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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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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市政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8-10 来源: [字体大小:  ]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
相对人 
合浦县市政管理局  行政许可 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  【法规】《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号)第二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停止供水(气)、改(迁、拆)公共供水的审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2006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此会议通过)第十条:燃气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许可分为燃气经营企业的许可和燃气供应站点的许可。燃气供应站点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申请设立。第十一条第一款:从事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申请设立燃气供应站点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3号)第三十八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审批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三十条: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第三十一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须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三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法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法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9项: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市政管线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审批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二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向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提出申请,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迁移古树名木审批 【法规】《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国务院令第100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1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 【行政法规】《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通过施行)第二十二条  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危及用气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第六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1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1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6日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二项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6日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六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修改)
第四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修改)
第二十三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修改)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处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六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违反城市排水许可证书规定的内容,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擅自拆除、封闭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以及未按照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676号修正)
第三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16年9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三十条 第二款
《城市供水条例》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城市供水条例》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城市桥梁进行养护维修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堵塞城市排水管网或者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易堵塞物的处罚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明火作业,没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和操作规定及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和防范措施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管道燃气企业擅自停止供气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三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刻划、涂污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改)
第四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六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二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的单位和个人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改)第四十二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六条第一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限定用户购买本企业生产的或者其指定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相关产品的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建设部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建设部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进户总水表外接水或者阻塞、切断水源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一项
目录依据
2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剧毒物质、易燃易爆物质和有害气体等的处罚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一款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其他可能影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定城市桥梁的安全抢险预备方案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四项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将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公共厕所或者建设工程交付使用行为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2016年9月26日修订)
第四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2016年9月26日修订)
第三十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2016年9月26日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进行日常性水质检验工作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七项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在运输建筑垃圾时未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未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丢弃、遗撒建筑垃圾,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行为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接受水质、水量监测或者妨碍、阻挠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监
督检查的处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修订版
第二十六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04年修正本)》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检修供水设施或者在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城市供水条例》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城市广场周边和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
商品的处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第三、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违反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及其年度建设计划,未经批准擅自兴建城市供水工程的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三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将瓶装燃气交由厢体封闭的车辆及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运输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残液量超过标称充装量2%的钢瓶不进行倒残处理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饲养鸡、鸭、鹅、兔、猪、羊等家禽家畜的处罚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676号修正)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名称、法定代表人等其他事项变更,未按本办法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
理变更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1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伪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10号公布,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建设部令第9号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
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倒卖、抵押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依树搭建屋棚或者围圈树木,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体、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废弃物,在城市绿地内挖坑、取土,钉、刻、划、攀折树木或者损坏花草,擅自修剪树木等及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04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因巡查、维护不到位,导致窨井盖丢失、损毁,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不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第五十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修改)
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在活动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行为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2016年9月26日修订)
第四十五条、第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未取得城市排水许可证书,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涂改、出租、出借和转让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二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危害供水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二十七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城市供水条例》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隐瞒、缓报、谎报水质突发事件或者水质信息的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6日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没有立即停止排放,未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并未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1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利用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装置或者接地导线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设置安全网超出墙体行为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2016年9月26日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擅自占压、拆卸、移动和穿凿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行为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城市供水设备、管网的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6日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四项、第十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修改)
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标志牌的处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施工危害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卸、安装、改装、迁移、覆盖管道燃气设施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二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七项、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修改)
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暴力阻挠、干扰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三十条 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
《城市供水条例》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各类储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6日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从事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第十三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城市范围内的工程施工现场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2016年9月26日修订)
第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擅自供水的处罚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处罚 城市供水条例》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擅自进行开挖沟渠、打桩、顶进、挖坑取土等施工作业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事先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未按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设施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2006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城市供水单位、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6日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在燃气设置保护范围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四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处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加热、摔砸、倒卧燃气气瓶,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修改)
第四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经过检测评估,确定城市桥梁的承载能力下降,但尚未构成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并立即采取加固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移动、覆盖、拆除、损坏、涂改燃气设施警示标志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占用城市道路洗车、加工等活动或者焚烧废弃物污染、破坏或者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
(2016年9月26日修订)
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影响汛期排水畅通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七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修改)
第四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移动原占用城市道路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的处罚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经燃气供应企业同意,移动燃气计量表及表前设施的处罚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于一九九九年十月十四日经建设部第十六次部常务会议通过,自二○○○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未按照排水许可证的要求,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21号,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进出水水质的,或者未报送污水处理水质和水量、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信息和生产运营成本等信息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三项
《城市供水条例》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超过城市排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盗用或者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城市供水条例》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因城镇排水设施维护或者检修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或者严重影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提前通知相关排水户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行为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04年修正本)》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修订版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三十七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排水单位或者个人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阻挠或者干扰燃气设施抢险抢修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八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超限机动车辆、履带车、铁轮车等需经过城市桥梁的,在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前,未经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通行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经检测评估判定为危桥的,城市桥梁产权人和委托管理人未立即采取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或在二十四小时内,未向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危险排除之前,使用或者转让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8号,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2004年修正本)》
第二十二条、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修订版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供水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城市供水条例》
(1994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158号发布,自199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涉及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施工时未按规定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
(根据2004年6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
第三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二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其他损害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的处罚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出站的钢瓶不进行复检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或者不服从管理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
国务院令第100号,2017年修订版
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对产生的污泥以及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的去向、用途、用量等未进行跟踪、记录的,或者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
(住建部第5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管道燃气企业恢复供气未提前通知用户,或者在22 时至次日6 时之间向居民用户恢复供气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承担城市道路养护、维修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定期对城市道路进行养护、维修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期限修复竣工,并拒绝接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修改)
第四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修改)
第四十二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公布 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零四条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有危害城市供水水质安全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6日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第八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款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7年3月1日修改)
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污泥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四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城市供水单位未制定城市供水水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6日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第十八条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二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盗用管道燃气、损坏燃气设施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第三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城市供水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净水剂及有关制水材料的处罚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2006年12月26日建设部第1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九条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处罚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停运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未按照规定事先报告或者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的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通过,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排水户擅自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加压排放污水的处罚 《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
(2006年12月11日经建设部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010年10月19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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