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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发布时间:2019-08-11 来源: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
相对人 
海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拒绝、无故拖延安置工作任务,或者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处罚 【行政法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2011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第608号令发布)第五十条
【地方政府规章】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士兵安置办法》(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22号发布)第三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负有烈士遗属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烈士褒扬条例》(国务院令第601号,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  对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或者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或者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处罚 【行政法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2004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413号发布,2019年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四十九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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