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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9-08-11 来源: [字体大小:  ]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
相对人 
海城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行政许可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十三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3月27日农业部令第62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9日农业部令2015年第1号修订)第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 【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2017年10月7日修订)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并符合国务院农业部门规定条的种子企业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四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二条
【规章】《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第七条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05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2.【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以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15日农业部令第68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 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桂政发〔2015〕28号)附件2第四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农药经营许可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四条
【部门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6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发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管理办法》(2006年1月12日农业部令第56号,2015年4月29日予以修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主要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2.《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测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二条
2.《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五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假冒授权品种的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三条第六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第231次常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假种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劣种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涂改标签的;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拒绝、阻挠农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公布,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八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向无相应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者提供主要农作物亲本种子的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自2016年11月30日起实施)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超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范围委托代销种子的;受委托的种子代销者违反规定超范围经营种子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者违反规定将包装种子拆包销售的;经营、代销来自无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者的种子的;销售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商品种子的行政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1995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自2016年11月30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经营未经区域适应性确认或已公告终止推广的蚕品种的处罚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经营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无蚕种检疫证,伪造、变造、重复使用蚕种检疫证的处罚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经营的蚕种标签缺项、涂改;共育商品小蚕不按规定建立和保存商品小蚕共育档案;蚕种经营者不按规定向使用者提供蚕种品种性状、饲养要点和注意事项书面说明的处罚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蚕种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建立和保存蚕种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蚕种管理条例》(2016年3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处罚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处罚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销售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的处罚 【规章】《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境外企业向中国出口劣质农药情节严重或者出口假农药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二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等的行政处罚 【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17年2月8日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法规】《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3号)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年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年第四十九号)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年第四十九号)第四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及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处罚 【法规】《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3号)第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出具检测结果不实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年第四十九号)第三条、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公布信息、停止销售、召回产品以及未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处罚 【法规】《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2007年第503号)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年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无公害农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处罚 【部门规章】《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2002年4月29日发布实施)第三十八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志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年第四十九号)第五十一条
《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号,2002年4月29日发布实施)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处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4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非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2.【部门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三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四条
2.【部门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三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伪造、倒卖、转让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2.【部门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三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2.【部门规章】《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9月6日农业部令第21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2016年5月30日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第三条第三款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违规采集或者破坏、毁损自治区重点保护农业野生植物的处罚 【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野生植物保护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5号)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处罚对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处罚;对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处罚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处罚;对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处罚;对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处罚 【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修订,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法人和
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修订)(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第五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主席令第七号公布)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6月29日第二次修订;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订)第二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届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通过,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七条  第一款、第二十二条  第一款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153号颁布,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正)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6号公布,自2008年10月9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生鲜乳收购许可 【法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年10月9日国务院令第536号)第二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日国务院令第404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法人和
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13日农业部公告第1692号、 《蚕种管理办法》(2006年6月28日农业部令第68号)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行政法规】《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
【行政法规】《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6号)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专用航标的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1995年12月3日国务院令第18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渔港内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品装卸审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海洋与渔业科技成果保密项目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苗种管理办法》(2005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46号)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渔业捕捞许可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1987年10月14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10月20日农牧渔业部发布)
【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第二次修正)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2014年5月23日农业部令第4号,2017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渔港水域渔业船舶水上拆解活动审批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渔业船舶登记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1989年7月3日国务院令第38号,2017年10月7日予以修改)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2012年10月22日农业部令第8号,2013年12月31日予以修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围垦沿海滩涂的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1986年1月20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在特定水域使用鱼鹰、灯光诱捕方式捕鱼审批 【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198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予以修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因科学实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或者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拖试捕的批准 【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1、取水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第七条、 第四十八条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于2017年3月修订) 第二条第二款、 第三条、第十四条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二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2、取水许可证延续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于2017年3月修订) 第三条 、 第二十五条
2.【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3月13日水利部第34号令)第二十七条 按照《取水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中的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第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第十九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3.【国务院决定】《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三)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水工程建设项目防洪规划审核”与“水工程建设项目流域综合规划审批”合并为“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4.《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号公布 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六十一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河道采砂许可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74号公布,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九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8月29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根据国务院令第698号予以修改)第25条
3-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5号)第六条
3-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政府令第65号)第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国主席令第74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根据国务院令第698号予以修改)第十一条
