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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球网,足球比分网公开征求《北海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05-08 11:06     文章来源:北海市国资委     [字体大小:  ]     打印文章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强化监管企业投资闭环管理,提升企业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我委制定了北海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202058日至515日。期间您有任何意见和建议,可通过电子邮箱、传真或信函形式反馈,并留下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反馈单位:北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海市云南路32号)

   邮编:536000

   电话:0779-3969538

   传真:0779-3901667

   电子邮箱:gzw378@126.com

 

 

 

北海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强化监管企业投资闭环管理,提升企业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北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后评价,是指在投资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和指标,对项目运作及其管理的合规性、质量水平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以下统称“一级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下属企业。

  第四条  按照公司法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应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依照本办法进行后评价,主要投资资金和投资回报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的项目除外。

第二章  投资后评价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投资后评价的组织实施实行分级管理:

  (一)一级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由一级企业组织开展后评价。

  (二)国有法人独资公司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由上一级企业负责组织开展。

  (三)投资主体多元的企业,代表国有股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办法,依照公司章程等法定程序提请企业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项目,企业必须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并向后评价承担机构提供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和数据,配合做好后评价现场调查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一)主业投资额1000万元(含)以上或净资产10%(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收购兼并、增资项目。

  (二)非主业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收购兼并、增资项目。

  (三)市国资委认为应当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后评价的其它投资项目。

  第七条  市国资委根据监管需要,可选择其中影响较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

第三章  投资后评价的依据和方法

  第八条  投资后评价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国家、自治区及北海市有关投资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

  (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书、初步设计文件、节能评估报告、招投标文件、主要合同、工程概算及调整报告、监理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审计或稽查的结论性资料、财务决算资料及其相关的审核批复文件等;

  (三)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工程签证、会计纪要、内部制度等项目运行和经营管理资料;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第九条 投资后评价主要采用对比法进行分析评价,即根据后评价调查得到的项目实际情况,对照项目立项时所确定的直接目标、宏观目标及其它指标,找出偏差和变化,分析原因,得出结论和经验教训。对比法包括前后对比和横向对比:

  1.前后对比法是对比项目实施前后的相关指标,用以直接估量项目实施的相对成效。

  2.横向对比是对比被评价项目(企业)与行业内类似项目(企业)的相关指标,用以评价项目(企业)的绩效或竞争力。

第四章  投资后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 后评价的内容主要包括论证决策过程评价、执行过程评价、实施效果评价、持续能力评价、投资管理能力综合评定,并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后评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金融投资等项目类型的不同,在具体内容上有所区分、侧重。

  第十一条 项目论证决策过程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应当开展的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决策等环节是否开展,是否符合规定、科学合理。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准备阶段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签订及执行、项目设计、资金筹措、采购招投标、开工准备等是否符合程序规定。

  (二)实施阶段评价。主要包括项目合同及投资协议的执行,项目进度、投资进度、质量控制、资金支付、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是否按计划执行,财务管理、项目管理是否规范。

  (三)完成阶段评价。主要包括项目验收是否及时、规范,投资核算、资产与产权移交等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效果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济效益评价。主要评价项目营收、利润等财务指标的实现程度。

  (二)技术水平评价。主要评价技术工艺、生产能力、产品质量等技术指标的实现程度。

  (三)其他目的、目标实现程度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持续能力评价主要包括对以下因素及条件的分析:

  (一)持续能力的内部因素,主要包括财务状况、技术水平、节能减排、企业管理体制与激励机制、产品竞争能力等因素的现状及其预期的变化趋势。

  (二)持续能力的外部条件,主要包括对资源、物流条件、政策环境、市场等因素预测的准确程度及其变化趋势等。

  (三)基于上述内外部因素变化趋势的分析,对项目投资回收期、企业竞争力等中长期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预测。

  第十五条  投资管理能力综合评定是将后评价结论以等次的方式呈现,在单项评定的基础上,汇总得出综合评定等次。

  (一)单项评定,包括对论证决策过程评定、执行过程评定、对实施效果评定、持续能力评定。

  1.对论证决策过程的评定分为合法合规、基本合法合规、不合法合规三个等次:

  (1)合法合规等次标准:操作程序全部合法、合规;

  (2)基本合法合规等次标准:除存在个别违反国家或国资监管有关规定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外,操作程序基本合法、合规;

  (3)不合法合规等次标准: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国资监管法规规定的行为,涉及数额较大,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导致后评价承担机构无法进行职业判断。

