本人有效驾驶证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使用他人驾驶证的,处2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摩托车、拖拉机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一)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营运载客汽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一)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其他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第一百零四条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二)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二条第三款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2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1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0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一)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二)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二)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二)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款第(二)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四)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四)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四)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款第(四)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到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一款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
    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3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3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10%以上12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20%以上13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30%以上14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4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12月20日公安部令第91号发布,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令第123号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10%以上12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20%以上13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30%以上14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4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款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10%以上12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20%以上13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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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30%以上14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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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4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10%以上12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20%以上13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30%以上14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4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9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90%以上10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0%以上1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10%以上12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20%以上13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30%以上14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4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12日修正)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一)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加装前后防撞装置;
   (二)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等;
   (三)增加机动车车内装饰。
    第四十七条第二项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12日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规定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12日修正)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规定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2012年9月12日修正)第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号牌、行驶证,核发有效期为三十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将机动车档案交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临时行驶车号牌的有效期限内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
   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档案,并交验机动车。机动车在转入时已超过检验有效期的,应当在转入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相关证明、凭证和机动车档案,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入信息,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六条第(七)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一)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作业时未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示警灯,喷涂明显的标志图案,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发生交通阻塞时,及时做好分流、疏导,维护交通秩序。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驶入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道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驶入其它禁止通行道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其他禁止拖拉机通行的道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在允许拖拉机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机可以从事货运,但是不得用于载人。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左转弯时,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一)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通过路口遇放行信号不依次通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一)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通过路口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一)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通过路口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时,不依次停车等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准备进入环形路口不让已在路口内的机动车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机动车不让左转弯车辆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按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通过无灯控、交警指挥、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载货汽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 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半挂牵引车牵引多辆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小型载客汽车牵引旅居挂车以外的且总质量700千克以上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 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载质量超过汽车本身的载质量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大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中型载客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低速载货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三轮机动车汽车牵引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一)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八)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八)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七)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悬挂警示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十一)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运载危险物品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十一)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八)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公路客运车辆、公共汽车以外的其他营运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六)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校车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维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六条 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六)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 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七)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开启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 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七)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一)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七)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二)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八)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九)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志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九)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停车指示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三)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九)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十)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四)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十)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十一)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校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罚款:(五)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十一)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二条第一、第二、第三款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 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三)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条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三)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十四)项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在规定地点停放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停放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一)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道路上停放非机动车时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避让盲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二)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二)不避让盲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强行进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通过路口,向左转弯时,不靠路口中心点右侧转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遇停止信号时,停在停止线以内或路口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向右转弯遇同车道内有车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不让标志、标线指示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经无灯控、交警指挥或标志、标线控制的路口,无交通标志标线,不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经无灯控或交警指挥的路口,右转弯的非机动车不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三)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通过交叉路口时不按规定让行、停车等候或者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时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有人行横道时,非机动车不从人行横道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时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有行人过街设施时,非机动车不从行人过街设施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四)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四)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时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借道行驶后不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五)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五)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借用机动车道行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未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满16周岁驾驶、驾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畜力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六)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六)未满十六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或者驾驭畜力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七)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七)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转弯时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七)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七)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转弯时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妨碍被超越车辆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八)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八)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攀扶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八)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八)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被其他车辆牵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八)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八)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双手离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九)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九)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手中持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九)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九)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扶身并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