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及泰某公司、李某奇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根据原告王某的申请,法院诉讼保全查封了泰某公司名下一块土地使用权。
后经法院调解,确认李某奇及泰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欠款本息及诉讼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2182万元、利息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调解书生效后,因泰某公司及李某奇未能如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泰某公司未经法院同意,在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被查封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严重妨碍执行。为制止其违法行为,执行法院现场张贴公告、下达停工通知,告知查封情况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约谈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告知拒不停止施工的法律责任并到施工现场责令某公司停止施工,但泰某公司仍拒不停止施工。执行法院决定对泰某公司罚款50万元,同时到施工现场张贴查封公告,对施工设备张贴。
后经法院调解,确认李某奇及泰某公司应向王某支付欠款本息及诉讼等一切费用共计人民币2182万元、利息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调解书生效后,因泰某公司及李某奇未能如期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泰某公司未经法院同意,在未办理建筑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被查封的土地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严重妨碍执行。为制止其违法行为,执行法院现场张贴公告、下达停工通知,告知查封情况及妨碍执行的法律后果、约谈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负责人,告知拒不停止施工的法律责任并到施工现场责令某公司停止施工,但泰某公司仍拒不停止施工。执行法院决定对泰某公司罚款50万元,同时到施工现场张贴查封公告,对施工设备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