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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修改意见

发布时间:2020-10-26 15:59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为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保障功能和抗风险能力,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持续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我局拟写了《北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0年11月1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广西北海市深圳路49号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邮政编码:536000)。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bh2055427@163.com

  附件:北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北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    

  

  北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是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调剂保障功能,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体球网,足球比分网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6〕5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印发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从2020年12月份起,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加强基金管理,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增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到位。

  二、主要内容

  (一)基金预(决)算实行统一编制、统一管理

  全市统一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编制时间按自治区预(决)算管理规定执行。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原则上不得编制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为赤字的预算。编制预算时应综合考虑全市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医疗保险事业发展计划、医疗保险政策和财政补助政策等因素。

  1.基金统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统收统支,纳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2.基金预算。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会同税务部门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算草案,预算草案编制所需相关数据由各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按要求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作为预算草案编制的参考。预算草案经市医保、税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市财政、医保和税务部门联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预算草案由市财政、医保、税务部门联合批复下达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执行。

  3.基金决算。预算年度终了后,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财政、医保、税务部门的统一安排和部署,根据规定的格式、时间及要求会同税务部门编制上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决算草案编制所需相关数据由各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税务部门按要求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作为决算草案编制的参考。决算草案经市医保、税务部门审核并报市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年初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的决算草案由市财政、医保、税务部门联合批复下达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4.预算调整。经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基金预算不得随意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需按年初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5.账户设置和管理。市财政部门在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子账户,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由经办机构征收的医疗保险费收入;暂存上级经办机构下拨或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基金收入;暂存该账户利息收入;暂存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向上级经办机构缴拨基金、原渠道退回保险费收入、退回转移收入等情形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原则上月末无余额。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暂存医疗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利息收入;支付基金支出款项;向财政专户缴入该账户利息收入;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或下拨下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受财政专户拨入基金、上级经办机构拨付基金、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原渠道退回支付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二)基金收入实行统一管理

  实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后,全市各级税务部门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市级及县区财政列入预算的财政补助、中央和自治区对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转移支付,以及其他收入统一归集到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收入户、支出户累计结余资金,统归市级统筹基金所有。

  1.基金征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缴费标准。征收计划按市人大审议批准的基金收入预算执行。县(区)按规定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直接缴入市级国库,市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12月10日前将上月基金收入、12月31日前将12月基金收入划转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基金存留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国库或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一并上解或直接计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各县(区)经审计认定历年滚存结余的基金,在结清历年应结未结的费用后,基金账户预留1个月兑现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后所有资金要在2021年3月初5个工作日内全部上划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进一步的清算工作另行开展。已转存定期存款的要将存款协议情况反馈给市财政部门和医保部门,并在存款协议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基金(含利息收益)上划至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2.资金上解。市级及县(区)财政部门按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应负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应在每年12月底前足额划转进入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三)基金支出实行统一拨付

  实行基金市级统筹后,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负责统一拨付全市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1.基金支出。基金支付实行总额控制。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当年基金支出预算总额,编制全市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并制定总额控制实施指导意见,报市医保、财政部门批复后实施。编制全市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所需相关数据由各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要求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作为编制全市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的参考。

  2.基金划拨。各县(区)所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于每月第5个工作日前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申请预拨计划。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整理汇总为全市所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按照基金支出预算,于每月第10个工作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预拨计划,市财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基金拨付至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基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基金划拨至各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为确保医疗保险待遇的及时兑现,市、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应各保留1个月待遇预拨基金。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指基金对参保城乡居民医疗费用的补偿支出,主要包括纳入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支出及门诊费用支出;按照规定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支出。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收集整理审核本辖区参保人员报销材料并及时支付待遇。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对各县(区)基金使用情况按月进行结算,按年进行清算,并按将月结(清)算结果反馈市医保局、财政局。基金不足部分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向市财政局申请补足,结余部分留存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继续使用。

  三、部门职责

  (一)医疗保障部门。市医疗保障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监督工作;负责审核全市基金预(决)算草案,并联合市财政、税务部门报市人大批准同意后批复下达;负责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支持基金统收统支工作的顺利开展。县(区)医疗保障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管理、监督工作。

  (二)财政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基金监管和待遇用款核拨工作;负责审核基金预(决)算草案,联合市医保、税务部门报请市人大批准同意后批复下达。接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财政专户进行规范管理,按时拨付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县(区)财政局负责落实本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基金上解工作。

  (三)税务部门。市税务局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会同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编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预(决)算草案,联合市医保、财政部门报请市人大批准同意后批复下达。各基层税务分局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收工作。

  (四)审计部门。负责对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五)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流程;负责指导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和待遇经办管理工作,按时归集基金收入并上解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负责编制全市基金预(决)算草案和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负责按月收集掌握全市享受待遇人数、基金支出额及基金收入情况,做好基金支出计划申报与核拨工作。县(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信息、业务管理、待遇支付、会计核算等经办工作,以及按要求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供编制预(决)算草案、基金付费总额控制指标等相关数据。

  (六)县(区)人民政府。承担本辖区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扩面、基金征收、支付和管理责任,并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任务纳入年度目标管理。督促本级医保部门及时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报送预(决)算草案数据。严格执行基金预算,落实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任务;规范参保人员待遇审核,规范基金支出,落实本级政府应承担的主体责任,按时划拨本级财政应负担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助资金,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时兑现。

  四、基金预警和监督管理

  (一)基金预警。建立和完善基金风险预警机制。市医疗保障局要利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对基金收支运行情况进行严密监控和预测,当基金累计结余低于6个月平均支付水平时要进行基金风险预警,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调整平衡基金收支的对策和措施。

  (二)监督管理。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对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财政、审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对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是规范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制度的核心内容,各县区各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主动作为,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密切配合,抓好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市级统收统支工作涉及多个部门,部门之间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各个环节工作有机结合,顺畅衔接。

  (三)加强指导,确保成效。市医保部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全市业务指导与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从其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