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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发布时间:2018-08-01 来源:

  案情简介:2016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北海市贵州路某花甲螺加工打包点进行监督检查,该加工打包点负责人胡某陪同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现场从业人员正在进行花甲螺加工工作。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一瓶不明液体,当事人称此液体适用于花甲螺消毒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对现场的花甲螺(抽样单编号为:GX1605026438)以及上述不明液体(抽样单编号为:GX1605026439)进行抽检,样品送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验。

  2016年10月11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XS321606011及GXS321605562)表示,抽样单编号为GX1605026438的花甲螺检验结果为含氯霉素62.10μg/kg,标准及标识要求:不得检出,单项结论:不符合,检验结论:检测项目氯霉素不符合农业部235号公告《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的要求;另外抽样单编号为GX1605026439的消毒水检验结果为含氯霉素108.49μg/kg。当天,我局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及立案调查工作。2016年10月12日,执法人员将检验结果及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办理结果: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禁止性规定和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规定,以及国家卫计委等八部委的公告,氯霉素是不能在生食水产品、肉制品等产品中添加的。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有毒有害花甲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于2016年10月14日将此案移送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区分局查处,并同时抄送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10月27日收到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的《立案告知书》,表明正式由公安系统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

  案件评析:

  (一)案件特点

  一是本案危害后果严重,氯霉素属于广谱抗生素,是国家规定禁止用于所有食品动物的兽药,长期微量摄入氯霉素,会导致人体对一些细菌产生耐药性,还会引起体内正常菌群失调、对造血系统造成影响等。但是,个别食品店主利欲熏心,竟置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于不顾,在食品中非法添加氯霉素,让人长期食用,会对身体造成慢性伤害。因此,打击此类违法行为,是食药监管部门执法的重点。

  二是查处难度很大。花甲螺加工打包点店主都数选择比较偏避的地方进行加工打包,不易发现,具有较强的隐秘性。尤其是证据固定较难,违法事实要么在现场发现物证予以固定,要么通过抽检报告予以固定。

  三是关键证据收集到位。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一瓶不明液体,当事人称此液体适用于花甲螺消毒的。根据现场检查情况,执法人员及时对现场的花甲螺以及上述不明液体进行抽检,并做好检查笔录、现场拍照录像、检测报告,当事人的供述并承认在花甲螺中添加不明液体等予以证实,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二)经验启示

  在食品中添加氯霉素,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禁止性规定和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规定,以及国家卫计委等八部委的公告,氯霉素是不能在生食水产品、肉制品等产品中添加的。又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2 号)的规定,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基层执法人员既要从违法的角度强化日常执法检查,又要从犯罪的角度强化证据意识,尤其是搞好检查现场的物证收集工作,以避免以罚代刑。查处此类案件,食品监管部门应与公安机关联合行动,搞好突击检查,抓好协同作战,做到无缝对接,既要纠正违法行为,又要追究刑事责任,增强对违法犯罪分子的威慑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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