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桂政发〔2016〕76号),附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项目编号D16010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21日根据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第一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审批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2.【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6年7月2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
3.【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4年11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修正)第十三条
4.【规章】《水利部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加强洪水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水汛〔2013〕404号)第四条第二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公布,2010年12月25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十五条
2.【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4年7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国务院决定】《国务院对国务院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170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溉工程设施审批。
2.【国务院决定】《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附件第28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8年3月19日根据国务院令第698号予以修改)第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61项“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1.【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2018年3月19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 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处罚 1.【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2014年7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十二届第27号公布)第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方案或者编制的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在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2010年12月25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主席令第39号,2010年12月25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主席令49号公布,2010年主席令第39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开发利用不符合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的水能资源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第十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转让未动工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已动工但投入资金未达到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五的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转让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第三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运行;未经安全管理年检或者安全管理年检不合格继续生产运行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水能资源开发利用项目未按照已批复下泄流量的要求生产运行的处罚 1.【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2013年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74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
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限制开采区开采地下水或者启用作为应急供水水源的地下水;未申请下年度取水计划而继续取水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九条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于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八条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计量设施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2年6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于2017年3月修订)第四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的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于2017年3月修订) 第三条、第五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取水许可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于2017年3月修订)第五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460号)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的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于2017年3月修订) 第三条、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于2017年3月修订) 第三条、 第五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的处罚 1.【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2008年3月13日水利部令第34号) 第五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552号) 第六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74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九条
2.【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于2017年3月修订) 第四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的处罚 1.【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自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于2017年3月修订) 第三条、第五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1.【部门规章】《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5号令)第四条、第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违反规定进行分包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主席令第46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七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 第六十二条
3.【行政法规】《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工程承包单位行贿的行政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主席令第46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水利工程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罚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 第五条、 第四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违反规定,要求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11月30日主席令第46号)第七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五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项目法人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或者水利工程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五)项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令第28号) 第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项目法人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监理单位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令第28号)第四条、 第二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定办理安全监督手续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1.【部门规章】《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建设部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11月30日主席令第46号)第六十九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1.【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第六十八条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七条第(八)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工程监理单位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五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与项目法人或者被监理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监理业务;利用工作便利与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处罚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令第28号)第四条、 第二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监理人员利用执(从)业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项目法人、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财物;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泄露执(从)业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处罚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令第30号)第三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
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主席令第46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主席令第46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十四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六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主席令第46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五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三条、第六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按规定设置管理机构;配备人员;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消防措施和设施;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六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施工企业未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1.【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1月22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第四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 、第四十三条、第六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在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时,弄虚作假、抬价、压价,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08年8月29日政府第43号令)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发包中收受贿赂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质量检测、咨询、招标投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不按照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开展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7月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主席令第46号,2011年4月20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五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条
3.【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第四十四条
4.【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令第28号)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相应的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处罚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8月28日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检测单位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的;未按规定上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检测不合格事项的;未按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的;未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转包、违规分包检测业务的处罚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8月28日水利部令第36号) 第二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检测单位伪造检测数据或伪造检验结论的处罚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水利部令第7号)第四十五条
2.【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2008年第36号)第二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的;明示或暗示检测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送检试样弄虚作假的处罚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8月28日水利部令第36号)第二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检测人员从事质量检测活动中,不如实记录,随意取舍检测数据的;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8月28日水利部令第36号)第三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 第六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监理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令第28号) 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作为发包方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不具备法定条件的;发包方以承包方垫资施工作为发包条件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6号) 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第七条、第四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条、第六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20日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一条
2.【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2月4日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 第五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对招标项目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或招标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8部委令第2号、2013年第24号令修正)第五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的处罚 1.【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5月1日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30号))第七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第六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 第五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第五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第五十九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
3.【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30号令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八十三条
4.【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发改委等8部委2号令、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五十五条
