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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一男子非法持有523张信用卡以帮“养卡”谋取不法利益,被判刑5年!

发布时间:2021-11-19 来源: [字体大小:  ]

 近年来,信用卡在我们的生活中越来越普及,信用卡套现的现象也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是职业“养卡”人,但“养卡”本质上就是一种非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这种行为不仅给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隐患,还给持卡人带来了偿债风险、信用风险和法律风险。


案件经过

2021年8月23日,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陈某某以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海城区法院提起公诉。近日,海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7年起,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微信群、发布广告等方式承接所谓“养卡”业务,客户将自己的信用卡提供给被告人陈某某保管,等到客户信用卡还款日期时,被告人陈某某将自己的资金转入客户的信用卡中,帮助客户还信用卡的欠款,还款成功后,被告人使用事前准备好的POS机将已存入客户信用卡内的相应金额刷回自己绑定POS机的银行卡,从而达到帮客户名下信用卡完成一次还款记录的目的,并从中非法获取相应的报酬。被告人陈某某先后为多人名下的信用卡提供所谓的“养卡”服务,从中非法获利6万元。

2021年4月13日,被告人陈某某在其住处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公安民警当场缴获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的他人信用卡523张以及79台POS机、5台手机。

经法院依法审理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明知其“养卡”行为的非法性,仍通过虚构交易等方法使用POS机从持卡人的信用卡套现出资金收回垫付款项,并向持卡人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谋取不法利益,其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且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达523张,数额巨大,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检察官提醒

作为持卡人,应遵守相关规则,理性消费,并妥善保管信用卡密码,不要将密码告知他人,不要将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养成良好的用卡习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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