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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城区统计局

发布时间:2019-08-11 来源: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
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
相对人 
海城区统计局 行政处罚  对统计调查、统计执法检查活动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5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对迟报统计资料、不按规定管理资料来源的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5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对经济普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702号公布  根据2018年8月11日《国务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修改〈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决定》修订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对农业普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73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对污染源普查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 【法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第508号公布)第三十九条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造或冒用统计调查证的处罚 【规章】《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2017年6月2日国家统计局第1次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国家统计局令第19号公布 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对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5号修改)第七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广西第10届人大常委会第64号公告,2004年9月24日公布施行)一、企业事业组织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授意、指使、胁迫统计人员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广西第10届人大常委会第64号公告,2004年9月24日公布施行)一、企业事业组织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5号修改)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2004年9月24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二、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自行编印、发布统计资料或者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5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2004年9月24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一、企业事业组织违反《广西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对检举、控告、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打击报复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199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监督检查条例补充规定》(2004年9 月24日自治区人大第十届人大会第十次会议修正)一、企业事业组织违反《广西统计监督检查条例》第十九、二十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行政处罚  对不配合统计执法检查的调查对象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3年主席令第9号公布,2009年主席令第15号修改)第四十一条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自然人、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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