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崔某购买北海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崔某支付了房屋首付款,其余房款向银行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作担保。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交付给崔某使用后,由于崔某逾期偿还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担保人向银行交纳了贷款和利息,随后该公司将崔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崔某归还上述房屋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支付违约金。
执行中,崔某在接到执行法院腾退房屋的通知后拒不搬出,并下落不明,法院决定依法搜查、强制腾退,在涉案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被执行人崔某的房屋强制*****、依法腾退,将该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
房地产开发公司将商品房交付给崔某使用后,由于崔某逾期偿还贷款,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担保人向银行交纳了贷款和利息,随后该公司将崔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崔某归还上述房屋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并支付违约金。
执行中,崔某在接到执行法院腾退房屋的通知后拒不搬出,并下落不明,法院决定依法搜查、强制腾退,在涉案房屋所在地居委会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对被执行人崔某的房屋强制*****、依法腾退,将该房屋交付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