互相追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非机动车时曲折竟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时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一)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一)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上骑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一)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一)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二)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二)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畜力车并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三)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三)驾驭畜力车时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畜力车时驾驭人离开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三)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三)驾驭畜力车时并行或者驾驭人离开车辆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畜力车时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四)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四)驾驭畜力车违反规定超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未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五)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五)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或者驾驭两轮畜力车,驾驭人不下车牵引牲畜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两轮畜力车不下车牵引牲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五)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十五)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或者驾驭两轮畜力车,驾驭人不下车牵引牲畜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六)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六)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或者未栓系随车幼畜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随车幼畜未栓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六)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六)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或者未栓系随车幼畜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拉紧车闸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七)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七)停放畜力车未拉紧车闸、栓系牲畜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停放畜力车时未栓系牲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七)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七)停放畜力车未拉紧车闸、栓系牲畜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与前方或者相邻行驶的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八)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八)与前方或者相邻行驶的车辆未保持安全距离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设有转向灯的非机动车,在转弯时不提前开启转向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十九)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十九)设有转向灯的非机动车,在转弯时不提前开启转向灯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制动失效时不下车推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五十八条第(二十)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二十)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制动失效时不下车推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一)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 (二十一)在车行道上停车滞留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交通阻塞时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八条第(二十二)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二十二)交通阻塞时在机动车之间穿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一)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二)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二) 逆向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五十九条第(三)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 (三) 违反规定使用专用车道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四)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四) 不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五)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五)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六)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六)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七)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七)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非机动车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八)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八)不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不靠车行道右侧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九)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九)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九)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九)驾驶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超速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十一)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不按规定载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十一)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十一)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醉酒驾驶、驾驭非机动车、畜力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十二)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十二) 醉酒驾驶或者驾驭非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十三)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十三)非下肢残疾的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自行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十四)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十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十四)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十四)自行车、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二)项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四)项 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处10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或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一)改变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结构、构造和主要技术参数,或者加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 元罚款:(二)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 元罚款:(三)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或者行驶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号牌或者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四)使用其他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公布,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修正)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9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电动自行车和机动轮椅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 非下肢残疾人员驾驶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其监护人或对其负有管理职责的人带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四条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乘车人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十六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人违反交通信号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一)项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一)未按交通信号通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人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二)违反限制通行、禁止通行或者交通管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人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工程作业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三)不避让正在作业的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人不在人行道内行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四)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人在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四)项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四)不在人行道内行走或者在没有人行道的道路上不靠路边行走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人不按规定横过机动车道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五)未按规定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人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或过街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五)项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五)未按规定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人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六)项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六)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人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六)项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六)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导盲手段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七)项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七)盲人在道路上通行未使用盲杖或者未采取其他导盲手段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人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五十五条第(八)项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八)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九)项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九)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人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十)项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十)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人列队在道路上通行时每横列超过2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五条第(十一)项 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元罚款:(十一)在实行交通管制以外的路段列队通行时,每横列超过二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乘车人向车外抛洒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一)向车外抛洒物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二)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六条第(三)项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三)在机动车道上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六条第(四)项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干扰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五)在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中乘坐人员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五)在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乘车人在机动车行驶中跳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元罚款:(五)在机动车行驶中,干扰驾驶,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人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一)不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人扒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二)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人强行拦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二)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人实施其他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二)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人有追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二)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三)进入高速公路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行驶时,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四)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四)项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四)乘坐机动车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或者乘坐摩托车未按规定配戴安全头盔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乘车人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五)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上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七条第(六)项 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六)乘车人乘坐两轮摩托车未正向骑坐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事故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四)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办理;但是,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 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一)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后,不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的 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十一)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五十九条第(十)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十)进入高速公路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一) 