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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交通运输局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公开征求《北海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1-08-16 17:05     文章来源:北海市交通运输局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北海市交通运输局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公开征求《北海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市民出行需求我局修订了《北海市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公开征求对该办法(修订)的意见建议,欢迎广大市民、各行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代表以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

来信请寄:北海市交通运输局(北海大道124号)综合法规科(收);

联系电话:0779-2035833;

传真号码:0779-2039380;

电子邮件请发至:bh2033167@126.com;

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8月16日至8月27日。

 

 

 

 

 

 

 

 

 

 

 

北海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

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提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水平,更好地满足市民出行需求,保障交通安全和经营者、用户等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资源合理利用,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体球网,足球比分网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89)和《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是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采用分时租赁方式,提供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自行车包含符合《自行车安全要求》(GB3565-2005)所定义的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自行车)和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所定义的电动自行车(以下简称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三条 北海市一县三区和涠洲岛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经营服务、使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发展遵循鼓励创新、规范有序、服务为本、属地管理、多方共治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由政府主导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投放、停放、调度、回收等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市级统筹、县区监管”的属地管理原则,市直相关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县、区人民政府和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日常管理(海城区、银海区由市直部门牵头实施)。

市、县区(涠洲岛管委会)交通运输部门作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海城区、银海区属市交通运输局管理),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根据市政管理部门上报政府批准的车辆投放规模总量,办理企业准入备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相关考评及将考评结果定期向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及相关监管部门通报的工作。

市、县区(涠洲岛管委会)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侵占城市道路经营的违法行为;对车辆停放秩序指导和监督管理;通过执法指挥管理平台建立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信息系统,及时查处违规停放、占道经营,影响市容环境的行为和处理相关投诉。

市、县区(涠洲岛管委会)公安机关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的有关规定,加大对用户安全骑行、文明停放等方面执法力度,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平台的网络安全监管和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等工作,并依法查处盗窃、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已获备案注册企业且符合新国标的共享电动自行车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注册登记,并制发专属牌照,牌照样式区别于一般民用电动自行车。

市、县区(涠洲岛管委会)市政管理部门要完善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相适应的车辆投放机制,确定车辆投放总量规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合理有序投放车辆,保障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和安全稳定运行;配合做好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相关考评工作。

市、县区(涠洲岛管委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相关规划指导新建市政道路的自行车道建设工作,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负责依法对设置共享电动车充电设施的建设工程、维保仓库开展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备案、抽查工作。

市、县区(涠洲岛管委会)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信用信息采集和使用标准制定以及企业信用约束机制建设。

市大数据局负责依托市电子政务大数据和云平台建立全市信息管理共享平台,为各部门提供统一整合共享信息服务,为交通大数据分析、政府监管执法等提供数据与信息支撑。

市、县区(涠洲岛管委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据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中国人民银行北海支行负责加强对运营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市、县区(涠洲岛管委会)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安全综合监督。

市、县区(涠洲岛管委会)消防救援部门负责依法监督指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活动场所做好消防安全管理,督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活动的经营者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其它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实施监督管理,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管委会)应发挥属地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建立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巡查、清理及联合执法等长效保障机制。

 

第二章  运力规划

第六条  本市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总量控制:

(一)由市、县区(涠洲岛管委会)市政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共出行需求等情况,合理测算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模总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市、县区(涠洲岛管委会)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总量控制规模,制定运营配额投放计划,进行车辆投放配额管理,并与运营企业签订投放管理服务协议书。

(三)运营企业应当按照核定配额和协议约定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的投放和运营管理。

第七条 举行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执法部门应当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专项方案,可以临时划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行区域、道路,并向社会发布通告。

 

第三章  经营企业和车辆

第八条 在本市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活动的经营者,须经市、县区(涠洲岛管委会)交通运输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与经营企业签订投放管理协议书。经营企业经营服务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区(涠洲岛管委会)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本办法施行前已在本市开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的经营企业,应当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区(涠洲岛管委会)交通运输部门办理备案。

第九条 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办公场所和满足车辆停放、维护、充电需要的场所及专职管理人员,每1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至少配置1名维护人员。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经营管理、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管理等制度,包括服务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维保管理、处理投诉和纠纷等相关管理机制。

(三)有完善、可靠、安全的运营企业信息平台,具备对车辆和运维人员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精确查找等功能,运营数据可实时传输至公安、执法、市政、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监管平台。

