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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发布时间:2018-06-25 来源: [字体大小:  ]

  案情简介:2016年8月22日下午,北海市铁山港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铁山港区局”)执法人员对北海市康宝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已停产)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成品库内有大量的预包装野生椒凤爪,现场有工人对该凤爪正在进行生产加工。执法人员意识到该用于加工的凤爪可能涉嫌非法生产加工,立即向上级报告有关情况。

  2016年8月23日上午8点30分,铁山港区局会同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区分局组成联合调查小组,在北海市铁山港区好滋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员工邓某的陪同下对现场进行调查取证。铁山港区局当场抽取野山椒凤爪、凤爪浸泡液等共计6批次样品送至中国检验认证集团进行全指标检验。2016年8月25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出具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北海市铁山港区好滋味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加工的野山椒凤爪、凤爪浸泡液等共计6批次样品检验结果过氧化氢不符合规定。根据检验报告结果以及执法人员初步调查结果显示:1、该公司涉嫌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食品;2、该公司涉嫌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过氧化氢)生产加工食品(凤爪)。犯罪嫌疑人苏某违法行为证据确凿,公安机关立即对苏某展开搜捕,铁山港区局第一时间派出人员协同办案并报告上级部门。

  办理结果: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苏某、周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12月,苏某登记成立“好滋味食品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苏某。

  被告人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苏某、周某生产鸡爪时间不长、已销售量的较小,没有造成较大危害,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法院宣判前,被告人已主动交纳25万元罚金。

  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苏某犯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判处被告人周某犯非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0元,禁止被告人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案件评析:行刑衔接工作机制不仅有利于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优势互补、资源共享,整合执法资源,及时、准确、有效地打击犯罪,也有利于促使其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促进法治政府建设。

  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地区多个环节,且违法行为隐蔽,手段复杂,仅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一个地区的相关部门难以进行全链条打击。本案中食品监管部门及时与公安机关形成联动机制,共同捣毁非法加工窝点,实现多种执法权力并效,及时有效的完成调查。在当事人涉嫌刑事犯罪事实确凿后立即采取行刑衔接,将本案及相关资料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并协同公安部门共同销毁涉案物品。在查处此类案件过程中,各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应及时联手,多种执法权力并效。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应按规定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依法履行行刑衔接制度,进一步提高执法办案效率及准确性。及时与辖区工商部门对接,核准相关工商登记信息,锁定犯罪嫌疑人,及时取缔工商营业执照。

  每一个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发生的背后都可以反映一系列问题,作为一名监管一线的执法人员都应该善于从每个案例中总结反思。从本案中可以反映出监管部门下一步有待改进的几个问题:一是食品安全监管技术手段有待加强,力争监管技术超前于假冒伪劣技术水平;二是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和预警发布机制,提高防范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能力;三是继续盯紧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持证上岗”率,推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由“被管”向“自管”的转变;四是对于食品生产企业,如何切实保证食品生产过程安全规范仍值得监管者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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