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六)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七)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四条第(四)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设计最高时速低于70公里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一)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驾驶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五)项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拖拉机驶入高速公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一)驾驶不准进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进入高速公路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肇事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二)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二)机动车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时,未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从匝道进入或驶离高速公路时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三)在不按规定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从匝道进入高速公路时妨碍已在高速公路内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三)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三)不按规定从匝道驶入或者驶离高速公路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五)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五)在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不按规定在高速公路行驶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上下乘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违反规定在车道内停车、上下乘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违反规定在车道内停车、上下乘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逆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违反规定在车道内停车、上下乘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违反规定在车道内停车、上下乘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上下乘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违反规定在车道内停车、上下乘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停车、上下乘客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六)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六)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违反规定在车道内停车、上下乘客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七)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七)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的路肩上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八)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骑、轧车行道分界线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八)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八)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九)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九)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停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八十二条第(四)项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九)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九)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紧急情况下在高速公路应急车道上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九)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九)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九)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九)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上行驶或者停车的。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八)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试车或学习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十)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试车、学习驾驶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十一)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一)在高速公路上载货汽车车厢载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两轮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十二)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二)驾驶两轮摩托车在高速公路上载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十三)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三)通过施工作业路段不减速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正常情况下行驶速度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四)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四)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四)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四)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四)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2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44.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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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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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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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驾驶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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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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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的,处20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六)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六)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六)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的,处20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一条第三款 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的,处20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六)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六)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保险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六条第三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或者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摩托车、拖拉机的,处5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三) 在高速公路以外道路上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风窗玻璃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二条第(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罚款:(五)在车身两侧的车窗和前后风窗玻璃粘贴、喷涂妨碍驾驶视线的文字、图案,粘贴镜面反光遮阳膜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六十三条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一)未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十)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反光放大牌号或者喷涂的牌号不清晰、完整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反光放大号牌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完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 (十)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载货汽车及其挂车、拖拉机及其挂车未按规定喷涂反光放大牌号或者喷涂的牌号不清晰、完整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摩托车后座乘坐不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四)驾驶摩托车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十四)驾驶摩托车搭载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借到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不减速让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三条第(二十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元罚款:(二十一)对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非机动车,不减速让行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特种车辆违反规定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未按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行使道路优先通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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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拖带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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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大于牵引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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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对使用软连接装置牵引故障机动车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未保持安全距离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牵引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未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汽车吊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轮式专用机械牵引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摩托车牵引车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牵引摩托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转向或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
   (七)未按规定牵引机动车的,但牵引机动车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处罚,违反规定载人的按照本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九)安装、使用妨碍交通安全的光电设备、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安装、使用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十)安装、使用影响交通管理设施功能、影响其他车辆安全通行的装置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校车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置标牌以及配备随车监护人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十一)校车未按规定喷涂标识、放置标牌以及配备随车监护人员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公共汽车不按规定进出站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十二)公共汽车不按规定进出站点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无灯光信号装置的拖拉机夜间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50元罚款:(十三)无灯光信号装置的拖拉机夜间上道路行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擅自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或者与其类似的标志图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二) 擅自喷涂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专用的或者与其类似的标志图案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五)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六)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十六)牵引故障机动车时,被牵引的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或者牵引挂车时,被牵引的挂车载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十七)连续驾驶超过四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二十分钟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高速公路上行驶遇交通阻塞时未按照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六条第(十四)项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200元罚款:
    (十四)遇交通阻塞时未按规定使用灯光装置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驾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处2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载客汽车、摩托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15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货运机动车驾驶室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15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机动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处15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超员或货运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第五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第七十条第五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运输单位的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或货运车辆违反规定载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六十九第五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第七十条第五款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载物行驶时遗洒、飘散载运物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七十条第一款 机动车未经批准载物超过长、宽、高规定的;行驶中遗洒、飘散载运物的;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未悬挂明显标志或者违反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处150元罚款。违反规定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载客汽车、公路客运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条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 载客汽车在外置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之外载货的,处200元罚款。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处1000元罚款。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的行为,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30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上未达2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二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三十的,处1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三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150元罚款;机动车在正常情况下以低于规定最低时速在高速公路行驶,或者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十但未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处200元罚款。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五)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6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60%以上7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