第十条 经营企业申请车辆投放指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已在本市备案登记、未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且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在本市有相应的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人员;

(三)有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包括运营服务质量管理、从业人员管理、车辆维修保养、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安全保护、应急管理等内容;

(四)有详细的车辆投放方案,包括车辆投放计划、投放区域、车辆调度管理措施等。

车辆投放指标的有效期为5年,自指标发放之日起计算。

经营企业应当自指标发放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车辆投放,逾期未投放或投放数量不足的,由主管部门收回相应数量的投放指标。车辆投放指标仅限于申请人使用,不得转让、出租。

 

第十一条 运营企业在本市投放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技术性能安全可靠,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车身保持整洁干净。

(二)按要求进行统一编码,具有唯一的车辆识别电子编码,在行业监管平台申报的车辆编号与实际运营的车辆编号一致;

(三)须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安装有精准定位的芯片设备,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

(四)车辆限载1人,禁止配备儿童座椅等搭人装备或者安装其他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装置。

(五)共享电动自行车需有随车头盔并做好日常清洁维护,确保头盔能正常使用。

(六)共享电动自行车要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89)规定,并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第十二条  建立运营企业退出机制。对不按规定履行管理主体责任、不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监督,以及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的运营企业,监管部门将予以通报并按考核细则扣分。

对累计3次及以上考核不合格的运营企业,列入失信企业名录,逐步核减其车辆,直至退出市场。

运营企业出现因运营管理或押金、预付款退还等问题,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或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煽动、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群体性事件的,考核按不达标处理并退出市场。

运营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或违反管理办法不履行协议约定内容,经主管部门约谈后仍然整改不到位的,应无条件退出。

运营企业暂停或退出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告知主管部门,说明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经营企业终止运营之前,应当将用户押金、预存金等退还用户,收回投放的全部车辆,并撤除相关运营设施、设备。

第四章  运营企业责任

第十三条 运营企业承担车辆停放的主体责任,运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管理队伍或者委托第三方加强对车辆的日常管理:

(一)及时收回故障车辆,确保车辆符合规定要求;

(二)及时整理挤占人行道、盲道、绿化带等未在规定区域停放的车辆;

(三)保持车容车貌整洁。

第十四条 运营企业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日常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营企业应当采取应急调度措施:

(一)因重大活动等需要临时调整区域车辆配置的;

(二)其他需要采取应急调度措施的。

第十五条 运营企业应当要求用户实名制注册,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内容公平合理的租赁服务协议,租赁服务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的要求;

(二)明确收费标准、计费方式;

(三)约定信用评分、违约金、黑名单等违约责任,加强对用户违规停放行为的约束。

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自行车服务;禁止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共享电动自行车服务。

第十六条 运营企业向用户收取押金、预付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设立专用账户,实施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押金、预付资金退还制度,退还办法应当在收取时事先告知用户。

第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当为用户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鼓励为用户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

用户骑行过程发生伤害事故时,运营企业应当及时救助并协助办理保险理赔。

第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运营企业采集和使用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需的范围。在运营中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中国境内存储。

运营企业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 鼓励运营企业组成用户信用信息共享联盟,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联合机制。

鼓励运营企业在线下车辆日常维护、蓄车场地共享等方面开展合作。

运营企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或者损害用户利益。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五章  用户要求

第二十一条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服务协议约定,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第二十二条 用户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时不得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禁止违规载人和在规定停放点以外区域停放车辆、损坏车辆或者公共停放设施;禁止不符合骑行年龄人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禁止成人或家长通过手机注册开锁后向不符合骑行年龄人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引发交通事故的由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用户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守《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89)的相关规定;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必须佩戴头盔。

第二十三条 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使用共享自行车;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县区(涠洲岛管委会)执法部门应当通过执法指挥管理平台建立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信息服务平台。

运营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基础信息、动态信息等如实、准确接入市、县区(涠洲岛管委会)执法指挥管理平台。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涠洲岛管委会)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城市管理执法、市政管理、公安等部门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定期对运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停放维护、数据接入、社会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

管理和服务质量考核可委托社会第三方实施,考核结果作为动态增减配额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县区(涠洲岛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辖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监督检查,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用户及其他相关个人或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构成违法犯罪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 经营者、政府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的宣传教育,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2020115日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的《北海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北政办规〔202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