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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北海市铁山港区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3-04-03 11:14   作者:   [字体大小: ]

 
 
(政协铁山港区三届一次常委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承和发扬人民政协优良传统和宝贵经验,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有效地履行好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坚持“真抓实干、把事干成、造福百姓”的理念,为人民政协事业的新发展,为全面开创铁山港区科学发展的新局面贡献智慧和力量。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员会的会务,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政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员会的职权,处理政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员会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由主席主持,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1、召集并主持区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全体会议;
    2、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全国政协、自治区政协、北海市政协所作的决议;
    3、执行区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
    4、区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区委、区人大、区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5、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区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
    6、决定区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7、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充分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谋策、服务大局的作用,在铁山港区科学发展的新实践中履职尽责,尽心尽力,做到参政为公、议政为民,以实实在在的履职成效和高尚的德行展示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订,于会前三天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1、讨论决定政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2、协商讨论中共铁山港区委和区人民政府重大方针政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铁山港区委、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对有关重要问题的报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意见;
    3、审议提交政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文件;
    4、审议重要的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区政协机关副科级以上干部列席,并视会议内容和需要,可邀请相关委员、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和其他有代表性的人士参加。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案或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根据需要可安排大会发言。各党派、人民团体、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数人联名均可提交材料申请发言,由会议统筹安排。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有关常务委员参加的专题座谈会,就某项专门问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按规定程序请假。
第三章  主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第十八条  主席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九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1、协商讨论铁山港区的重大决策以及群众生活中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2、审查以政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铁山港区委、区人民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3、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和日程,审议提交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文件和其它有关重要事项。
    4、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
    5、审议政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
    6、审议政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员会全体会议分组办法和小组召集人、列席人员名单。
    7、审议综合工委年度计划和总结;
    8、听取办公室及综合工委重要工作情况汇报;
    9、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召开主席会议时,政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员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综合工委主任、副主任及与议程有关的人员列席。
第四章  文   件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经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政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部门、单位。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专题座谈会一般应作新闻报道,并由办公室编发会议简报或会议纪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政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政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政协北海市铁山港区委员会
                                                                                                                 201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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