  2.对执行过程的评定分为合法合规、基本合法合规、不合法合规三个等次:

  (1)合法合规等次标准:操作程序全部合法、合规;

  (2)基本合法合规等次标准:除存在个别违反国家或国资监管有关规定且未造成重大影响的行为外,操作程序基本合法、合规;

  (3)不合法合规等次标准: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规定、国资监管法规规定的行为,涉及数额较大,或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资料,导致后评价承担机构无法进行职业判断。

  3.对实施效果的评定分为好、较好、较差三个等次:

  (1)好等次标准:实施效果各项指标的实现程度全部超出预期目标。

  (2)较好等次标准:实施效果各项指标的实现程度基本实现或达到预期目标。

  (3)较差等次标准:实施效果各项指标的实现程度未达到预期目标,主要经济指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无法采集数据的,以同行业上市公司平均数据作为参照值)有较大差距。

  4.对持续能力的评定分为可持续、基本可持续、不可持续三个等次:

  (1)可持续等次标准: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有利于项目继续投入运营并实现预期目标。

  (2)基本可持续等次标准: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可基本保证项目继续投入运营并基本实现预期目标。

  (3)不可持续等次标准:不具备继续投入运营、实现预期目标的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

  (二)综合评定,包括优秀、较好、差三个等次。

  1.优秀:前述四个单项评定均为第一等次。

  2.较好:前述四个单项评定中没有第三等次。

  3.差:不符合优秀、较好等次标准的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总结主要包括项目成功的经验、失误的教训、得出的启示、对策建议等。对因决策失误、项目实施管理和投产后经营管理不善、国家产业政策与宏观经济环境改变等原因导致生产经营处于困境的项目,提出解决建议;对发展前景不乐观或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项目提出补救、止损或退出意见。

第五章  投资后评价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完成(竣工)满一年后,企业应当在下一个会计年度组织并完成后评价。在建项目实际进度落后于计划进度一年以上的,企业也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后评价。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将后评价纳入年度工作计划,认真筛选后评价项目,逐级汇总后由一级企业于每年一季度报市国资委(详见附件1)。对于本办法颁布前已竣工投产或投入运营已超过一个年度的项目,企业应参照前述有关后评价范围的规定,选择部分项目开展后评价,并纳入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后评价的,须按有关规定开展选聘工作。凡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评估、审计、法律咨询、策划、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工程建设等业务的机构不得作为该项目的后评价承担机构。

  第二十条  投资后评价以后评价报告作为最终成果,报告内容上应做到全面详实、观点明确、层次清楚、文字简练,文本规范,与后评价相关的重要专题研究报告和资料可附在报告之后。

  第二十一条  一级企业董事会应当对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投资项目,以及依法应报市国资委批准的投资项目的后评价报告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及时将后评价报告、董事会决议及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等有关的台账、资料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十二条  市国资委选择具有典型意义的项目组织开展后评价,或组织外部机构、聘请专家对影响较大的重点项目或实际投资效果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有较大差异项目的后评价报告进行论证、复评。

第六章  投资后评价成果的运用

  第二十三条 针对后评价发现的问题,企业要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主体,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督促和验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根据后评价报告,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投资管理制度,优化投资管理流程,不断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二十五条  由市国资委组织实施的后评价,市国资委将及时反馈相关信息和成果给企业;后评价工作将与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相结合,共享相关信息和成果。

  第二十六条  企业应当完善相关考核指标体系,将投资成效纳入企业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综合绩效考核范围。市国资委将投资管理能力综合评定结果作为一级企业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以及综合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后评价承担机构要遵循后评价的原则,按照后评价委托合同的要求,聘请相关专家,认真负责地开展后评价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按时、保质地完成后评价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保密责任。对于泄漏企业秘密、弄虚作假或评价结论严重失实的,市国资委可暂停与该中介机构的合作,并通知其行业主管部门,保留追究其相应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后评价工作的企业应依法开展中介机构选聘工作,过程中不得阻碍、干预中介机构的正常工作。对于不按规定操作选聘,提供虚假资料数据,以及采取拒绝、限制等手段影响中介机构独立性工作的,市国资委有权责令相关企业改正,或认定后评价结果无效,责令企业重新进行后评价,同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除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外,还将追究主管责任人和第一责任人的领导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未实现预期效益或发生投资损失的项目,应认真查明原因。经查实企业相关人员存在失职渎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等问题的,应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一级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的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企业投资项目年度后评价计划表

        2.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标准格式

        3.企业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项目后评价报告》标准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