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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拒不交付标的物构成拒执罪

发布时间:2018-12-21 来源:

 2015年6月18日,法院对福成镇两个村民小组与某农牧有限公司、某药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依法作出民事判决,确定两公司将福成镇某村民委员会周围的650亩土地使用权返还给两个村民小组。

判决书生效后,因某农牧有限公司、海某药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两个村民小组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法院于2014年至2016年2月期间,依法多次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恢复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两公司一直拒不退出土地,致使该案无法执行。

两公司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判决合浦某农牧有限公司、北海某药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廉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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