    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70%以上8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超过规定时速80%以上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1000元罚款;超过规定最高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所超时速每增加百分之十,加处400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元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九)项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强迫驾驶人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三)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五)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故意移动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五)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故意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五)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法拦载机动车,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法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较大财产损失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四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罚款:(六)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六条  在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500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物或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拒不排除障碍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六条 在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六条 在道路两侧以及隔离带上种植树木、其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牌、管线等,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行为人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500元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或改作他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一届第20号公布)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六款规定,擅自将已经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停用或者改作他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使用,逾期不恢复的,从停用或者改作他用之日起按照每日每平方米二元处以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其他机动车喷涂特种车特定标志图案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第一款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条第一款  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第一百条第三款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对该机动车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由道路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恢复原状,可以依法给予罚款;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符合暂扣和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情形,机动车驾驶证被扣留后驾驶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12个月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人记分达到12分,拒不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的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车辆被扣留后,经公告三个月后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被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十二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以下简称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2012年3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7号公布,自2012年4月5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使用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并强制报废机动车;对驾驶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对车辆所有人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校车标牌。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一条第(六)项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法规】《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章】【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09年1月1日颁布实施。(2008年8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4号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三款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继续使用原机动车驾驶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驶,无相应或者更高准驾车型驾驶证三年以上的驾驶人陪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不符合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者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未按照第七十条规定申报变更信息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适合驾驶机动车,仍驾驶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逾期不参加审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规章】《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16年修订)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第三款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第四款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24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一百零四条第(三)项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又无其他机动车驾驶人即时替代驾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除依法给予处罚外,可以将其驾驶的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有关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仍继续驾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饮酒或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一条第五款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挂车载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二)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因号牌被盗、丢失等原因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且当事人能够出具报警记录或者受案回执单等相关证明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因交通事故导致车辆号牌损坏、残缺或号牌老化、褪色等非人为因素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粘帖有效临时行驶车号牌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使用的号牌架内侧边缘距离号牌上汉字、字母或者数字边缘不足5mm且影响号牌识认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已安装号牌但未使用号牌专用固封装置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外地驾驶人因不熟悉道路,违反载货汽车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的,经交通警察当场指出后立即终止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号牌不清晰、不完整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车速5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10%以下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驾驶机动车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在限制行驶区域或者限制行驶时间上路行驶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未取得或者使用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机动车未取得或者使用过期的环保分类标志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200元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环保分类标志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8号,2011年4月22日第二次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 》(2013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号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转让、转借、涂改、伪造、变造环保分类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三)逃避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四)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二)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1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二条  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三条  弄虚作假骗取签证、停留居留证件等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为外国人出具申请材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为外国人出具邀请函件或者其他申请材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其承担所邀请外国人的出境费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五条  中国公民出境后非法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被遣返的,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应当收缴其出境入境证件,出境入境证件签发机关自其被遣返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出境入境证件。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未按规定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居留证件变更及住宿登记或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外国人拒不接受公安机关查验其出境入境证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二)外国人拒不交验居留证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出生登记、死亡申报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四)外国人居留证件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五)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冒用他人出境入境证件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六)未按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办理登记的。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旅馆未按照规定办理外国人住宿登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未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擅自进入限制区域且情节严重或拒不执行限期迁离决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外国人未经批准,擅自进入限制外国人进入的区域,责令立即离开;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外国人非法获取的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和其他物品,予以收缴或者销毁,所用工具予以收缴。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外国人、外国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拒不执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限期迁离决定的,给予警告并强制迁离;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尽监护义务致使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因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未尽到监护义务,致使未满十六周岁的外国人非法居留的,对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责任的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给予非法入境、居留的外国人提供容留、藏匿条件或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和协助非法入境、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七十九条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协助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逃避检查,或者为非法居留的外国人违法提供出境入境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外国人非法就业或非法介绍、聘用外国人就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八十条 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八十条第三款  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八十条第二款  介绍外国人非法就业的,对个人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五万元的罚款;对单位处每非法介绍一人五千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主席令第57号)第七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章另有规定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决定;其中警告或者5000元以下罚款,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决定。
    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外国人从事与停留居留事由不相符的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中国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在中国境内继续停留居留情形的,可以处限期出境。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非法持用无效赴台旅行证件、冒用他人旅行证件及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三十条 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旅行证件或者冒用他人的旅行证件出境、入境的,可以单处或者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造情况、出具假证明为申请人获取旅行证件的,暂停其出证权的行使;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证资格;对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台湾居民非法居留的处罚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八条 台湾居民来大陆后,应当在所持旅行证件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所持证件有效期即将届满需要继续居留的,应当向市、县公安局申请换发。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1日1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规】《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3号,2015年6月14日修订)第十九条 申请来大陆的台湾居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被认为有犯罪行为的;
(二)被认为来大陆后可能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等活动的;
(三)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有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等欺骗行为的;
(四)精神疾病或者严重传染病患者;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治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可以批准入境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来大陆的台湾居民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除依照本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外,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停留期限,限期离境,或者遣送出境。
    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不予批准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遣送出境。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处罚     【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第三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未经资格认定、登记注册擅自开展中介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中介机构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的处罚     【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不得以承包或者转包等形式开展中介活动,不得委托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代理中介活动业务。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的处罚     【规章】《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1月14日公安部令第136号修改)第三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中介活动中为他人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骗取出境入境证件,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中介机构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或冒用他人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处罚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边防公安检查站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管理办法》(2014年修订)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边防公安检查站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执行。