5.【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12号令、2013年第23号令修正)第五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候选人后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中标或接受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 第六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第四条、第五十八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七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或有情节严重行为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三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 第五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第五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的,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或者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询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第六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处罚 1.【部门规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发改委等七部委令11号,2013年9部委23号令修改) 第二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 第五十六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二条
3.【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令第12号、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第五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回避而不回避;擅离职守;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私下接触投标人;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一条
2.【部门规章】《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等7部委第12号令、2013年第23号令修正) 第五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招标人或者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利用技术手段对享有相同权限的市场主体提供有差别的信息;拒绝或者限制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并获取依法必须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违规设置注册登记、投标报名等前置条件;故意与各类需要分离开发并符合技术规范规定的工具软件不兼容对接;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的处罚 1.【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2月4日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第五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参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招标人泄密的规定予以处罚 1.【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2月4日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 第五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协助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第五十三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七条
3.【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2月4日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第五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营机构伪造、篡改、损毁招标投标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1号) 第五十四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六十八条
3.【部门规章】《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2013年第20号令) 第五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构成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主席令第21号) 第五十一条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七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监理单位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1-1.【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2006年第28号令)第四条、第三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五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发布招标信息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实施条例》(2011年11月30日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六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经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五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按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而影响防洪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行洪河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或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五条第(三)项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一)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围垦湖泊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六条(二)项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正)第四十四条(六)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蓄滞洪区内,建设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的建设单位,其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修建水工程,或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同意的内容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五条第三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中流放竹木或者进行水产养殖、捕捞作业,影响河道行洪、排涝、航运和危及水工程安全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河道主管机关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或者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就投入使用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 第五十七条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88号,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改) 第五十五条第(二)项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六十六条第(一)项
3.【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0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建设相应的防洪治涝设施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0年9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主席令第88号公布,2016年主席令第48号第三次修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八十八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八条、第四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采砂危及水工程、水文、管线等设施安全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四条
2.【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1年6月1日政府令第65号)第二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或者种植高杆作物和林木(堤防防护林除外)的,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活动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9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填堵河道;建设单位未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审核同意,擅自在沿河堤防破堤施工或者开缺、凿洞;未经有关各方面达成协议或者上一级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单方面在市、县的边界河道两岸外侧5公里以内以及跨市、县的河道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及河道整治的处罚 1.【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处罚 1.【地方性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不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和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费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2016年自治区人大常委十二届第64号公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不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及时清运砂石,平整弃料堆体或者采砂坑槽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六项 、第三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采砂机具在禁采区滞留,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采砂机具在可采区滞留,或者采砂机具在禁采期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擅自离开指定地点的处罚 1.【地方政府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设置堆砂场存放砂石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运输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砂石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16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88号)第六十条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予以修改) 第七十二条(一)项
3.【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一条
4.【地方性法规】《广西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第十一届常委会公告第43号)第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三十四条第(一)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第(七)项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擅自启闭河道上的涵闸闸门,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不按照规定操作闸门和拦洪、泄洪、开机、停机;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倾倒、堆放、掩盖垃圾、渣土和废弃物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改)第四十五条(三)项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第十一届常委会公告第43号)第三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取土、挖沙、修坟等危害大坝安全活动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国主席令第74号,2002年8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二条第(二)项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予以修正)第二十六条
2.【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堤身种植农作物、铲草、建窑、钻探爆破、采石、取土的处罚 1.【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2000年12月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机动车辆在无机动车通行功能的堤顶、坝顶、水闸工作桥及渠岸上通行的处罚 1.【行政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2011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第十一届常委会公告第43号)第三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2009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552号)第六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有危害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行为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主席令第61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二条
2.【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9号)第四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种植高秆作物、堆放物料、修建建筑物、停靠船只;取土、挖砂、采石、淘金、爆破和倾倒废弃物;在监测断面取水、排污或者在过河设备、气象观测场、监测断面的上空架设线路;其他对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496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三十二条、四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除国家机关决策和防灾减灾、国防建设、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公益事业需要使用的水位监测资料和成果以及依法公开的基本水位监测资料外,水文机构为特定项目提供的水文监测资料,只供使用单位用于该特定项目,未经水文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转让、转借、出版或者用于其他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1.【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水文条例》(2007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违法侵占、毁坏水文监测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擅自使用水文监测设施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不具有法人资格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不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有与所从事水文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装备、不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从事水文活动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4月25日国务院令第496号,2017年3月1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拒不汇交水文监测资料的;非法向社会传播水文情报预报,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处罚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49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安全生产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九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九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九十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第九十八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九条、第九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零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零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零三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零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一百零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九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投入使用的、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主席令第13号,2014年8月31日予以修改)第八十三条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30号第二次修改)第九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改) 第九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30号第二次修改)第八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30号第二次修改)第九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上岗作业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30号第二次修改)第九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30号第二次修改)第九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30号第二次修改)第九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30号第二次修改)第九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处罚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14年主席令第30号第二次修改)第九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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