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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政协委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11-14 08:13   作者:   [字体大小: ]

20111019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北海市第九届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北海市政协委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调动委员履行职能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精神,充分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为在新的起点上全面开创北海科学发展新局面而努力奋斗。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以下简称《政协章程》)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全市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海市政协委员。

第三条  政协委员的职责与义务:

1、认真履行《政协章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和义务,积极贯彻执行市政协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坚持“真抓实干,把事干成,造福百姓”的理念,为推动北海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努力工作。

2、自觉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积极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树立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3、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委员要按时、按要求参加市政协召开的全委会议、常委会议、专委会议及市政协组织的各类专题报告会、学习会、研讨会、培训会、座谈会等会议,积极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不得无故缺席

4、积极提出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委员每年至少提交一件质量较高的提案,每两个月至少向市政协反映一条以上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

5、积极参加政协组织的视察、考察、调研等活动,一般不得请假。

6、按要求回复市政协办公室和专委会发出的调查表、意见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工作单位、职务、职称、电话、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应及时准确书面告知市政协办公室。

第四条 委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政协会议、活动的须按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1、全委会议请假。全程请假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向市政协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单,由秘书长审批。会议期间请假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大会秘书长请假。

2、常委会议请假。全程请假应在会议召开前二天以书面形式请假,由主席审批。会议期间请假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秘书长请假。

3、其他会议、活动请假。应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协办公室、有关专委会或活动召集人请假。

第五条 实行委员履行职能情况通报制度。

1、建立委员履行职能情况档案。委员每年出席会议、参与活动及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情况,由各专委会和委员活动小组统计,年末由市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汇总。

2、通报委员履行职能情况。政协委员每年参加会议(活动)和履行职能的情况,由市政协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委员及其所在单位、有关部门通报,为提拔使用和下一届市政协委员人选再次提名提供参考。

第六条 表彰履职尽责,成绩突出的政协委员。表彰条件如下:

1、遵守《章程》,政治素质高,履职能力强,自身形象好。

2、积极撰写提案,所提提案得到有关部门的重视和采纳;

3、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反映社情民意成绩显著;

4、在本职岗位上勤勤恳恳、努力工作,成绩显著,群众满意度高;

5、在服务经济建设、推动社会发展的实践中,积极贡献,得到有关方面认可;

6、为人民政协事业尽职尽责,无私奉献。

第七条 建立政协委员提醒、告诫制度。

1、委员一年内无故缺席1次全体会议,常委无故缺席1次常委会议,委员届内累计2次无故不参加政协组织的活动,一年内不反映社情民意、不提提案的,由市政协办公室予以书面提醒。

2、委员届内无故2次不参加全体会议,常委届内无故2次不参加常委会议,委员届内累计3次无故不参加政协组织的各种活动,两年内不反映社情民意、不提提案的,由政协分管副主席约见谈话,市政协办公室予以书面告诫。

第八条  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调整:

1、调动离开北海市;

2、因工作变动失去原界别代表性;

3、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

4、本人要求辞去政协委员;

5、其他原因不履行职责的。

第九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劝退:

1、经谈话告诫仍未改正;

2、个人言行损害政协形象;

3、违纪违规不适合担任委员;

4、其他原因。

第十条  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撤销委员资格:

1、触犯刑律受到刑事处罚;

2、严重违反《政协章程》或市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定;

3、其他原因。

第十一条 健全委员学习培训管理制度。采取集中培训、研讨交流、参观视察、专项调研、举办优秀提案展览等形式,不断提高委员的业务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第十二条 加强与政协委员的联系与沟通。

1、主席会议组成人员每人每年至少走访六至八名委员及其所在单位。

2、市政协各专委会要加强同本委员会委员及其所在单位的联系和沟通,每年要向委员所在单位和相关单位通报一次委员履行职责及参加政协活动的情况。

3、县、区设立委员活动小组,由驻该县、区的市政协委员组成,组长由县、区政协主席担任。活动小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活动(视察、调查、情况通报或其他),并将活动情况报市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

第十三条 市政协办公室、专委会、研究室、委员联络办公室要切实做好服务委员的工作。

1、保障委员履行职责的民主权利。委员参加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等活动,要大力支持;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协助并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委员因履行职责遇到的阻挠、打击、报复等,要报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市政协主席会议每年要检查一次委员民主权利的保障工作。

2、提高市政协机关的服务水平。要不断推进机关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畅通委员知情渠道,加强委员培训,活跃专委会和委员活动小组的工作,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委员创造宽松和谐的履职环境。

3、建立市政协领导接待委员制度。市政协领导每季度安排一次接待委员活动。平时委员可通过电话、信件等途径约见市政协领导。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专题座谈会,听取委员对市政协机关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4、统筹安排委员的各项活动。市政协组织的例会、协商会、座谈会、视察、考察、调研等活动,应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统筹考虑、合理安排,以利于委员处理好本职工作与履行委员职责的关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市政协常委会通过后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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