    第二十四条 持用伪造、涂改、过期、失效的《边境通行证》或者冒用他人《边境通行证》的,除收缴其证件外,应当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一)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二) 违反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备案制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发生案件不报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三) 不按照规定时间报告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发生的案件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拒不改进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状况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四) 接到公安机关要求改进安全状况的通知后,在限期内拒不改进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五) 有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擅自建立、使用非法定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7年5月20日修正)第六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互联网络地址、域名、网络资源目录管理和有关的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邮电部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互联网络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信[1998]003号)第七条  我国境内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直接进行国际联网,必须使用邮电部国家公用 电信网提供的国际出入口信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建立或者使用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7年5月20日修正)第八条  已经建立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等四个互联网络,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为经营性互联网络;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为公益性互联网络。经营性互联网络应当享受同等的资费政策和技术支撑条件。 公益性互联网络是指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联网络。公益性互联网络所使用信道的资费应当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邮电部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互联网络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信[1998]003号)第十条第一款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联网,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违规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的处罚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信[1998]003号)第十一条  对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接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 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制度。经营许可证的格式由国务院信息化 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制定。
    经营许可证由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颁发,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互联单位主管部门对经营性接入单位实行年检制度。
    跨省(区)、市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 许可证。在本省(区)、市内经营的接入单位应当向经营性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经其 授权的省级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
    经营性接入单位凭经营许可证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向提供电信 服务的企业办理所需通信线路手续。提供电信服务的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为接入单 位提供通信线路和相关服务。
    第十二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 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十八条第一款  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 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 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一条  进行国际联网的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不得经营国际互联网络业务。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只限于内部使用。 负责专业计算机信息网络、企业计算机信息网络和其他通过专线进行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网络运行的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建立网络管理中心,健全管理制度,做好网络信 息安全管理工作。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未领取国际联网经营许可证从事国际联网经营活动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限期办理经营许可证;在限期内不办理经营许可证的,责令停止 联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
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7年5月20日修正)第八条  已经建立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等四个互联网络,分别由邮电部、电子工业部、国家教育委员会和中国科学院管理。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中国金桥信息网为经营性互联网络;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为公益性互联网络。经营性互联网络应当享受同等的资费政策和技术支撑条件。 公益性互联网络是指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互联网络。公益性互联网络所使用信道的资费应当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邮电部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互联网络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信[1998]003号)第十二条 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使用的计算机或者计算机信息网络必须通过接入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对个人由公安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用户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经接入单位同意接入接入网络的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195号,1997年5月20日修正)第十条  接入网络必须通过互联网络进行国际联网,不得以其他方式进行国际联网。接入单位必须具备《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并向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提交接入单位申请书和接入网络可行性报告。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应当在收到接入单位申请书后20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单位。 接入网络可行性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网络服务性质和范围、网络技术方案、经济分析、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等。
    第十四条  邮电部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国际联网出入口信道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各互联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主管单位根据《暂行规定》和本办法制定互联网络管理办法,报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国信[1998]003号)第十八条第一款 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不得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它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利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使用违法信息的处罚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上网消费者有前款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2013年1月1日施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直接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的处罚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巡查制度的处罚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不制止、不举报上网消费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处罚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记录上网信息的处罚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保存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擅自修改、删除上网消费者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上网服务经营单位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注册事项、终止经营手续、备案的处罚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利用明火照明的处罚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内不制止吸烟行为的处罚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悬挂禁烟标志的处罚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一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利用明火照明或者发现吸烟不予制止,或者未悬挂禁止吸烟标志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允许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处罚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允许带入或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处罚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在营业场所安装固定的封闭门窗栅栏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期间封堵、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处罚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营业期间封堵或者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处罚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五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擅自停止实施安全技术措施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传播违法信息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擅自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六条第二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
    (二)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计算机信息网络数据、应用程序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三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三)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破坏性程序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六条第四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第二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一)未建立安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国际联网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二)未采取安全技术保护措施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三)未对网络用户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供安全保护管理相关信息、资料、数据文件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四)未提供安全保护管理所需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或者所提供内容不真实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审核网络发布信息内容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登记网络信息委托发布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五)对委托其发布的信息内容未进行审核或者对委托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登记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信息管理制度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六)未建立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关闭网络服务器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七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网络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公用账号使用登记制度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八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八)未建立公用帐号使用登记制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违法转借、转让用户账号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九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规定的限期内未改正的,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给予六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可以建议原发证、审批机构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取消联网资格。
    (九)转借、转让用户帐号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不履行国际联网备案职责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第十一条  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第十二条  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前款所列单位应当负责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情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及时报告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备案职责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或者停机整顿不超过六个月的处罚。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38号,2012年10月26日修正)第十八条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法的规定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计算机病毒。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第十六条  在非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行为之一,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47号,2011年1月8日修订) 第二十三条 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以及其他有害数据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或者未经许可出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对个人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1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除予以没收外,可以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发布虚假计算机病毒疫情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虚假的计算机病毒疫情。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提交计算机病毒样本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八条  从事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生产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批准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提交病毒样本。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上报计算机病毒分析结果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九条  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应当对提交的病毒样本及时进行分析、确认,并将确认结果上报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检测机构的检测资格。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第二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培训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第三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第四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四)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使用具有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九条第五项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五)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检测、清除计算机病毒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保存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记录的处罚     【规章】《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51号)第十四条  从事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生产、销售、出租、维修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计算机设备或者媒体进行计算机病毒检测、清除工作,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法人和其他组织、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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